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
1.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
2. 近代公司的发展 (1)
3.现代公司的发展 (2)
4.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3)
二、公司治理原则的提出 (4)
1. 背景 (4)
2. 进程 (5)
三、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7)
四、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意义 (8)
五、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10)
1.主要模式 (10)
2.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 (13)
六、国际典型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14)
1.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 (14)
2.美国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及指南》 (16)
3.英国Hampel报告推荐的公司治理原则 (16)
4.德国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16)
介绍一 累积投票制 (17)
介绍二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业化 (19)
七、我国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进展 (23)
八、启示 (33)
1.公司治理原则的精神 (33)
2.投资者的投资原则——确保投资的企业不被“内部人控制” (33)
3.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保持投资者的信任 (34)
九、附录 (35)
一、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表1-1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阶 段 时 期 特 征
公司起源 罗马帝国—15世纪末 家族型、合伙型
近代公司 15—19世纪末 1.建立了公司法规;
2.公司经营领域扩大(第一个董事会出现);
3.公司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4.股份公司发展为主要经济形式(开始发行股票)。
现代公司 19世纪末—今 1.公司规模巨型化,股份公司占据了垄断和统治地位;
2.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财团;
3.公司资本国际化,形成跨国公司;
4.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股权的分散化,造就了经
理阶层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支配地位;
5.公司内部管理科学化;
6.公司立法日趋完备,公司管理趋于规范化。
1.公司的起源——从罗马帝国时期到15世纪末
公司的原始形态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实际上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着公司或类似公司的组织。当时第一个公司组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它向公众出售股票主要是为了支持战争的需要。在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伴随着商贸和海运业的发展,商人们为了扩大经营,分散风险,也相继成立了一些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象家族型、合伙型或隐含合伙人等形式。这些企业虽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但已经为现代公司的出现作了经济、组织上的准备。
2.近代公司的发展——15世纪至19世纪末
15世纪末,随着欧洲航海业和商业的繁荣,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解体。英、法等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从16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得以巩固和发展。尤其是英、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促使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迅速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近代公司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1)开始有了公司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是公司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制的发展和逐步完善。17世纪上半叶,英国首先确认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观点。1807年,《法国商法典》开始有了公司的规定。英国于1826年,颁布了对股份银行的认可条例;1855年,认可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1862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1875年,美国各大州都为公司制定了法律。
(2)公司的经营领域逐步扩展。
16世纪,随着新航线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以英国为首的荷、法、丹麦、葡萄
牙等国为了争夺政治、经济权力和殖民扩张的需要,建立了一批具有垄断特权的跨国、跨地区的大型贸易公司(如东印度公司),成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开端。东印度公司于1602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董事会,它发行的股票也成为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世界上最早的股票。
从17世纪末开始,为适应资本市场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大量资本由分散转为集中,股份公司也由贸易扩展到金融、运输和公用事业等部门。1800年,美国已有了67个股份制的金融、保险公司,219个桥梁、运河公司。到1862年,美国股份银行已达1000家。
18世纪60年代后,产业革命在英、法、美等国先后完成,公司组织形式在各个产业中逐步流行。到19世纪末,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
19世纪20年代,英国每年新注册的公司数仅有二百多家,而到1897年已激增至五千多家。各公司的平均雇工人数也大大增加。
(4)股份公司数量增多,逐步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由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更多地募集资本、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等明显优点,所以从19世纪中叶开始,逐渐成为制造、运输、银行、保险、公用事业等多数行业中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
3.现代公司的发展——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至现在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公司组织以其筹资和联合的优势,在资本集中和加速垄断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杠杆作用。同时,公司制本身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 公司规模巨型化,股份公司占据了垄断和统治地位。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通过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出现了许多股份制、集团化的
巨型垄断性公司,形形色色的垄断性公司成为控制各发达国家经济命脉的统治力量。
(2)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财团。
由产业和银行互相参股、持股、控股,互相在对方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要职,
参与其管理,从而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为一体,成为金融财团。美国在20世纪初产生了近20家这种垄断财团(卡内基、杜邦、福特等),其中资本实力最雄厚的摩根和洛克菲勒两大财团控制了397亿美元的资本,占当时美国工业和银行业总资产的36%。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的领导成员兼任233家公司董事,在270家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股份。日本也形成了三菱、住友、三井、富士、三和及第一劝业等六大金融资本集团。这样就促使这些国家的工业资本达到空前集中的程度,金融财团成为控制国家全部经济命脉的基础。
(3) 公司资本国际化,形成跨国公司。
20世纪初,随着国际分工不断扩大和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促进了资本
在国际间的流动,跨国公司逐渐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据了重要地位。二战后,由于科技
的迅猛发展,新兴产业大量涌现,金融资本急剧膨胀,生产大量过剩,对全球市场的
争夺日趋激烈,加速了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目前,全球共有3.7万家跨国公司,它们
在国外拥有2万个分支机构,它们的全球销售额已超过4.8万亿美元,大大高于世界贸
易额。跨国公司作为经济活动国际化的主要经济力量,正在影响着全球的各个领域。
(4)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股权的分散化,造就了经理阶层在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支配地位。
现代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基础上的公司法人制度。一方面,股东出资形成的股份公司取得了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地位,拥有处置公司财产的各种自主权;另一方面,股东作为所有者却只拥有处置股票、领取股息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及对有关议案的投票权,而无权随意处置公司资产。
同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扩大,股东增多,股权日趋分散化、多元化,使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更加分离。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经理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也促使经理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支配地位更加强化,出现所谓“经理人资本主义”。
(5) 公司内部管理科学化。
随着公司的大型化、集团化、股份化和国际化,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也在不断发生着变革:如由集权向分权、由刚性向柔性、由统一向灵活等,追求创新,追求高效。
(6) 公司立法日趋完备,公司管理趋于规范化。
鉴于公司在当今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运作,各国政府在总结公司组织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都不断完善公司运行的法律体系。如美国1928年制定了统一公司法;1951年和196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称为标准公司法;1979年又进行了5次修改。通过对公司立法的日趋完备,使国家对以股份公司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的管理趋于严格和规范,以加强政府和股东对公司的检查监督,维护出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的运作。
表1-2 各类公司制企业特点比较
公司类型 私人业主制
(无限责任) 合伙制
(两合) 有限责任制 股份有限制
所有权
一人(自然人) 几人(自然人) 多人 (含法人) 更多人(含法人)
集中 分散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合 分
控制成本
小 大
企业规模
小 大
投资来源
少 多
投资风险
大 小
4.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我国近代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出现在明末清初,当时在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大型手工工场已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公司组织则是在19世纪40年代随着鸦片战争,外国资本入侵后才出现的。鸦片战争后,原来经营鸦片等的外国商务“洋行”开始转向公用事业和工业产业。外资在华设立的各类股份制公司企业,把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和集股筹资的方法带到了中国。
19世纪70年代后,为借助民间私人资本,解决国家财力不足,清政府中的洋务派仿效西方股份制,推进兴办了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上海轮船招商局(诞生了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此后,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险业、纺织业、通讯电报业,特别是工矿业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推广。
但由于当时我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民族工业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重重压迫下,发展极其缓慢,不仅公司组织不发达,近代公司数量更少。
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清政府于1904年正式颁布的《商律及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2)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私营企业的“公私合
营”政策,实际上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有些冠以“公司”的国有企业,如“鞍山钢铁公司”等,实际上并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性组织,而更类似一层政府机构。这也是至今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常遭到其他国家“反倾销”起诉的原因之一。
(3) 80年代以来,我国公司制企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时期。
1993年我国公布了《公司法》,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随之逐步完善。公司制企业
逐渐成为我国企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特别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高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为我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进行了组织准备。
二、 公司治理原则的提出
说明:公司治理原则的英文原称是“corporate governance”,既有“结构”、
“机构”和“控制”等含义,也有“原则”、“体系”等译法,专家、学者尚未统一。国内过去多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但考虑“原则”不仅可以包括静态的“结构”,又可以涵盖动态的“机制”,所以目前,多称之为“公司治理原则”。
