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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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ppt)
人才教育培训中心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Ⅱ)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劳动关系管理
Ⅰ.劳动合同管理
Ⅱ.集体合同的协商和履行
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Ⅳ.员工沟通
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劳动关系的定义
三要素说:
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给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体现权利义务的事务
劳动合同的定义
F《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点
F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Ⅰ.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Ⅰ.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u草拟劳动合同文本
v草拟专项协议
Ⅰ.1. u草拟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的HR管理人员要草拟劳动合同本文,首先得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应当具备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章日期。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社会保险;⑥劳动纪律;⑦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⑧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h《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限;
培训;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事项;
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服务期、提前通知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相关知识:试用期
Ⅰ.1. v草拟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的定义
F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专项协议通常包括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竞争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协议、岗位协议书(上岗协议)、聘任协议书等。
Ⅰ.2.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u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v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w法人授权书
x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Ⅰ.2.u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F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如不使用童工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如约定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Ⅰ.2.v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F 程序

要 约 相互 双方

承 诺 协商 签约
Ⅰ.2.w法人授权书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独立法人单位,其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F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F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独立法人单位,其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如属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实现;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者;
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法人机关的分类
F
法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
人 执行机关(对内管理,对外进行招聘) 机 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关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法人授权书的定义
F是书面形式的委托授权(代理证书),是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明。

法人授权书中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
Ⅰ.2.x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劳动合同续订的概念
F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F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 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h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的原则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相同。
F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a.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b.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专项协议
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协商订立;
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而订立,如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专项协议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之一。

蓝皮书P217
可以将企业依法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通过附件的形式使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化。
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专项协议所协商确定的内容必须统一,不应存在内在的矛盾。否则,该条款极有可能存在无效条款而丧失其法律效力。
例如,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专项协议中的服务期限协议却为五年。或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同时又约定了试用期等情况均属于合同条款存在内在矛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动合同续订的特殊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Ⅰ.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u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v 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
w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x 劳动合同的终止
Ⅰ.3.u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F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Ⅰ.3.v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
Ⅰ.3.v.a.劳动合同双方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或协商解除,简称“协解” 。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形式。
Ⅰ.3.v.b.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又称法定解除或强行解除。
特征:
F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
Ⅰ.3.v.b.(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共有三类情形:
G《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B《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阻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医疗期
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Ⅰ.3.v.b.(b)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Ⅰ.3.w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及超出一年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其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除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其他情形下,如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患病职工 患病且达到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i 劳动合同终止 绿皮书P279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
劳动合同终止分为两类: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属于自然终止的情形有:
F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属于因故终止的情形有:
F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方消灭(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故死亡);
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G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
Ⅱ.拟定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2. 拟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3.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
Ⅱ.1.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u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企业是制定的主体
v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w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Ⅱ.2.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内容
详见绿皮书 P273
u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v劳动纪律
w劳动定员定额规则
x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y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z其他制度
Ⅱ.3.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u 职工参与
v 正式公布
Ⅲ.集体合同的协商和履行
1.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和责任
Ⅲ.1.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u集体合同概述
v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
w集体合同形式与期限
x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和原则
Ⅲ.1. u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的概念
F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

h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根据协商、签约代表所代表的范围的不同,集体合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
基层集体合同是由基层工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只对签订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的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体制。

集体合同的特征(自身特点):
F集体合同是规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
Ⅲ.1. v协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
a.劳动条件标准部分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项条款,处于核心地位。该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b.一般性规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包括员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规则、集体合同有效期限、集体合同的解释/变更/解除/终止等项。
c.过渡性规定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
d.其他规定
劳动条件标准的补充条款,规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间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存在争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
Ⅲ.1. w集体合同形式与期限
集体合同的形式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
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如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
Ⅲ.1. x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和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a. 集体合同的主体
b. 集体合同协商
c.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a. 集体合同的主体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

b. 集体合同协商
F协商准备 讨论 审议 签字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规定合同》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F内容合法原则;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原则; 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权益原则; 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Ⅲ.2. 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和责任
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
F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

