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棉检验规范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原棉检验规范
1目的
明确规定纯棉纺纱用原棉等原料的检验规范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已经入库的棉花或有意向购进的棉花,将要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的检验或验证。
3 职责
3.1 品管部负责制定本规范,并实施对原棉进行检验。
3.2 经营部负责办理进仓原棉的入库、验证、管理或原棉资源选择的提供。
3.3 经营部原料仓负责对需进仓原棉的跟进清点及贮存。
4 工作内容
4.1 总则
4.1.1 凡生产用原棉进厂应进行批量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生产。
4.1.2凡需进仓原棉,经营部应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管理:入库、卸货管理工作安排。做好包装及数量,规格的验收清点。
4.1.3 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是原棉检验的技术依据。特殊(如对外来料加工等)情况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或合同中有关技术条件为依据。
4.1.4 有意向购进的原棉,经营部应尽可能向棉检室提供可选择的小样进行检验。以质量检验合格为采购依据。否则,经营部对有意向购进的原棉,根据资源及市场综合判断,认为不需提供可选择的小样检验,经营部原棉采购负责人应对其所采购批量进厂原棉的质量全面负责。
4.1.5 质量记录由棉检室保存,保存期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不少于一年。
4.2 验收程序
4.2.1 有意向购进的原棉,经营部向棉检室提供可选择的小样进行检验:包括异地抽检与来小样检验。
4.2.2 棉检室检验员接到通知后,对出外地抽检的应每批抽2包;对来小样检验,则如数进行检验。对原棉的性能应按4.1.3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的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见附件《原棉检验指导书》。
4.2.3 对原棉小样检验后,棉检室需提供《原棉质量检验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经营部进行原棉采购进厂、并安排好运输事宜。
4.2.4 原棉到厂后,经营部安排入库、卸货,并安排好跟单员进行跟踪及入库、卸货管理工作安排。仓管员按照经营部跟单员提供送货单的内容核对名称、规格和数量,并通知棉检室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同时提供进仓原棉的清单:包括产地、名称、数量,批号、商业等级、重量等,交棉检室检验员。
4.2.5 棉检室检验员接到通知后,根据仓库提供的清单,对该批原棉进行批量扦样检验。扦样数量规定:每批原棉100件以内的,按10%扦样;超过100件以上的部分按5%扦样(参照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对合同或协议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4.2.6 检验员按《原棉检验指导书》进行检验;经营部及仓管员按《原棉检验指导书》进行验证卸货、入库、清点。
4.2.7 对小样检验的检验项目内容按《原棉检验指导书》中1.4-1.6; 对批量已购进厂的大样检验的检验项目内容按《原棉检验指导书》。对合同或协议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4.2.8 对已大批量购进厂的新疆地方原棉,必须安排试拣三丝杂物工作。按《原棉检验指导书》中2.2。并由主管专业拣棉工的负责人,将《原棉拣杂记录》交棉检室与品管部。根据三丝质量标准,再报公司决策,是否设立集中拣棉间进行拣杂。
4.2.9 对已大批量购进厂的国内其它地方原棉,公司应设立集中拣棉间进行拣杂。
4.2.10 对已安排集中拣杂后,主管专业拣棉工的负责人,应将集中拣杂的《原棉拣杂记录》及时交棉检室与品管部。
5 相关文件
5.1 《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规程》
5.2 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
6 质量记录
6.1 《计量器具清单》
6.2 《原棉质量检验报告》
6.3 《原棉拣杂记录》
7 附件
7.1 《原棉检验指导书》
原棉检验规范
1目的
明确规定纯棉纺纱用原棉等原料的检验规范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已经入库的棉花或有意向购进的棉花,将要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的检验或验证。
3 职责
3.1 品管部负责制定本规范,并实施对原棉进行检验。
3.2 经营部负责办理进仓原棉的入库、验证、管理或原棉资源选择的提供。
3.3 经营部原料仓负责对需进仓原棉的跟进清点及贮存。
4 工作内容
4.1 总则
4.1.1 凡生产用原棉进厂应进行批量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生产。
4.1.2凡需进仓原棉,经营部应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管理:入库、卸货管理工作安排。做好包装及数量,规格的验收清点。
4.1.3 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是原棉检验的技术依据。特殊(如对外来料加工等)情况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或合同中有关技术条件为依据。
4.1.4 有意向购进的原棉,经营部应尽可能向棉检室提供可选择的小样进行检验。以质量检验合格为采购依据。否则,经营部对有意向购进的原棉,根据资源及市场综合判断,认为不需提供可选择的小样检验,经营部原棉采购负责人应对其所采购批量进厂原棉的质量全面负责。
4.1.5 质量记录由棉检室保存,保存期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不少于一年。
4.2 验收程序
4.2.1 有意向购进的原棉,经营部向棉检室提供可选择的小样进行检验:包括异地抽检与来小样检验。
4.2.2 棉检室检验员接到通知后,对出外地抽检的应每批抽2包;对来小样检验,则如数进行检验。对原棉的性能应按4.1.3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的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见附件《原棉检验指导书》。
4.2.3 对原棉小样检验后,棉检室需提供《原棉质量检验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经营部进行原棉采购进厂、并安排好运输事宜。
4.2.4 原棉到厂后,经营部安排入库、卸货,并安排好跟单员进行跟踪及入库、卸货管理工作安排。仓管员按照经营部跟单员提供送货单的内容核对名称、规格和数量,并通知棉检室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同时提供进仓原棉的清单:包括产地、名称、数量,批号、商业等级、重量等,交棉检室检验员。
4.2.5 棉检室检验员接到通知后,根据仓库提供的清单,对该批原棉进行批量扦样检验。扦样数量规定:每批原棉100件以内的,按10%扦样;超过100件以上的部分按5%扦样(参照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对合同或协议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4.2.6 检验员按《原棉检验指导书》进行检验;经营部及仓管员按《原棉检验指导书》进行验证卸货、入库、清点。
4.2.7 对小样检验的检验项目内容按《原棉检验指导书》中1.4-1.6; 对批量已购进厂的大样检验的检验项目内容按《原棉检验指导书》。对合同或协议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4.2.8 对已大批量购进厂的新疆地方原棉,必须安排试拣三丝杂物工作。按《原棉检验指导书》中2.2。并由主管专业拣棉工的负责人,将《原棉拣杂记录》交棉检室与品管部。根据三丝质量标准,再报公司决策,是否设立集中拣棉间进行拣杂。
4.2.9 对已大批量购进厂的国内其它地方原棉,公司应设立集中拣棉间进行拣杂。
4.2.10 对已安排集中拣杂后,主管专业拣棉工的负责人,应将集中拣杂的《原棉拣杂记录》及时交棉检室与品管部。
5 相关文件
5.1 《监视和测量装置操作规程》
5.2 国家标准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
6 质量记录
6.1 《计量器具清单》
6.2 《原棉质量检验报告》
6.3 《原棉拣杂记录》
7 附件
7.1 《原棉检验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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