此外,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看,十多年来,很多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停留在“三会四权”的结构设置上,而对保证这套结构有效运作的一系列机制、文化、法律体系的建设却严重忽视了,所以导致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国际规范相差甚远。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公司治理原则”代替“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助于增强我们对公司治理内涵的重视。
1.背景:公司治理原则风行全球是有深刻背景的,它是公司制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
条件下,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保证企业良好经营,使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利益得到平衡,从而确保投资者获得较好投资回报的制度保证。
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由此带来了“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背离。在监控不完全情况下,经理人的管理决策很可能偏离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投资者的目的是投资利润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往往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这不但因为经理人的报酬往往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且因为规模扩张本身所能带来的权力和地位,更何况还有些监守自盗的经理人处心积虑地肆意侵蚀委托人利益。例如用“转移价格”的办法,低价将企业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持有、控制的其它公司;不正当的在职消费;贪污受贿等等。这就是利益机制问题,它不仅包括委托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包括企业与各利益相关群体(stakeholders: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政府)之间的利益的兼容。
另外,导致多数企业衰亡的更具普遍性的问题则是企业领导人(董事会、总裁)的“认知模型错位”(即其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错位)。因此,核心领导层的选拔、评估与撤换,正确决策的保证体系等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解决的同样重要的问题。
七、八十年代后,西方非国有化改造浪潮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导致企业股权日益分散,在加强大公司融资能力与市场制约的同时,也引发了“两权分离”蕴含的所有权控制力下降、企业制衡机制减弱、经营者短期行为等风险。中小投资人经常成为利益受害者,降低了投资信心,加剧了投机行为。这反过来损害了企业的稳固。当经济全球化加速,金融创新、企业组织多样化带来冲击时,许多上述大公司便摇摇欲坠。90年代后的公司破产、重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就是明证。
亚洲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其原由的探讨。世界银行公司治理顾问、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博士通过对亚洲3000家上市公司所做研究,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这种剥夺结构往往是金字塔式的四五层甚至更多层,最终的源头是一个家族公司,然后层层控股,极巧妙地利用了乘数效应,将最底层的公众公司吸榨干净,以至破产了事(案例:印尼维佳佳集团的敛财游戏)。不久前暴露出的韩国几大企业集团管理层集体(30人)制造的全球最大的财务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亿美元),也是一个典型案例。
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由于制度的缺陷和规则的不完善,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更是肆无忌惮的剥夺中小股东利益。不管是欺诈上市的红光、郑百文,还是不久前暴露出的中科系事件、基金黑幕等等,也不管采取的是什么办法:或者是将除了大股东外谁也说不清的乱七八糟的资产注入公司,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或者是大股东(常常是一个集团公司)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然后把钱挥霍殆尽,破产了事(猴王集团等);或者是搞所谓的“无形资产”大甩卖,也就是将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以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高价卖给上市公司,用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厦华电子、粤宏远、万家乐和美尔雅);另外,每年年末许多公司为保配或避免被“ST”、“PT”所进行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关联重组交易,以及利用债务重组增加利润,先小分红再大配股和2000年末又出现的所谓“捐赠”资产……目的都是要变相侵
吞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相对滞后、调整迟缓的强制性法律手段显然难以解决问题,
必须借助外力的作用。英美等国积极探索,终于找到了卓有成效的办法——即通过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树立起以“股东至上”为中心的“股东价值”原则,从而使广大投资者从“用脚投票”转为“积极干预”,使公司的发展历史从所谓“经理人资本主义”进入了“投资人资本主义”。由此而来的明显变化就是:2000年以来美国2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已有38家公司的总裁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未达目标被撤换,其中包括吉列、朗讯、施乐和宝洁等公司的总裁。而1999年美国仅有23家大公司的总裁被撤换。
2.进程:最早使用非强制(或非约束)规范改善公司治理的是英国。1991年,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英国的财政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发表了《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报告,同时提出了《公司董事会最佳作法准则》。这是世界第一个公司治理原则。
随后,许多国际性组织、国家政府与各类中介组织、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银行、大企业相继效法,如美、英、法、德、意、日、葡、加、澳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了公司治理最佳行为指导原则。1997年、1998年、1999年出台的原则方案达到高峰。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一年多的工作,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在巴黎部长年会上通过了由该委员会拟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为其成员和其它国家提供了制订公司治理原则的范本。这套《原则》得到经济合作组织的29国政府及私营部门、“七强集团”各国财长、“22国集团”代表、欧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强力支持。
为便利各国决策者和私营部门学习、借鉴它国经验,1999年9月27日,世界银行与OECD密切合作,联合成立了“全球公司管理论坛”。此外,OECD还专门设立了东欧俄罗斯公司治理课题组、拉丁美洲公司治理课题组。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该组织也给予积极的关注。2000年1月,与我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讨会”。
亚太地区除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外,在公司治理原则的制订方面稍慢了一步。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经济合作官方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1998年财政部长会议上发起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公司治理联合行动”,由遭受金融危机沉重打击的马来西亚会同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协调行动(公司治理问题由各国财长们处理,显示了它与财政金融的密切关系。)
1999年5月亚太经合组织财长会议上,该行动小组提交了“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地区加强公司治理”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被财政部长们采纳。
同年9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上,各经济体首脑对改革本地区公司治理问题作出了坚定承诺。此后,亚太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报告指出,在公司治理方面,亚洲与世界上其它部分之间存在的差距正在扩大,亚洲的公司或经济体亟待急起直追,若想在未来几年里成功地争取更多投资,就必须使其公司治理行为至少与新
出台的国际标准一致。
2000年3月,在太平洋盆地经济合作理事会第33届大会上,该组织与亚太经合组
织就公司治理问题联合召开了研讨会。目前,美、日、加、澳、韩等制订了各种版本
的指导原则。香港也于1999年2月出台了《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原则》。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原则80多个,这其中还不包括英特尔、
通用汽车等众多大型国际公司所制定的董事会准则(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治理
准则已被“世界500大”中的170家效仿)。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模
式,包括英美以股权为主的公司治理、德日以法人为主的公司治理以及东南亚以家族为主的公司治理等。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快地把世界各国变成自己的车间、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断地相互交织与渗透。因此,发展中国家研究在本国的外国大公司治理成功的模式是自身改革的捷径。
三、 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概括地说,公司治理原则就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会四权”分权制衡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图3-1 公司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原则是指为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建立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和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及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核心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使公司各利益相关群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制衡,以有效地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勤勉尽职,促进企业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营绩效,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奋斗目标。
公司治理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化的、真实的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
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为此,必须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一系列健全的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因股东类型、行业特性的不同可以千姿百态,但衡量其有效与否的标准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实现企业的决策科学。
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是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董事会既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又
行使对企业经营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职能,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动性,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
同时,企业的经营宗旨、理念、组织氛围、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等治理文化也
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设不可忽视。
由于各国和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三会四权”的具体安排和治理机制的具体制定上可以不尽相同,但以上提出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却应该是一致的。
四、 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意义
“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1999年)
公司治理机制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1999
年)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公司治理机制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众多利益相关者利害关系的交汇点,其中包括政府、各个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顾客。只有依照法律规范和一系列合同(包括章程)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框架,才能构成利益相关者互相信赖的基石。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按照所有者和利害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运用公司资产的保证,是实现公司根本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前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确保企业科学决策,实现良好效益,提高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基础。
公司治理原则有利于企业内部构筑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顺畅的经营机制。由于它使企业建立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核心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过分要求能够得到制衡。
由于建立了公司治理原则的企业执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能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群体提供有效监督的体制框架,经营者的业绩随时受到市场的监督和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相关群体为了共同利益目标将促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这种广泛的监督可以达到很高的力度(包括更换经理层,以避免企业的更大损失),大大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主要包括经理人道德风险、经营决策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案例:康柏的故事)。
