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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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军选编 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 目 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20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23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28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31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32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1号 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2号 4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3号 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4号 4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44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50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5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 53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54 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56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6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6号 6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66 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68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 答(三)》的通知 78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8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 9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9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 10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10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105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现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6月21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 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 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 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 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 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 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 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 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 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 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 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 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 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 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 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 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 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 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 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 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 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 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 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 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 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 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 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 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 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 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 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 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 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 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 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 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 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 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 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 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 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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