007-审计报告(doc)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007-审计报告(doc)
|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独立| |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 | |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 | |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 |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 | |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编制和出具 | |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 | |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 | |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 |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 |负责。 | |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 |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 |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 | |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 | |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 | 第八条 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 | |期后事项,注册会议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 | |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序,确 | |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 | 第九条 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 | |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 | |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 | |反映。 | |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 | |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 | |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 |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 | |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 |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 | |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一)标题; | | (二)收件人; | | (三)范围段; | | (四)意见段; | |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 | (六)报告日期。 | |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 | |段。 | |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 |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 | |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 |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 |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 |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 (三)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 |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 |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 |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 | |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 | |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 |; | |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 | 第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 | |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 | |影响程度。 | |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 | |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 | |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 |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 | |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 | |会计报表的日期。 | | | |第四章 审计意见的类型与审计报告的编制 | | | |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 | |之一的审计报告: | | (一)无保留意见; | | (二)保留意见; | | (三)否定意见; | | (四)拒绝表示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 | |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 |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 |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 | (四)注册会计师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 | |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 | (五)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无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以“我们认为”作意见 | |段的开关,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 | |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 | |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 |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 | | (三)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 |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 | |以外”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 | |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 |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否定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 | |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 |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影响”专业术语。 | |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 | |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 | |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拒绝表示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 | |说明段,以说明所持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 |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由于 | |无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 | |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 | |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 | | | 第五章 附则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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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独立| |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 | |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 | |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 |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 | |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编制和出具 | |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则 | | | |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 | |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 | |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 |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 |负责。 | |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 |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 | 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 | |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 |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 | |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 | 第八条 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 | |期后事项,注册会议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 | |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序,确 | |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 | 第九条 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 | |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 | |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 | |反映。 | |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 | |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 | |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 |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 | |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 | |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 | |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 (一)标题; | | (二)收件人; | | (三)范围段; | | (四)意见段; | |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 | (六)报告日期。 | |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 | |段。 | |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 |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 | |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 |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 |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 |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 (三)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 |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 |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 |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 | |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 | |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 |; | |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 | 第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 | |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 | |影响程度。 | |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 | |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 |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 | |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 |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 | |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 | |会计报表的日期。 | | | |第四章 审计意见的类型与审计报告的编制 | | | |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 | |之一的审计报告: | | (一)无保留意见; | | (二)保留意见; | | (三)否定意见; | | (四)拒绝表示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 | |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 |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 |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 | (四)注册会计师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 | |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 | (五)不存在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无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以“我们认为”作意见 | |段的开关,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 | |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 | |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 |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 | | (三)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 |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或“除上述情况待定 | |以外”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 | |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 | |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 |和资金变动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否定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 | |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 |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影响”专业术语。 | |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 | |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 | |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拒绝表示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 | |说明段,以说明所持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 |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由于 | |无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 | |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 |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 | |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 | | | 第五章 附则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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