第二,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获得广泛的投资。
资本市场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最佳途径。公司治理原则无疑是企业迅速、大规模聚集资本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因为建立了公司治理原则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企业,以其具有的法律和商业信用,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最透明、规范的制度保证,必然成为个人投资者和法人
投资机构追逐的对象。
虽然我国国内经济潜在的增长力和进一步的行业调整将继续吸引国际机构投资
者,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国际投资者来说,投资的标准是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质
量。投资者需要在准备投资前对市场树立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是建立在明晰和透明
的监管制度和高素质的市场之上的。
据麦肯锡咨询公司最近对200个代表32,500亿美元资产的国际投资人所做的调查表明,8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愿意为“治理良好”的公司付出溢价,75%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司治理至少与财务指数同等重要。
另据一家香港经纪公司里昂证券新兴市场(CLSA Emerging Markets)的调查,在1997到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新兴市场有108只个股的平均跌幅达10.5%,而10家被列为治理水平最佳的公司股价反而上涨了133%。这说明,治理水平良好的公司在市场低迷时更容易反弹。
第三,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治理机制薄弱,则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Rajan 和Zingale在分析亚洲金融危机时指出,东亚国家的商务环境以关系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银行都不重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因为企业能依靠银行继续融资,而银行能得到明确或隐性的政府担保。由于对长期投资的保护的机制也较为薄弱,国外投资者主要作短期投资,稍有冲击就撤资,从而引发危机。
为此,一国在开放资本市场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来分配金融资
源,改善金融基础。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是通过明确的合约和相关价格来分配金融资源。由于合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性,如果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较好、透明度较高,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较大。所以一种经济从以关系为基础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运作良好的体制发展时,需要改善它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投资者信
心,继而增强国家及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四,有利于经济增长。
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需要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使资本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公司治理机制能适应大量新兴起的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特点,促进创业者、经理、雇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协调他们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一个国家的总体竞争优势。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回报会激励上市公司从整体上为股东谋求收益。同时,有责任感的公司也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到资本市场,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
其次,由于经济的全球化,生产和投资决策在多样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复杂。目前比以前任何时候都需要更好的投资决策和产生这种决策的机制。要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不仅要有效收集所有有关的信息,任一给定的决策制定者的动机还需与社会效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这充分表明市场价格信号作用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性。
另外,目前经济全球化既是一种趋势,也已经是一个现实,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是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素质优良的、健康的企业,就不会有良好运行的国家经济;而没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经济,就不会有安全稳定的地区和世界经济。这从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及近年来美国股市对全球的影响,都得到充分反映。从这一点来说,改善公司治理既是提高公司素质,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的需要,也是避免国内外经济危机的基础。
第五,有利于资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度提高,企业筹资与机构投资全球化,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原则与一套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国际资本流动,降低企业和国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提高资本在全球的配置效率。
例如,不良的公司治理状况是大多数美国投资者避开俄罗斯市场的原因。同样,这也至少是美国基金经理们将绝大多数东南亚国家(除新加坡和香港外)排除在投资范围之外的部分原因。
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中国企业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与各国企业互利互惠地发展多种策略合作和战略联盟,包括在国际更广泛的投资者中寻求长期的资金支持,以求得迅速发展壮大,提供了机会,但必要条件也是要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企业要想从全球资本市场上获得充分的资本支撑,其治理结构就必须是能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理解、信赖,能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以此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进入WTO就意味着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一味地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无疑会阻碍我们融入国际经济。
总之,按国际通行准则建立良好、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投资者和合作者树立信心的基础。治理结构直接代表了企业的市场形象,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不符合国际规范,那么不仅损害自己的市场形象,也等于自绝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
所以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及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全球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
五、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1.主要模式
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
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存在差异的,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公司治理
结构也会产生不同模式。从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美
(英)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种。
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设置、组成和功能在这三个代表性的国家中有所不同。
表5-1 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美 国 日 本 德 国
结构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决策、监督机构——董
事会; 决策机构——董事会;
监督——独立监察人。 决策监督机构——监事
会* ;
执行机构——经理人
员。 执行机构——经理人
员; 执行机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
形态 股东高度分散,流动性
较强; 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机构投资者强大;
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
持股,主体银行实际控制; 大银行直接持股,法人
间相互持股普遍;
资本市场高度发达。 资本市场较发达。 资本市场不发达。
制衡 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
会通过强大的资本市场
实现对经理的制衡。 股东与董事会具有同一
性,主体银行对经理构
成制衡。 股东与监事会具有同一
性,监事会对经理构成
制衡(职工代表占较大
比例)。
目标 注重短期效益;
注重长期效益和社会责
任; 注重长期效益和社会责
任;
强调股东利益。 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方式 重分工、制衡; 重协调、合作; 重协调、合作;
利润分配偏好红利,倾
向让资金流向市场; 更愿意把资金留在企业
内; 更愿意把资金留在企业
内;
资本市场活跃,兼并收
购频繁,恶意收购时有
发生; 资本市场不活跃,兼并
收购较少,恶意收购很
少发生; 资本市场不活跃,兼并
收购较少,恶意收购很
少发生;
对经理人的激励、约束
强(股权等方式);
经理人流动性强。 经理人稳定。 经理人稳定。
⑴ 美国模式
股权结构
美 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以及大学基金、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的份额最大。据统计,目前美国的各类共同基金已近6000家。在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全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拥有较大型企业40%的中长期债权。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约10%的普通股。尽管机构所有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持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几十亿美元,但在一个特定的公司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不到5%),不足以对经理人员构成控制。
市场控制
在美国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兼并控制公司。80年代以前,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在所持股公司的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采取消极的“用脚投票”的方式,卖出该公司的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造成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而且,由于股票流动性大、周转率高,出现严重的持股短期化。经理人员面对主要股东的分红压力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对资本投资、研究与开发不大重视。
但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机构投资者占据了资本市场的主导地
位,由于其掌握的资金规模巨大(如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对有价证券的投资额达数千亿美元,涉及约1600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的成本就很高,直接影响其投资回报,于是开始采取积极干预的策略,即以提出建议的方式,与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沟通,致力于改善董事会的内部治理,促使董事会在改善本公司经
营业绩中发挥主动作用。
⑵ 日本模式
股权结构
自60年代以来,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法人持股比率在196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增加到72%,90年代初期上升到近80%。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整个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这种企业间环形交叉持股,主体银行虽不直接控股(持股不超过5%),但对企业有实际的控制权。
控制结构与主银行制度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不构成合理的制衡。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社长会)就是大股东会。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
另一个重要的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目的基本上是实现和保持企业的集团化。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其控制权力。由于主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关注,所以能及时发现财务问题,采取行动。譬如事先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就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包括董事等。借助于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在公司交叉持股和主银行持股体制中,持股目的只在于使股东稳定化,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而不是为了得到较高的股息或红利,所以股票轻易不出手,周转率低,股票市场因此也对经理人员影响甚微。日本很少发生股票市场上的兼并,进入90年代后,兼并活动虽然增加了,但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或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而且即使兼并,也很少采用在公开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的方式,而往往通过合并双方的大股东之间协商转让股票。
⑶ 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有监察委员会(supervi-
