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GMP认证制度规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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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食品GMP认证制度规章汇编
饮料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饮料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 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 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 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饮料之安全卫生及 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经适当包装之饮料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饮料:指以各种新鲜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汁还原制成之果蔬类饮料、碳酸饮料、矿泉 水、包装饮用水及其它酒精含量0.5%以下之饮料产品,以罐、瓶、纸盒或其它 容器封装以供饮用者。 3.3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3.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3.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3.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3.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 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 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 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3.3.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3.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 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 合卫生法令规定。 3.3.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 等。 3.4产品:指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4.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 成品者。 3.4.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 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 3.5厂房:指用于饮料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作业有关之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5.1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5.1.1验收场:指原材料之验收场所。 3.5.1.2原料处理场: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修整、分切、 剥皮、杀菁等过程之场所。 3.5.1.3萃取室:指制备食品萃取物之场所。所谓萃取,系指以溶剂将原料中可溶性 成分溶出之处理,通常以酒精、油或水等为溶剂,如茶饮料以水萃 取茶叶。 3.5.1.4原水处理场:指进行原料水前处理作业(如沉淀、过滤、气曝及吸附等)之 场所。 3.5.1.5水处理室:指经原水处理之水再经过滤除菌(如精密过滤、超过滤、逆渗透 等)或杀菌(如加热、臭氧、紫外线照射等)之场所。 3.5.1.6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调及成分萃 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 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 3.5.1.7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5.1.7.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5.1.7.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3.5.1.8包装后杀菌处理场:指从事产品包装后之加热杀菌处理之场所。 3.5.1.9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与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装 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所。 3.5.1.10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 ,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之缓冲场所 。 3.5.2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 ,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5.2.1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5.2.2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5.3一般作业区:指原材料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5.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 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6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业。 3.7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和(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 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8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 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9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 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之物质。 3.10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 蚊、蝇、臭虫、蚤、虱等。 3.11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2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3食品接触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 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之表面。 3.14适当的: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施等)。 3.15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 水分基准。一种食品之最高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w)为依据。若有 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 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16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蒸汽 压所得之商水饱和。 3.17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8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9批号: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 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 量之产品。 3.20标示:指标示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 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1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2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 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 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 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 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 。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 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 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 场所完全隔离。 4.9回收空瓶再使用者,应设置回收空瓶存放区,以便妥善堆置并保持整洁,以防止蚊、 蝇或其它有害动物孳生及污染环境。 5 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 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空间, 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 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5.1.3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 (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 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之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个别设置或 加以有效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 如表1)。 表1 饮料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 |(验收场 |一般作业区 | |(冷(冻)藏库 | | |(原料仓库 | | |(材料仓库 | | |(容器堆置场 | | |(原料处理场 | | |(空瓶(罐)整列场 | | |(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注1) | | |(盛装须冷藏饮料之可回收使用、储运之箱 | | |(篮)洗涤场 | | |(原水处理场 | | |(水处理室(注2) | | |(萃取室(注2) | | |(杀菌处理场(注2) | | |(水处理室(注3) |准清洁作业区 |管 | |(萃取室(注3) | |制 | |(加工调理场(包括浓缩果汁还原处理) | |作 | |(杀菌处理场(注3) | |业 |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 |区 | |(缓冲室 | | | |(非易腐败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 | |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之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 |清洁作业区 | | |贮存场所 | | |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之内包装室 | | | |(包装后保温处理场(如玻璃或塑料瓶装热 |一般作业区 | |充填饮料) | | |(外包装室 | | |(成品仓库 | | |(品管(检验)室 |非食品处理区 | |(办公室(注4) | |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 | |(厕所 | | |(回收空瓶存放区 | | |(其它 | | |注:1.内包装容器洗涤场之出口处应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 | |2.采密闭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 |3.采开放式设备者。 | |4.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此限, | |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 5.3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 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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