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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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 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政企分开。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 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 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 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 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 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 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 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 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 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 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实行股份制改造。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 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 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 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八)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 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 政府决定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 的人员担任。   (九)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 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法 人治理结构。   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 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二、发展战略   (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企业应了解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切 实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 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掌握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十一)确定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将研究发展战略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 出主业的发展、核心业务能力的培育和整体优势的发挥,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形 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并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   (十二)做好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 、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 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内上项目,防止盲目投 资和重复建设。   (十三)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 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 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 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对于违反法律、国家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 策,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技术创新   (十四)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切实把技术创新 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以市场为导向,从企业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技术创 新的方向、目标和规划。引进技术应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并做到消化吸收。积 极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方式,跟踪国际上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加快推 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 点企业)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建立技术中心,并达到《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 )规定的要求。其他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及其人员、装备、经费等也要适应企业发展的 需要。   (十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通过技 术创新,属于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企业应逐步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属 于传统产业的企业要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技术。   (十七)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引优秀科技 人才,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不受地域、国别的限制。对科技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新 产品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或实行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 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对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大专院校联合 培训,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   (十八)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防治污染、提高效益和扩 大出口进行技术改造,大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 平和工艺水平。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 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用项目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责任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工 期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十九)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密切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产品开发、设计 、制造以及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过程中,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运用企业 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同时,应借助网络技 术实现商务信息的传输与共享,探索电子商务等新的贸易方式。   四、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二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 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二十一)改革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完善定 员定额,优化劳动组织结构;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确定用工人数,实 行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经培训仍未能 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   (二十二)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 ,精简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内部各级管理 人员必须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 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   (二十三)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 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 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 实际贡献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实行职工工资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委托银行代受全部工资收入,严禁违规违纪 发放工资外收入,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二十四)改革住房分配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 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2000]105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逐步实 现住房供应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十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可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 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十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计入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逐步与原企业分离,由社区管理。   (二十七)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 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 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五、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   (二十八)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科 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准确计量验收各项原材料、能源,严格按照 国家统计制度如实统计各项指标,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核算体系。   (二十九)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指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 的制度,下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划分、分摊原则,制订适合于本企业的费用划分标准、 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之间的分摊方法、费用分摊期限。合理划分生产费用与非 生产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与可以分摊计 入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费用与支出的界限等。   (三十)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固定资产划 分原则,制订具体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目标,作为核算的依据。根据所列固定资产的具体 使用情况,估计各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各方面 情况,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企业计提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不得不提或少提折旧。   (三十一)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利息支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 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后的,计入财务费用。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不得利用拖延办理 竣工决算的办法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非购建固定资产的各 项借款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必须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三十二)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预提费用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 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 予以说明。凡属一次或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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