sory board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management board董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
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德国的监事会主席是由股
东方产生的,在董事会投票持平时有两票权(casting vote)。监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
司的实际管理。
管理委员会每个委员(都称执行董事)具有同等的权力,没有实际意义上的CEO,决策的原则是一致通过(consensus)。从其运行机制看,更像是其它国家的董事会,而不像CEO为首的行政系统。近年来德国的这一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监事会的权力在
削弱,设立CEO及相应的行政决策系统的呼声也愈来愈强。
股权结构与全能银行
德国的股权结构与美国的股权结构不同,但同日本的股权结构大体相似,即股权控制者主要是法人代表(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而不是机构投资者。
在德国多是大银行直接持股。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德国银行称为全能银行,主要有下述特点:它们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仅在1984年和1989年,银行对公司的持股比率就分别达到7.6%和8.1%,若再加上银行负责监管的投资基金持股,那么银行的持股率则分别达10.3%和11.6%。德国银行持有股份的大部分都是由德国三家最大银行持有的,其中德意志银行的作用最为突出。
控制结构
德国银行控制公司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控制企业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据德国垄断委员会所做的统计,在当今德国最大的100家股份公司中,银行在3/4的公司派驻了代表。银行派驻的代表占股东总数的22.5%,其中,在44家大公司中,银行占据的股份不足5%,在20余家公司中,银行基本不持有股份。
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德国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长期贷款多,约占2/ 3左右。如在1980年,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占银行向企业贷款的比例分别为31%、 8%和61%,在1900年三者分别为30%、7%和63%。
另外,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也比较松,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我国为5%),超过50%才有进一步的义务通知管制机构(我国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限定为30%)。
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特色是强调职工的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占到1/3到2/3的席位。
几种模式各有其所长和所短,从整体讲没有优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或选择主要取决于相对应的组织资源与市场资源的状况和可利用度。除此之外,也受到文化、历史、制度变迁、理念、理论方面的影响。
2.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
当前,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资本流动国际化趋势的增强使公司治理原则日益呈现趋同化。而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趋同和协调又是经济一体化的内在需要(仅在1993年,美国年金的海外持股就达到了2020亿美元。美国年金的进军海外资本市场,必然带进了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标准。美国劳工部要求年金的海外持股须符合其国内的公司治理规定)。
第一,更加注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并从强化程序规制上加以保障,是各国公司治理原则一致认同的重要原则。公司法理论认为,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表决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权的主要内容。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都在禀持这两项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予以深化和细化,并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制加以保障。为适应年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存在,英美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机构投资者的投票权行使极其重视。如今,随着机构投资者在欧洲资本市场的崛起,欧洲大陆的公司治理模式正向英美模式发展。
第二,董事忠实义务和董事会责任的强化。董事的职业化和专业素质是公司治理最为核心的内容。在董事诚信履行职责、董事的利益冲突规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等基本原则上,英美公司的制度也逐步得到欧洲大陆的认同,使得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三,外部董事制度的趋同性。美国法中称outside director(外部董事)或independent director(独立董事),英国法中称non-executive director(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的基本含义是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董事,其主要责任是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和监督经营董事。由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外部董事很大程度上起到监事的作用。美国CalPERS(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公司治理原则》明确规定董事会的成员应主要是独立董事,审计、任命、报酬等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首席执行官制定业绩标准和报酬激励计划。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公司治理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了弥补由于不设监事会的缺陷。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原则》虽未有独立董事的措词,但其有独立监事的规定,从其“与公司无任何现有或先前商业利益相关”这样对独立监事的定义中可知,独立监事实际上无异于独立董事。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得到大陆法国家的认同。
第四,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也逐步趋于一致。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也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制定合理的报酬和激励计划,是公司能保持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综观这些主要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已基本趋于同一原则,即在保证能充分吸引经营人员成功经营公司的前提下,加大其报酬中的风险成分(风险成分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对促进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协调功不可没,对解决法律冲突、促进资本的国际化流动起了很大的作用。
六、国际典型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以下对有代表性的国际规范的公司治理原则的详细介绍,有助于我们通过对比,了解我们目前在公司治理上存在哪些差距。
1.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附录一)主要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股东权利、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责任。其核心是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
A.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
1)所有权注册;
2)转让股份;
3)及时并正常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4)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
5)选举董事会成员;
6)获得公司利益分配。
股东有权参与,并应被充分告知有关公司重大变化事项的决策,诸如:修改公司章程或类似治理公司的文件,额外股份的批准,会导致公司出售的特别交易;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决议事项等应及时通知股东,以使股东能有效地参加股东会并投票;如果资本结构和安排使部分股东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与其股权份额不相称,必须予以披露;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指收购与反收购)应在有效和透明的方式下运作。
B.对股东的平等待遇
同类的所有股东应平等对待,这包括所有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前有权获得对所有种类股票所赋予的投票权的信息;投票权的任何变化应由股东投票决定;股东会的程序应体现对所有股东的平等对待;应禁止内幕交易和滥用自我交易;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应将可能影响公司的任何在交易中的实质性利益或事项披露。
C.公司治理中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公司治理的框架应确保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受到尊重。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情形下,相关利益者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应有权获得有效救济。在相关利益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序中,有权得到相关信息。
D.披露和透明度
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结果;公司目标;主要的股份拥有者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的经营人员及其报酬;重大的可预见风险因素;有关雇员和相关利益者的重大事项;治理结构和政策。应按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披露及审计标准来进行信息的准备、审计和披露。年度审计应由独立的审计师来完成。
E.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能充分获得信息,克尽忠诚和履行义务,并为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评审和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的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设置业绩目标;监督执行和公司表现;监督主要的资本运营、购并和剥离、重组;选择、监督和必要时替换主要的经营人员并监督继任计划;评价主要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报酬;确保董事任命程序的规范和透明;监督和处理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股东的潜在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统一性,包括独立审计、合适的控制体系,尤其是风险监督制度、财务控制;监督披露和通讯的程序。
董事会应独立于管理层对公司事务作客观的判断。这就要求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应由足够的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判断权,如在财务报告、任命和执行及董事会的报酬事项;董事也应有充足的时间来履行其职责。另外,为便于理解和掌握,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除上述的基本原则外,还提供了对这些原则的解释。这类似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该《通则》也有较详
细的解释,如今该《通则》已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重要的参考惯例。
2.美国加州公共雇员退休体系(CalPERS)于1998年起草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
及指南》主要内容有两部分,即核心原则和治理指南。下面仅对其所建议的核心原则作一简单介绍:
A.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领导权。包括:
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应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单独开
会,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参加;当董事会主席同时担当公司首席执行官时,董事会应正式或非正式指定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协调其他独立董事;某些董事会的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如履行下述职能的委员会:审计、提名(董事任命、董事会评估和治理、首席执行官的评估)和薪酬(管理层的报酬、依从及伦理);任何一名独立董事均不得作为公司的咨询人或服务提供者;董事的报酬由现金和公司的股票构成,公司的股票应占整个报酬的极大部分。
B.董事会程序和评审。包括:
董事会应制定自己的治理原则的书面报告,并且定期加以评审;对每位董事的任命推荐,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其性格、经历、多重的背景和技能,确定最适合公司的人选;董事会应为自己制定实绩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定期评审自己的表现;独立董事应为首席执行官制定业绩标准和报酬激励计划,并用这些标准定期考察其表现;这个标准保证首席执行官利益与股东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以可比较的同行评价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的整个报酬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有风险的。
3.英国1998年的Hampel报告所推荐的公司治理原则主要内容有:
A.董事及董事会。每一个公众公司的最高负责人的两个关键任务是:董事会的运
行和为公司的经营承担执行责任。董事会的构成应在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不能通过个人或小集团控制董事会决策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间平衡;董事会应及时提供信息;任命新董事应通过正式和透明的程序;所有董事应定期和至少每三年一次重新选任。
B.董事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水平应保证能充分吸引董事会所需的成功经营公司的人才。报酬的构成应同公司和个人的实绩相联系;公司应该就经营层报酬的发展政策和固定个别执行董事的报酬构成制订正式和透明的程序;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包括报酬
政策的报表和每位董事的具体报酬。
C.股东。机构股东有责任考虑用好其投票权;公司和机构股东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沟通机制;在评价公司的治理安排时,特别是有关董事会的组成机构时,机构股东和其顾问应对所有的相关因素予以充分重视;公司应利用股东会与私人投资者进行沟通,并鼓励他们的参与。
