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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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於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 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 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 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 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 、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 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 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 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 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 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 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 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 不得低於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 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 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 金、应付股利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 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 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於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 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 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 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 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於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 、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 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 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 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 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 清查。对於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 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 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 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 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 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 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 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报 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 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 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 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 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 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 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 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 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 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 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 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 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由企业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殖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 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 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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