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政策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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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政策详解(ppt)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期的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
前言
法人企业所得税制
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
企业所得税制即是以企业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老法,独立核算) 法人所得税制即是以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15日 财预[2008]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 )规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地方财政的更大的掠夺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的变化
一是汇总纳税
二是合并纳税,国务院确定 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财税[2008]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 ,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是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四个月改为五个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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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
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期的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
前言
法人企业所得税制
法人企业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
企业所得税制即是以企业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老法,独立核算) 法人所得税制即是以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15日 财预[2008]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 国税发[2008]28号 )规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地方财政的更大的掠夺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的变化
一是汇总纳税
二是合并纳税,国务院确定 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财税[2008]11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 ,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是汇算清缴时间由原来的四个月改为五个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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