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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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3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3 1.2本规则不适用于GB15934-1996《电线组件》。 3 2. 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 3.1认证的申请 4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3.5获证后的监督 4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认证申请 4 4.2型式试验 5 4.3 初始工厂审查 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 获证后的监督 8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 收费规定 12 附件1 13 附件2 18 附件3 2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1) 矿用橡套软电缆; 2)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本规则不适用于GB15934-1996《电线组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 一次型式试验。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 南》(附件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主要原材料清单; 2)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并且送样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 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附件1)。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一般电线 电缆产品,送样长度为50m。 对于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和导体截面≥16mm2橡皮绝缘产品,其送样长度 应大于等于30m。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有关样品描述的技术资料 。 4.2.2检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验依据的标准 1) GB12972矿用橡套软电缆; 2) GB 12528.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JB 8145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3) GB 501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 8735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4)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JB 873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4.2.2.2检验的项目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2.2.3检验方法 使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 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 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2)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 类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 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或标准规定一致; 3. 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应与型式试验时所确认的或产品 标准所规定的相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对安全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产品抽样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存在下述疑问时,经认证机构批准可抽取对应的产品型号 、规格、数量送指定检测机构按相关产品标准的相应型式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1.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后,检查组对其安全性能质量有疑问,但无确切证据时; 2. 对其例行检查的方法和结果,能否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有疑问时; 3. 现场选定的确认试验出现问题时; 4. 对其质量保证体系中其它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要素控制方案能否持续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有疑问时; 5. 顾客、社会对该产品的质量投诉较多,且证明是企业产品原因引起时; 6. 其它特殊情况时。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 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4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 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 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 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 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 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 至少覆盖中《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2)进行核查。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具 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 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 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 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 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性能的 设计、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 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 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 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性能时,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产品标准要求在电线电缆表面印字的,应印刷“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字样, 字号应与电线电缆产品外形尺寸相适应。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 一种。 对不要求在产品表面印字的电线电缆(如RXS),必须在电线电缆最小包装(如每圈 ,通常为100米)上粘贴上述图案标准规格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6.4 标志位置 应在电线电缆外表面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 |序 号 |产 品 型 号 |标 准 编 号 |型式试验送样指南 | |1 |1.1 |227IEC01(BV) |GB5023.3-1997 |两个型号各送: | | | |227IEC02(RV) | |接近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 | | | | | |接近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 | | |1.2 |227IEC05(BV) | |硬导体任意截面样品1件, | | | |227IEC06(RV) | |软导体任意截面样品1件, | | | |227IEC07(BV-90) | |包括90产品时,其中1件样品应是90| | | |227IEC08(RV-90) | |产品。 | | |1.3 |BV |JB8734.2-1998 |接近最大截面1件, | | | |BLV | |接近最小截面1件, | | | |BVR | |包括铜、铝导体时,应各送1件铜、| | | | | |铝导体产品, | | | | | |包括BVR时,其中1件样品应是BVR。| |2 |2.1 |227IEC10(BVV) |GB5023.4-1997 |接近最小截面和最多芯数的样品1件| | | | | |, | | | | | |接近最大截面和最少芯数的样品1件| | | | | |。 | | |2.2 |BVV |JB8734.2-1998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 | | |BLVV | |, | | | |BVVB | |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 | | |BLVVB | |, | | | | | |包括铜、铝导体时,应各送1件铜、| | | | | |铝导体产品, | | | | | |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 |3 |3.1 |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 |任意截面样品1件 | | |3.2 |227IEC42(RVB) | |所需型号各送任意截面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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