D.责任和审计。董事会应提交就公司的现状和前景所作的评述报告;董事会应保持一个可靠的内部控制系统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资产;董事会应就与公司的审计师保持合适的关系建立正式的和透明的制度安排;外部审计师应按法律和行业要求独立地向股东汇报。
4. 德国公司治理专家小组于2000年1月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
1.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
2. 近代公司的发展 (1)
3.现代公司的发展 (2)
4.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3)
二、公司治理原则的提出 (4)
1. 背景 (4)
2. 进程 (5)
三、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7)
四、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意义 (8)
五、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10)
1.主要模式 (10)
2.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 (13)
六、国际典型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14)
1.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 (14)
2.美国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及指南》 (16)
3.英国Hampel报告推荐的公司治理原则 (16)
4.德国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16)
介绍一 累积投票制 (17)
介绍二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业化 (19)
七、我国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进展 (23)
八、启示 (33)
1.公司治理原则的精神 (33)
2.投资者的投资原则——确保投资的企业不被“内部人控制” (33)
3.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保持投资者的信任 (34)
九、附录 (35)
一、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表1-1 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阶 段 时 期 特 征
公司起源 罗马帝国—15世纪末 家族型、合伙型
近代公司 15—19世纪末 1.建立了公司法规;
2.公司经营领域扩大(第一个董事会出现);
3.公司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4.股份公司发展为主要经济形式(开始发行股票)。
现代公司 19世纪末—今 1.公司规模巨型化,股份公司占据了垄断和统治地位;
2.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财团;
3.公司资本国际化,形成跨国公司;
4.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股权的分散化,造就了经
理阶层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支配地位;
5.公司内部管理科学化;
6.公司立法日趋完备,公司管理趋于规范化。
1.公司的起源——从罗马帝国时期到15世纪末
公司的原始形态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实际上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着公司或类似公司的组织。当时第一个公司组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它向公众出售股票主要是为了支持战争的需要。在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伴随着商贸和海运业的发展,商人们为了扩大经营,分散风险,也相继成立了一些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象家族型、合伙型或隐含合伙人等形式。这些企业虽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但已经为现代公司的出现作了经济、组织上的准备。
2.近代公司的发展——15世纪至19世纪末
15世纪末,随着欧洲航海业和商业的繁荣,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解体。英、法等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从16世纪到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得以巩固和发展。尤其是英、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促使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迅速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近代公司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1)开始有了公司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是公司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进一步推动了公司制的发展和逐步完善。17世纪上半叶,英国首先确认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观点。1807年,《法国商法典》开始有了公司的规定。英国于1826年,颁布了对股份银行的认可条例;1855年,认可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1862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1875年,美国各大州都为公司制定了法律。
(2)公司的经营领域逐步扩展。
16世纪,随着新航线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以英国为首的荷、法、丹麦、葡萄
牙等国为了争夺政治、经济权力和殖民扩张的需要,建立了一批具有垄断特权的跨国、跨地区的大型贸易公司(如东印度公司),成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开端。东印度公司于1602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董事会,它发行的股票也成为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世界上最早的股票。
从17世纪末开始,为适应资本市场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大量资本由分散转为集中,股份公司也由贸易扩展到金融、运输和公用事业等部门。1800年,美国已有了67个股份制的金融、保险公司,219个桥梁、运河公司。到1862年,美国股份银行已达1000家。
18世纪60年代后,产业革命在英、法、美等国先后完成,公司组织形式在各个产业中逐步流行。到19世纪末,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
19世纪20年代,英国每年新注册的公司数仅有二百多家,而到1897年已激增至五千多家。各公司的平均雇工人数也大大增加。
(4)股份公司数量增多,逐步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由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更多地募集资本、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等明显优点,所以从19世纪中叶开始,逐渐成为制造、运输、银行、保险、公用事业等多数行业中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
3.现代公司的发展——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至现在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公司组织以其筹资和联合的优势,在资本集中和加速垄断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杠杆作用。同时,公司制本身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 公司规模巨型化,股份公司占据了垄断和统治地位。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通过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出现了许多股份制、集团化的
巨型垄断性公司,形形色色的垄断性公司成为控制各发达国家经济命脉的统治力量。
(2)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财团。
由产业和银行互相参股、持股、控股,互相在对方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要职,
参与其管理,从而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为一体,成为金融财团。美国在20世纪初产生了近20家这种垄断财团(卡内基、杜邦、福特等),其中资本实力最雄厚的摩根和洛克菲勒两大财团控制了397亿美元的资本,占当时美国工业和银行业总资产的36%。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的领导成员兼任233家公司董事,在270家公司中拥有50%以上的股份。日本也形成了三菱、住友、三井、富士、三和及第一劝业等六大金融资本集团。这样就促使这些国家的工业资本达到空前集中的程度,金融财团成为控制国家全部经济命脉的基础。
(3) 公司资本国际化,形成跨国公司。
20世纪初,随着国际分工不断扩大和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促进了资本
在国际间的流动,跨国公司逐渐在世界经济中的占据了重要地位。二战后,由于科技
的迅猛发展,新兴产业大量涌现,金融资本急剧膨胀,生产大量过剩,对全球市场的
争夺日趋激烈,加速了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目前,全球共有3.7万家跨国公司,它们
在国外拥有2万个分支机构,它们的全球销售额已超过4.8万亿美元,大大高于世界贸
易额。跨国公司作为经济活动国际化的主要经济力量,正在影响着全球的各个领域。
(4)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股权的分散化,造就了经理阶层在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支配地位。
现代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基础上的公司法人制度。一方面,股东出资形成的股份公司取得了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地位,拥有处置公司财产的各种自主权;另一方面,股东作为所有者却只拥有处置股票、领取股息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及对有关议案的投票权,而无权随意处置公司资产。
同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扩大,股东增多,股权日趋分散化、多元化,使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更加分离。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经理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也促使经理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支配地位更加强化,出现所谓“经理人资本主义”。
(5) 公司内部管理科学化。
随着公司的大型化、集团化、股份化和国际化,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也在不断发生着变革:如由集权向分权、由刚性向柔性、由统一向灵活等,追求创新,追求高效。
(6) 公司立法日趋完备,公司管理趋于规范化。
鉴于公司在当今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运作,各国政府在总结公司组织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都不断完善公司运行的法律体系。如美国1928年制定了统一公司法;1951年和196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称为标准公司法;1979年又进行了5次修改。通过对公司立法的日趋完备,使国家对以股份公司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的管理趋于严格和规范,以加强政府和股东对公司的检查监督,维护出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的运作。
表1-2 各类公司制企业特点比较
公司类型 私人业主制
(无限责任) 合伙制
(两合) 有限责任制 股份有限制
所有权
一人(自然人) 几人(自然人) 多人 (含法人) 更多人(含法人)
集中 分散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合 分
控制成本
小 大
企业规模
小 大
投资来源
少 多
投资风险
大 小
4.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我国近代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出现在明末清初,当时在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大型手工工场已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公司组织则是在19世纪40年代随着鸦片战争,外国资本入侵后才出现的。鸦片战争后,原来经营鸦片等的外国商务“洋行”开始转向公用事业和工业产业。外资在华设立的各类股份制公司企业,把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和集股筹资的方法带到了中国。
19世纪70年代后,为借助民间私人资本,解决国家财力不足,清政府中的洋务派仿效西方股份制,推进兴办了中国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上海轮船招商局(诞生了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此后,股份制公司形式又在保险业、纺织业、通讯电报业,特别是工矿业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推广。
但由于当时我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民族工业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重重压迫下,发展极其缓慢,不仅公司组织不发达,近代公司数量更少。
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清政府于1904年正式颁布的《商律及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2)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对私营企业的“公私合
营”政策,实际上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有些冠以“公司”的国有企业,如“鞍山钢铁公司”等,实际上并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性组织,而更类似一层政府机构。这也是至今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常遭到其他国家“反倾销”起诉的原因之一。
(3) 80年代以来,我国公司制企业开始进入蓬勃发展时期。
1993年我国公布了《公司法》,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随之逐步完善。公司制企业
逐渐成为我国企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特别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高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为我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进行了组织准备。
二、 公司治理原则的提出
说明:公司治理原则的英文原称是“corporate governance”,既有“结构”、
“机构”和“控制”等含义,也有“原则”、“体系”等译法,专家、学者尚未统一。国内过去多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但考虑“原则”不仅可以包括静态的“结构”,又可以涵盖动态的“机制”,所以目前,多称之为“公司治理原则”。
