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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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文件 目录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5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8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 1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1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18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试行) 2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 2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征求意见稿) 28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 35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 、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 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2.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 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 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 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 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 、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 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 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 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 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 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 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 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 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 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 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 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 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 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 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 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 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 、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 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 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 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 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 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 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 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 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 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 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 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 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 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 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 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 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 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 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 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 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 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 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 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 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 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 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 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 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 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 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 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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