工会会员和非会员劳动者虽不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集体合同的关系人,因集体合同的存在而应承担履行机合同的义务。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F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工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劳动者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则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2 案例 考试指南
刘刚在某乡镇企业中担任人事主管,负责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下面描述的是刘刚在负责这项工作时的一些具体活动:
刘刚首先通知了厂工会,让他们选举出两名工会代表为集体合同协商做准备。同时与负责生产和行政管理的两位副总组成了三人小组,这个小组将代表企业和选举出的两位工会代表对合同的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刘刚担任协商过程的记录员。经过双方的讨论和修订以及两位工会代表的确认,双方在合同上签字。10天后,刘刚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到该企业所在的乡劳动部门审核。
请指出上述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
答案要点
各方集体合同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工会代表应当再增加一人;
刘刚是协商代表,不能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在协商代表之外指派;
经修订的集体合同要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会议审议通过才能签字;
集体合同签订后要在7日内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的概念
2.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与原则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5.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Ⅳ.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的广义概念
F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狭义概念
F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且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图示

劳动争议(广义)

劳动争议(狭义)
4
劳动争议是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权利的享有、劳动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
X 举例
因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向企业追索丧葬费(6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而产生的争议。

因职工辞职,企业与其劳动合同解除。企业以该职工在职期间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赔偿为由,长时间不转移该职工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该职工作为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向原企业主张由于迟延转档造成其无法正常再就业的经济损失。
Ⅳ.2.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与原则
蓝皮书 P 228~229
u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v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Ⅳ.1.u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 调”“ 一 裁”“ 两 审”

Ⅳ.1.v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贯串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A.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B.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
A.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a. 着重调解
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

b. 及时处理
受理、调解、仲裁、裁决、结案等各道处理程序都有时间限制。
B.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
此项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 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案例(查清事实)
王某2000年1月到某模塑集团工作,担任货运汽车驾驶员,但集团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1月集团以“清退临时工”为由,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王某并给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后,停止了王某在集团的工作。事后,王某要求集团补缴一年来的社会保险费。在被集团拒绝后,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出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作为证据。该证据表明从2000年起王某的社会保险缴费为零。

从集体性质的某防爆器材厂保管的王某人事档案及提供的其他情况可以看出:王某1978年参加工作进器材厂从事驾驶工作。1996年与器材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8年王某下岗与器材厂签订留职定补协议。1999年11月王某进入器材厂再就业服务中心,改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3年,约定器材厂按月支付王某基本生活费,并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于2000年1月器材厂全面停产,开始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无力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
2 案例(法律事实)
李某原为某外商独资的电气公司的销售员。2004年1月,在与电气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久,李某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集团从事电气产品的营销工作。电气公司得知后提醒李某要遵守双方原先签订的3年期的竞业限制协议。在李某不予理会的情况下,电气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请李某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称竞业限制相应的补偿金是放在公司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工资中的。李某则抗辩称,自己的月工资中从不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项。电气公司内部由于实行员工工资保密制度,所以没有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李某的工资计发明细的原始记录作为证据。
Ⅳ.3.企业劳调委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蓝皮书 P 229~231
u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v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w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x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Ⅳ.3.u企业劳调委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化解争议。

调解的特点:
a. 群众性
企业劳调委是群众性组织,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直接参与。
b. 自治性
调解是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c. 非强制性
申请调解自愿,调解协议履行自愿。
Ⅳ.3.v企业劳调委的构成与职责

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的组成

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a. 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b.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Ⅳ.3.w企业劳调委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A. 自愿原则
a. 申请调解自愿;
b. 调解过程自愿;
c. 履行协议自愿。
B.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a. 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b.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
c. 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
Ⅳ.3.x企业劳调委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申请和受理

调查和调解

制作调解协议书
或调解意见书
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调查和调解
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主持调解会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经签字,就应自觉履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期限届满不能结案或调解协议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仅是建议性文书,是调解委员会的单方意思表示,对争议双方没有约束力。
Ⅳ.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蓝皮书 P 231~233
u 劳动争议仲裁
v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结构
w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x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Ⅳ.4.u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F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F a. 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b. 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c. 仲裁施行强制原则。