此外,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看,十多年来,很多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停留在“三会四权”的结构设置上,而对保证这套结构有效运作的一系列机制、文化、法律体系的建设却严重忽视了,所以导致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国际规范相差甚远。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公司治理原则”代替“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助于增强我们对公司治理内涵的重视。
1.背景:公司治理原则风行全球是有深刻背景的,它是公司制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
条件下,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保证企业良好经营,使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利益得到平衡,从而确保投资者获得较好投资回报的制度保证。
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由此带来了“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背离。在监控不完全情况下,经理人的管理决策很可能偏离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投资者的目的是投资利润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往往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这不但因为经理人的报酬往往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且因为规模扩张本身所能带来的权力和地位,更何况还有些监守自盗的经理人处心积虑地肆意侵蚀委托人利益。例如用“转移价格”的办法,低价将企业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持有、控制的其它公司;不正当的在职消费;贪污受贿等等。这就是利益机制问题,它不仅包括委托人和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包括企业与各利益相关群体(stakeholders: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政府)之间的利益的兼容。
另外,导致多数企业衰亡的更具普遍性的问题则是企业领导人(董事会、总裁)的“认知模型错位”(即其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错位)。因此,核心领导层的选拔、评估与撤换,正确决策的保证体系等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解决的同样重要的问题。
七、八十年代后,西方非国有化改造浪潮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导致企业股权日益分散,在加强大公司融资能力与市场制约的同时,也引发了“两权分离”蕴含的所有权控制力下降、企业制衡机制减弱、经营者短期行为等风险。中小投资人经常成为利益受害者,降低了投资信心,加剧了投机行为。这反过来损害了企业的稳固。当经济全球化加速,金融创新、企业组织多样化带来冲击时,许多上述大公司便摇摇欲坠。90年代后的公司破产、重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就是明证。
亚洲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其原由的探讨。世界银行公司治理顾问、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博士通过对亚洲3000家上市公司所做研究,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着大股东剥夺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这种剥夺结构往往是金字塔式的四五层甚至更多层,最终的源头是一个家族公司,然后层层控股,极巧妙地利用了乘数效应,将最底层的公众公司吸榨干净,以至破产了事(案例:印尼维佳佳集团的敛财游戏)。不久前暴露出的韩国几大企业集团管理层集体(30人)制造的全球最大的财务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亿美元),也是一个典型案例。
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由于制度的缺陷和规则的不完善,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更是肆无忌惮的剥夺中小股东利益。不管是欺诈上市的红光、郑百文,还是不久前暴露出的中科系事件、基金黑幕等等,也不管采取的是什么办法:或者是将除了大股东外谁也说不清的乱七八糟的资产注入公司,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或者是大股东(常常是一个集团公司)将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然后把钱挥霍殆尽,破产了事(猴王集团等);或者是搞所谓的“无形资产”大甩卖,也就是将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以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高价卖给上市公司,用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厦华电子、粤宏远、万家乐和美尔雅);另外,每年年末许多公司为保配或避免被“ST”、“PT”所进行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关联重组交易,以及利用债务重组增加利润,先小分红再大配股和2000年末又出现的所谓“捐赠”资产……目的都是要变相侵
吞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相对滞后、调整迟缓的强制性法律手段显然难以解决问题,
必须借助外力的作用。英美等国积极探索,终于找到了卓有成效的办法——即通过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树立起以“股东至上”为中心的“股东价值”原则,从而使广大投资者从“用脚投票”转为“积极干预”,使公司的发展历史从所谓“经理人资本主义”进入了“投资人资本主义”。由此而来的明显变化就是:2000年以来美国2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已有38家公司的总裁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或未达目标被撤换,其中包括吉列、朗讯、施乐和宝洁等公司的总裁。而1999年美国仅有23家大公司的总裁被撤换。
2.进程:最早使用非强制(或非约束)规范改善公司治理的是英国。1991年,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英国的财政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发表了《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报告,同时提出了《公司董事会最佳作法准则》。这是世界第一个公司治理原则。
随后,许多国际性组织、国家政府与各类中介组织、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银行、大企业相继效法,如美、英、法、德、意、日、葡、加、澳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了公司治理最佳行为指导原则。1997年、1998年、1999年出台的原则方案达到高峰。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一年多的工作,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在巴黎部长年会上通过了由该委员会拟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为其成员和其它国家提供了制订公司治理原则的范本。这套《原则》得到经济合作组织的29国政府及私营部门、“七强集团”各国财长、“22国集团”代表、欧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强力支持。
为便利各国决策者和私营部门学习、借鉴它国经验,1999年9月27日,世界银行与OECD密切合作,联合成立了“全球公司管理论坛”。此外,OECD还专门设立了东欧俄罗斯公司治理课题组、拉丁美洲公司治理课题组。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该组织也给予积极的关注。2000年1月,与我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讨会”。
亚太地区除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外,在公司治理原则的制订方面稍慢了一步。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经济合作官方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1998年财政部长会议上发起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公司治理联合行动”,由遭受金融危机沉重打击的马来西亚会同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协调行动(公司治理问题由各国财长们处理,显示了它与财政金融的密切关系。)
1999年5月亚太经合组织财长会议上,该行动小组提交了“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地区加强公司治理”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建议被财政部长们采纳。
同年9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上,各经济体首脑对改革本地区公司治理问题作出了坚定承诺。此后,亚太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报告指出,在公司治理方面,亚洲与世界上其它部分之间存在的差距正在扩大,亚洲的公司或经济体亟待急起直追,若想在未来几年里成功地争取更多投资,就必须使其公司治理行为至少与新
出台的国际标准一致。
2000年3月,在太平洋盆地经济合作理事会第33届大会上,该组织与亚太经合组
织就公司治理问题联合召开了研讨会。目前,美、日、加、澳、韩等制订了各种版本
的指导原则。香港也于1999年2月出台了《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原则》。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原则80多个,这其中还不包括英特尔、
通用汽车等众多大型国际公司所制定的董事会准则(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治理
准则已被“世界500大”中的170家效仿)。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模
式,包括英美以股权为主的公司治理、德日以法人为主的公司治理以及东南亚以家族为主的公司治理等。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快地把世界各国变成自己的车间、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断地相互交织与渗透。因此,发展中国家研究在本国的外国大公司治理成功的模式是自身改革的捷径。
三、 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概括地说,公司治理原则就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会四权”分权制衡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图3-1 公司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公司治理原则是指为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建立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和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及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核心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使公司各利益相关群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制衡,以有效地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勤勉尽职,促进企业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营绩效,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奋斗目标。
公司治理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化的、真实的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
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为此,必须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一系列健全的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因股东类型、行业特性的不同可以千姿百态,但衡量其有效与否的标准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实现企业的决策科学。
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是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董事会既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又
行使对企业经营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职能,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动性,在公司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
同时,企业的经营宗旨、理念、组织氛围、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等治理文化也
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设不可忽视。
由于各国和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三会四权”的具体安排和治理机制的具体制定上可以不尽相同,但以上提出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却应该是一致的。
四、 建立公司治理原则的意义
“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1999年)
公司治理机制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1999
年)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公司治理机制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众多利益相关者利害关系的交汇点,其中包括政府、各个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顾客。只有依照法律规范和一系列合同(包括章程)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框架,才能构成利益相关者互相信赖的基石。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按照所有者和利害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运用公司资产的保证,是实现公司根本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前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确保企业科学决策,实现良好效益,提高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基础。
公司治理原则有利于企业内部构筑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顺畅的经营机制。由于它使企业建立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核心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过分要求能够得到制衡。
由于建立了公司治理原则的企业执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能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群体提供有效监督的体制框架,经营者的业绩随时受到市场的监督和选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相关群体为了共同利益目标将促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这种广泛的监督可以达到很高的力度(包括更换经理层,以避免企业的更大损失),大大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主要包括经理人道德风险、经营决策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案例:康柏的故事)。
