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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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固定资 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用于技术改造和 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第三条 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准人应与执行人分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记账工作 ;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置设备工程管理部,设置专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全公司的 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作好公司总部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分 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岗位,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并 作好本单位的具体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作;各部门、班组根据本部门(班组)的具体情 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岗位,负责作好本部门(班组)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 作。公司总部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公司总部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控 制管理并对各分公司(分厂)的固定资产核算、控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分公司(分 厂)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岗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控制管理。 第五条 公司总部统一行使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 各分公司(分厂)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 以书面形式报送生产部、技术部进行技术审查和必要性、可行性审查,重大项目必须报 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议通过,再下文批复申请单位准予实施。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 )对已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紧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 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计划的要写出书面说明向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报告,计划期 内未能实施的项目未经再次批准立项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每年末必须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固定资 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报送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统一整理,提交 公司总裁办公联席会议审查,根据生产计划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状况统一审批。因生 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由设备工程管理部、生 产部、技术部审查并签署意见,10万元以下的项目计划由对口主管副总裁批准,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裁批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计划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必须严格按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 计划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改变计划,或计划的预算变动幅度在5%以上或变化比例虽不 达5%但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重新报公司总部批准后才能按改变后的计划组织实 施。计划实施之前要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要会同 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及 时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将项目投资结转。 安装或建设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工程决 算,应先行将工程投资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以工程中间验收报告为凭据)。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分厂)必须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 造和大修理计划执行情况,实际支出超过预算金额的5%或超支比例达不到5%但超金额在 50万元以上,必须提请公司总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和零部件,尚可使用的要送交本公司物资 仓库作价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对外有偿转让的应由物资管理部门处 理,所得款项交财务部门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严禁施工部门自行保 管和对外转让,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固定资产,尚可继续使用的由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专 责到场封存,建立档案,调拨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对外有偿转让 的需经设备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或主管副经理(副厂长)同意,并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和财 务部门共同参与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不能继续使用的也应由设备工程管理部联系物资 再生部门处理,所得款项交本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成本。其余的部门 无权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由工程项目结转 的固定资产除外),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权限依据本公司《货币资金控制 制度》。禁止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购买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从物资仓库领用不需安装的设备,要在领料单上写明使用部门,领 用需要安装的设备,要写明详实的安装地点,由获得授权的本部门负责人、对口主管副 经理 (副厂长)签字批准,经库存物资主管人员签字审核后,由库存物资保管员发出设备, 然后发料人和领料人在领用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用设备后,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 理档案。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连 同领用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核算人员进行当期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分厂)的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要完整、规范地建立起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督促本公司、部门和班组规范地建立起本部门所使用或 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保证固定资产档案与档案之间、档案与实物之间完全相符, 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本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财务部门要建立起本级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固定资产 管理档案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 请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 拨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对口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调入、调出部门及本公司的设备工 程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并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调整有关固定资产 明细账。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分厂)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的权限由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负责并报主 管副总审批,调剂时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六份,调入、调出公司设备工程管理 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同时调出单 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调出固定资产折余价值通过列帐通知单转移给调入单位并调整有关 固定资产明细账,调入单位财务部门接到列帐通知单应及时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 固定资产调出部门要做到先办理手续再放行所调拨的固定资产,否则首先要追究调出部 门的责任,再追究其他部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分厂)的固定资产退出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应通知本单位的设 备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到场封存并妥善安置,并在固定资产档案上注明闲置原因和闲置时 间。以后如重新投入使用应由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专责到场解除封存并在固定资产管 理档案注明重新使用的时间。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闲置状态和由闲置状态转入使用 状态,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本级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都要登记相应的 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或需要报废,使用部门要立即向本单位的设备工程管理 部报告,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对毁损或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析, 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对毁损的设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因 素造成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属客观因素造 成的由设备工程管理部向保险机构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或盘亏,应由同级的设备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出现盘 盈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通过本级财务部门入账,出现盘亏的要分清责任 ,由所在单位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获 准后注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有关档案,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盘亏的文件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并注销盘亏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分厂)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盈或盘亏情况,同级的 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要做出书面情况说明,上报给公司总部设备工程管理部备案,公司总 部设备工程管理部要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核算人员。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 重点检查是否批准立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以及是否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技术改造、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 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由审计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 的材料、零部件和设备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由设备 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 况,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和档案与实物相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重点检查调拨前是否填写调拨单,调拨单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越权批准现象,各相 关部门是否收到调拨单以及收到后是否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由设备工程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查 已由各分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进行封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在管理档案上作注明。 第二十八条 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 检查是否已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对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和责 任认定,是否先对毁损或报废固定资产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获准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重点检 查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进 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 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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