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有可) 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且仲裁前置、裁审(程序)衔接
Ⅳ.4.v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结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 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机构。
Ⅳ.4.w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a. 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 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需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回避原则
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e.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Ⅳ.4.x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a. 申请和受理
b. 案件仲裁准备
c. 开庭审理和裁决
d. 仲裁文书的送达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⑶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得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7日内做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在决定立案的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
案件仲裁准备
组成仲裁庭或指定仲裁员,审阅案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庭审前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区别:

a.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
b. 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c. 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d. 调解的效力不同
开庭审理和裁决

送达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


当庭再行调解 申诉人和被诉人答辩


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 复庭并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文书的送达
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均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方式


劳动争议的时效

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Ⅳ.5.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u 劳动争议的分类
v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Ⅳ.5.u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主体划分:


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Ⅳ.5.v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要点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或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要点

A. 按照劳动争议自身的规定性进行分析。其分析要点分别是:
a. 确定劳动争议的标的;
b. 分析确定意思表示的意志内容;
c. 分析确定意思表示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

B.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的分析方法分析劳动争议。其思维结构是:
a. 分析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b. 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
c. 分析确定当事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d. 分析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
案例分析(i)
到2000年5月15日,孙名在慧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6个月了,工作岗位是包装工该年3月1日企业引进包装流水线装置投产,孙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10天培训,孙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与其谈话,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孙名拒绝后,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交给他,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后,孙名仍不接受企业的建议。慧达公司遂于2000年5月15日,在支付孙名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了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孙名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见红皮书 P235
案例分析(ii)
Ⅴ.员工沟通
蓝皮书 P 235~239
1. 企业组织的信息沟通
2. 劳动争议的预防
Ⅴ.1. 企业组织的信息沟通
信息沟通 是指企业组织内的成员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实现的信息传递和交流,是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子系统。

u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
v 信息沟通制度
w 员工沟通程序与方法
x 信息沟通的作用
Ⅴ.1. u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决策分为三种:
战略规划(确定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施的方针);
管理控制(企业劳动关系人员根据既定的目标和方针,通过有效工作,实现管理目标的过程);
日常业务管理(执行企业劳动关系具体业务的过程)。

该三类管理活动需要的信息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整体信息系统必须在明确信息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关系管理的需要,提供信息。

信息收集与处理

Ⅴ.1. v信息沟通制度
企业组织内的两种信息沟通形式:
正式沟通 & 非正式沟通
非正式组织
指企业员工在彼此交往中自发形成的,独立于企业内具体分工和权责结构的组织层次的一种非稳定的关系网络。
在非正式组织中存在着以传闻为特征的信息沟通网络。
正式沟通的形式
A.纵向信息沟通
a.下向沟通
b.上向沟通

B.横向信息沟通


建立标准信息载体
Ⅴ.1.w员工沟通的程序与方法
员工沟通构成要素

信息的发出者、信息、沟通渠道、信息的接受者

蓝皮书P247第4题
记忆方法(如,二级指南P194归类联想)

员工沟通的程序
Ⅴ.1.x信息沟通的作用
Ⅴ.2.劳动争议的预防
u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v劳动关系运行信息分析
w制定劳动争议预防的工作计划
x员工沟通方法
y员工沟通分析
Ⅴ.2.u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强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动法制观念
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强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
强化和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体系
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
Ⅴ.2.v劳动关系运行信息分析
劳动关系运行信息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信息分析
Ⅴ.2.w制定劳动争议预防的工作计划
A.完善劳动关系管理体系
a.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b.在既定的生产经营和增长水平的条件,营造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
B.制定员工沟通实施计划
a.建立必要的员工沟通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在员工沟通中的职责
b.规定员工沟通工作目标,建立员工沟通报告制度
c.选择确定员工沟通方法
Ⅴ.2.x沟通方法
劝告
安抚、劝慰
鼓励沟通
重新定向
Ⅴ.2.y员工沟通分析
A.工作压力分析
a.工作压力的表现
b.工作压力产生的原因

B.挫折分析
a.挫折的表现
b.挫折的原因
Ⅵ.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预算
Ⅵ.1.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u执行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v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w执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Ⅵ.1.u执行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执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企业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矿山安全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Ⅵ.1.v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Ⅵ.1.w执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Ⅵ.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预算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分类
劳动安全卫生预算编制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分类: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
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评残费等
J
“劳动关系管理”就和同志们交流到这里。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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