第二,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获得广泛的投资。
资本市场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最佳途径。公司治理原则无疑是企业迅速、大规模聚集资本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因为建立了公司治理原则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企业,以其具有的法律和商业信用,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最透明、规范的制度保证,必然成为个人投资者和法人
投资机构追逐的对象。
虽然我国国内经济潜在的增长力和进一步的行业调整将继续吸引国际机构投资
者,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国际投资者来说,投资的标准是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质
量。投资者需要在准备投资前对市场树立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是建立在明晰和透明
的监管制度和高素质的市场之上的。
据麦肯锡咨询公司最近对200个代表32,500亿美元资产的国际投资人所做的调查表明,8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他们愿意为“治理良好”的公司付出溢价,75%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司治理至少与财务指数同等重要。
另据一家香港经纪公司里昂证券新兴市场(CLSA Emerging Markets)的调查,在1997到1998年的金融危机中,新兴市场有108只个股的平均跌幅达10.5%,而10家被列为治理水平最佳的公司股价反而上涨了133%。这说明,治理水平良好的公司在市场低迷时更容易反弹。
第三,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治理机制薄弱,则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Rajan 和Zingale在分析亚洲金融危机时指出,东亚国家的商务环境以关系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银行都不重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因为企业能依靠银行继续融资,而银行能得到明确或隐性的政府担保。由于对长期投资的保护的机制也较为薄弱,国外投资者主要作短期投资,稍有冲击就撤资,从而引发危机。
为此,一国在开放资本市场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来分配金融资
源,改善金融基础。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是通过明确的合约和相关价格来分配金融资源。由于合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性,如果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较好、透明度较高,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较大。所以一种经济从以关系为基础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运作良好的体制发展时,需要改善它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投资者信
心,继而增强国家及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四,有利于经济增长。
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需要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使资本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公司治理机制能适应大量新兴起的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特点,促进创业者、经理、雇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协调他们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一个国家的总体竞争优势。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回报会激励上市公司从整体上为股东谋求收益。同时,有责任感的公司也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到资本市场,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
其次,由于经济的全球化,生产和投资决策在多样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复杂。目前比以前任何时候都需要更好的投资决策和产生这种决策的机制。要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不仅要有效收集所有有关的信息,任一给定的决策制定者的动机还需与社会效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这充分表明市场价格信号作用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性。
另外,目前经济全球化既是一种趋势,也已经是一个现实,即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是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素质优良的、健康的企业,就不会有良好运行的国家经济;而没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经济,就不会有安全稳定的地区和世界经济。这从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及近年来美国股市对全球的影响,都得到充分反映。从这一点来说,改善公司治理既是提高公司素质,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的需要,也是避免国内外经济危机的基础。
第五,有利于资金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经济相互依存度提高,企业筹资与机构投资全球化,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原则与一套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国际资本流动,降低企业和国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成本,提高资本在全球的配置效率。
例如,不良的公司治理状况是大多数美国投资者避开俄罗斯市场的原因。同样,这也至少是美国基金经理们将绝大多数东南亚国家(除新加坡和香港外)排除在投资范围之外的部分原因。
随着中国加入WTO,为中国企业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本,与各国企业互利互惠地发展多种策略合作和战略联盟,包括在国际更广泛的投资者中寻求长期的资金支持,以求得迅速发展壮大,提供了机会,但必要条件也是要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企业要想从全球资本市场上获得充分的资本支撑,其治理结构就必须是能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理解、信赖,能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以此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进入WTO就意味着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一味地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无疑会阻碍我们融入国际经济。
总之,按国际通行准则建立良好、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投资者和合作者树立信心的基础。治理结构直接代表了企业的市场形象,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不符合国际规范,那么不仅损害自己的市场形象,也等于自绝于投资者和资本市场。
所以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及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全球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
五、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1.主要模式
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
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存在差异的,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公司治理
结构也会产生不同模式。从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美
(英)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种。
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设置、组成和功能在这三个代表性的国家中有所不同。
表5-1 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模式
美 国 日 本 德 国
结构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
决策、监督机构——董
事会; 决策机构——董事会;
监督——独立监察人。 决策监督机构——监事
会* ;
执行机构——经理人
员。 执行机构——经理人
员; 执行机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
形态 股东高度分散,流动性
较强; 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机构投资者强大;
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
持股,主体银行实际控制; 大银行直接持股,法人
间相互持股普遍;
资本市场高度发达。 资本市场较发达。 资本市场不发达。
制衡 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
会通过强大的资本市场
实现对经理的制衡。 股东与董事会具有同一
性,主体银行对经理构
成制衡。 股东与监事会具有同一
性,监事会对经理构成
制衡(职工代表占较大
比例)。
目标 注重短期效益;
注重长期效益和社会责
任; 注重长期效益和社会责
任;
强调股东利益。 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方式 重分工、制衡; 重协调、合作; 重协调、合作;
利润分配偏好红利,倾
向让资金流向市场; 更愿意把资金留在企业
内; 更愿意把资金留在企业
内;
资本市场活跃,兼并收
购频繁,恶意收购时有
发生; 资本市场不活跃,兼并
收购较少,恶意收购很
少发生; 资本市场不活跃,兼并
收购较少,恶意收购很
少发生;
对经理人的激励、约束
强(股权等方式);
经理人流动性强。 经理人稳定。 经理人稳定。
⑴ 美国模式
股权结构
美 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以及大学基金、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的份额最大。据统计,目前美国的各类共同基金已近6000家。在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全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拥有较大型企业40%的中长期债权。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约10%的普通股。尽管机构所有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持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几十亿美元,但在一个特定的公司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不到5%),不足以对经理人员构成控制。
市场控制
在美国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兼并控制公司。80年代以前,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在所持股公司的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采取消极的“用脚投票”的方式,卖出该公司的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造成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而且,由于股票流动性大、周转率高,出现严重的持股短期化。经理人员面对主要股东的分红压力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对资本投资、研究与开发不大重视。
但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机构投资者占据了资本市场的主导地
位,由于其掌握的资金规模巨大(如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对有价证券的投资额达数千亿美元,涉及约1600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频繁进出的成本就很高,直接影响其投资回报,于是开始采取积极干预的策略,即以提出建议的方式,与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沟通,致力于改善董事会的内部治理,促使董事会在改善本公司经
营业绩中发挥主动作用。
⑵ 日本模式
股权结构
自60年代以来,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法人持股比率在196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增加到72%,90年代初期上升到近80%。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整个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这种企业间环形交叉持股,主体银行虽不直接控股(持股不超过5%),但对企业有实际的控制权。
控制结构与主银行制度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不构成合理的制衡。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社长会)就是大股东会。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
另一个重要的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目的基本上是实现和保持企业的集团化。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其控制权力。由于主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关注,所以能及时发现财务问题,采取行动。譬如事先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就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包括董事等。借助于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在公司交叉持股和主银行持股体制中,持股目的只在于使股东稳定化,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而不是为了得到较高的股息或红利,所以股票轻易不出手,周转率低,股票市场因此也对经理人员影响甚微。日本很少发生股票市场上的兼并,进入90年代后,兼并活动虽然增加了,但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或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而且即使兼并,也很少采用在公开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的方式,而往往通过合并双方的大股东之间协商转让股票。
⑶ 德国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有监察委员会(supervi-
sory board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management board董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
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德国的监事会主席是由股
东方产生的,在董事会投票持平时有两票权(casting vote)。监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
司的实际管理。
管理委员会每个委员(都称执行董事)具有同等的权力,没有实际意义上的CEO,决策的原则是一致通过(consensus)。从其运行机制看,更像是其它国家的董事会,而不像CEO为首的行政系统。近年来德国的这一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监事会的权力在
削弱,设立CEO及相应的行政决策系统的呼声也愈来愈强。
股权结构与全能银行
德国的股权结构与美国的股权结构不同,但同日本的股权结构大体相似,即股权控制者主要是法人代表(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而不是机构投资者。
在德国多是大银行直接持股。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股东相对集中、稳定。
德国银行称为全能银行,主要有下述特点:它们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仅在1984年和1989年,银行对公司的持股比率就分别达到7.6%和8.1%,若再加上银行负责监管的投资基金持股,那么银行的持股率则分别达10.3%和11.6%。德国银行持有股份的大部分都是由德国三家最大银行持有的,其中德意志银行的作用最为突出。
控制结构
德国银行控制公司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控制企业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据德国垄断委员会所做的统计,在当今德国最大的100家股份公司中,银行在3/4的公司派驻了代表。银行派驻的代表占股东总数的22.5%,其中,在44家大公司中,银行占据的股份不足5%,在20余家公司中,银行基本不持有股份。
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德国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长期贷款多,约占2/ 3左右。如在1980年,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占银行向企业贷款的比例分别为31%、 8%和61%,在1900年三者分别为30%、7%和63%。
另外,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也比较松,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我国为5%),超过50%才有进一步的义务通知管制机构(我国要约收购的持股比例限定为30%)。
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特色是强调职工的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占到1/3到2/3的席位。
几种模式各有其所长和所短,从整体讲没有优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或选择主要取决于相对应的组织资源与市场资源的状况和可利用度。除此之外,也受到文化、历史、制度变迁、理念、理论方面的影响。
2.国际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
当前,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资本流动国际化趋势的增强使公司治理原则日益呈现趋同化。而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趋同和协调又是经济一体化的内在需要(仅在1993年,美国年金的海外持股就达到了2020亿美元。美国年金的进军海外资本市场,必然带进了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标准。美国劳工部要求年金的海外持股须符合其国内的公司治理规定)。
第一,更加注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并从强化程序规制上加以保障,是各国公司治理原则一致认同的重要原则。公司法理论认为,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表决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权的主要内容。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都在禀持这两项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予以深化和细化,并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制加以保障。为适应年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存在,英美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机构投资者的投票权行使极其重视。如今,随着机构投资者在欧洲资本市场的崛起,欧洲大陆的公司治理模式正向英美模式发展。
第二,董事忠实义务和董事会责任的强化。董事的职业化和专业素质是公司治理最为核心的内容。在董事诚信履行职责、董事的利益冲突规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等基本原则上,英美公司的制度也逐步得到欧洲大陆的认同,使得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三,外部董事制度的趋同性。美国法中称outside director(外部董事)或independent director(独立董事),英国法中称non-executive director(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的基本含义是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董事,其主要责任是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和监督经营董事。由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监事会,外部董事很大程度上起到监事的作用。美国CalPERS(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公司治理原则》明确规定董事会的成员应主要是独立董事,审计、任命、报酬等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首席执行官制定业绩标准和报酬激励计划。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公司治理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了弥补由于不设监事会的缺陷。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原则》虽未有独立董事的措词,但其有独立监事的规定,从其“与公司无任何现有或先前商业利益相关”这样对独立监事的定义中可知,独立监事实际上无异于独立董事。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得到大陆法国家的认同。
第四,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也逐步趋于一致。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也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制定合理的报酬和激励计划,是公司能保持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综观这些主要国家的公司治理原则,董事的报酬和经营层的激励计划已基本趋于同一原则,即在保证能充分吸引经营人员成功经营公司的前提下,加大其报酬中的风险成分(风险成分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对促进公司治理原则的国际协调功不可没,对解决法律冲突、促进资本的国际化流动起了很大的作用。
六、国际典型公司治理原则简介
以下对有代表性的国际规范的公司治理原则的详细介绍,有助于我们通过对比,了解我们目前在公司治理上存在哪些差距。
1.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附录一)主要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股东权利、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责任。其核心是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
A.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
1)所有权注册;
2)转让股份;
3)及时并正常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4)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
5)选举董事会成员;
6)获得公司利益分配。
股东有权参与,并应被充分告知有关公司重大变化事项的决策,诸如:修改公司章程或类似治理公司的文件,额外股份的批准,会导致公司出售的特别交易;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决议事项等应及时通知股东,以使股东能有效地参加股东会并投票;如果资本结构和安排使部分股东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与其股权份额不相称,必须予以披露;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指收购与反收购)应在有效和透明的方式下运作。
B.对股东的平等待遇
同类的所有股东应平等对待,这包括所有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前有权获得对所有种类股票所赋予的投票权的信息;投票权的任何变化应由股东投票决定;股东会的程序应体现对所有股东的平等对待;应禁止内幕交易和滥用自我交易;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应将可能影响公司的任何在交易中的实质性利益或事项披露。
C.公司治理中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公司治理的框架应确保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受到尊重。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情形下,相关利益者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应有权获得有效救济。在相关利益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序中,有权得到相关信息。
D.披露和透明度
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结果;公司目标;主要的股份拥有者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的经营人员及其报酬;重大的可预见风险因素;有关雇员和相关利益者的重大事项;治理结构和政策。应按高质量的会计、财务和非财务披露及审计标准来进行信息的准备、审计和披露。年度审计应由独立的审计师来完成。
E.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能充分获得信息,克尽忠诚和履行义务,并为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评审和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的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设置业绩目标;监督执行和公司表现;监督主要的资本运营、购并和剥离、重组;选择、监督和必要时替换主要的经营人员并监督继任计划;评价主要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报酬;确保董事任命程序的规范和透明;监督和处理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股东的潜在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统一性,包括独立审计、合适的控制体系,尤其是风险监督制度、财务控制;监督披露和通讯的程序。
董事会应独立于管理层对公司事务作客观的判断。这就要求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应由足够的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判断权,如在财务报告、任命和执行及董事会的报酬事项;董事也应有充足的时间来履行其职责。另外,为便于理解和掌握,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除上述的基本原则外,还提供了对这些原则的解释。这类似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该《通则》也有较详
细的解释,如今该《通则》已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重要的参考惯例。
2.美国加州公共雇员退休体系(CalPERS)于1998年起草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
及指南》主要内容有两部分,即核心原则和治理指南。下面仅对其所建议的核心原则作一简单介绍:
A.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领导权。包括:
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应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单独开
会,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参加;当董事会主席同时担当公司首席执行官时,董事会应正式或非正式指定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协调其他独立董事;某些董事会的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如履行下述职能的委员会:审计、提名(董事任命、董事会评估和治理、首席执行官的评估)和薪酬(管理层的报酬、依从及伦理);任何一名独立董事均不得作为公司的咨询人或服务提供者;董事的报酬由现金和公司的股票构成,公司的股票应占整个报酬的极大部分。
B.董事会程序和评审。包括:
董事会应制定自己的治理原则的书面报告,并且定期加以评审;对每位董事的任命推荐,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其性格、经历、多重的背景和技能,确定最适合公司的人选;董事会应为自己制定实绩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定期评审自己的表现;独立董事应为首席执行官制定业绩标准和报酬激励计划,并用这些标准定期考察其表现;这个标准保证首席执行官利益与股东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以可比较的同行评价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的整个报酬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有风险的。
3.英国1998年的Hampel报告所推荐的公司治理原则主要内容有:
A.董事及董事会。每一个公众公司的最高负责人的两个关键任务是:董事会的运
行和为公司的经营承担执行责任。董事会的构成应在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包括不能通过个人或小集团控制董事会决策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间平衡;董事会应及时提供信息;任命新董事应通过正式和透明的程序;所有董事应定期和至少每三年一次重新选任。
B.董事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水平应保证能充分吸引董事会所需的成功经营公司的人才。报酬的构成应同公司和个人的实绩相联系;公司应该就经营层报酬的发展政策和固定个别执行董事的报酬构成制订正式和透明的程序;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包括报酬
政策的报表和每位董事的具体报酬。
C.股东。机构股东有责任考虑用好其投票权;公司和机构股东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建立沟通机制;在评价公司的治理安排时,特别是有关董事会的组成机构时,机构股东和其顾问应对所有的相关因素予以充分重视;公司应利用股东会与私人投资者进行沟通,并鼓励他们的参与。
D.责任和审计。董事会应提交就公司的现状和前景所作的评述报告;董事会应保持一个可靠的内部控制系统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资产;董事会应就与公司的审计师保持合适的关系建立正式的和透明的制度安排;外部审计师应按法律和行业要求独立地向股东汇报。
4. 德国公司治理专家小组于2000年1月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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