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1. 管理规定 1. 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必须收到全款后开具发票,进行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 示收银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售。注:欠款销售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 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 2. 对于欠款销售,收银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 3. 门店可以预收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存入银行,并设“预收帐款/ 零售户”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开具发票进行发货送货,冲销“预收帐款/零售户” 4. 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数额内的工资、奖金外,不得擅自动用销售款。 5. 总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有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务总监签字为准。 6. 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手人必须填写“暂支单”,经门店经理和对口管 理中心总监签字,并由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由总裁签字。 2. 相关人员职责 1. 分公司经理负责本规定在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门店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制度落实 ;对于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 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规定在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收银台帐作好相关的知识培训 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非财务人员报分公司 经理发布处理处罚书;对于处理处罚无效的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3. 门店收银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对销售款一律不得借支动用。 4. 台帐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 主管(含帐务处理人员)呈报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分公司总经 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欠款限期收回的监督工作。 5.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不得干涉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的工作内容,分公司财务/ 门店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 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对于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违规指令,财务 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6.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必须配合财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 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 3. 处罚条例 1. 一经发现有欠款销售,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审批人和收银分别处以100元 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欠款由责任人补足;发生坏帐如 不能补足全款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2. 在公司准许范围外借支动用销售款的、收银人员白条抵库的,借支动用人和收银一律 作除名处理。 3. 台帐、门店财务主管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 作除名处理。 4. 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视情节 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 5. 分公司总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监控不严,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人事行政中心 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 4.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本准。 5. 本规定适用各家电分公司门店、家居分公司各门店。 1. 防范银行卡风险的通知 2004年9月25日《永2004财(通)字第04207号》 随着银行卡的普及,刷卡消费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银行卡的风险也逐步显现,伪 造银行卡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为防范银行卡的风险,要求各分公司门店收银人员规 范银行卡操作,必须核对签购单与银行卡的卡号,核对签名。收银员不得将POS机交于他 人操作,如有银行或银联人员维修维护POS机,必须要求其出示证件或与分公司分管门店 管理的负责人联系。 请各分公司财务经理与当地银联或收单银行联系,对门店进行银行卡知识及风险防 范的培训。
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门店销售款管理规定 1. 管理规定 1. 门店一律不得欠款销售,必须收到全款后开具发票,进行提货,门店任何人员无权指 示收银违规操作,实行欠款销售。注:欠款销售包括先发货后收款;收取部分货款 即开票发货,送货到家后再收取余款。 2. 对于欠款销售,收银一律拒绝开票,必须保证当日开具发票与收到现金的一致性。 3. 门店可以预收定金,收银设立定金收取的登记簿,定金存入银行,并设“预收帐款/ 零售户”科目核算,余款收回后开具发票进行发货送货,冲销“预收帐款/零售户” 4. 门店除财务人员发放核定数额内的工资、奖金外,不得擅自动用销售款。 5. 总部需向门店领取现金的,必须有相关申请报告并以财务总监签字为准。 6. 门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销售款的,经手人必须填写“暂支单”,经门店经理和对口管 理中心总监签字,并由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的,还需由总裁签字。 2. 相关人员职责 1. 分公司经理负责本规定在门店的贯彻执行,特别加强门店经理和销售人员的制度落实 ;对于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 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本规定在财务部门的贯彻执行,对收银台帐作好相关的知识培训 和制度落实;对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实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非财务人员报分公司 经理发布处理处罚书;对于处理处罚无效的上报财务管理中心。 3. 门店收银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欠款销售一律不得开票,对销售款一律不得借支动用。 4. 台帐负责审核发票与解款额的一致性,发现欠款销售的汇报门店财务主管,门店财务 主管(含帐务处理人员)呈报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分公司总经 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负责对欠款限期收回的监督工作。 5.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不得干涉财务人员按财务规定执行的工作内容,分公司财务/ 门店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 指使财务人员违规操作,对于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违规指令,财务 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6. 分公司经理/门店经理必须配合财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作,排除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 工作的干扰和不正当指令。 3. 处罚条例 1. 一经发现有欠款销售,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审批人和收银分别处以100元 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作除名处理,欠款由责任人补足;发生坏帐如 不能补足全款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2. 在公司准许范围外借支动用销售款的、收银人员白条抵库的,借支动用人和收银一律 作除名处理。 3. 台帐、门店财务主管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欠款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 作除名处理。 4. 分公司财务部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视情节 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 5. 分公司总经理不加强制度执行、监控不严,对违规操作不作处理的,由人事行政中心 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和处理。 4.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本准。 5. 本规定适用各家电分公司门店、家居分公司各门店。 1. 防范银行卡风险的通知 2004年9月25日《永2004财(通)字第04207号》 随着银行卡的普及,刷卡消费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银行卡的风险也逐步显现,伪 造银行卡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为防范银行卡的风险,要求各分公司门店收银人员规 范银行卡操作,必须核对签购单与银行卡的卡号,核对签名。收银员不得将POS机交于他 人操作,如有银行或银联人员维修维护POS机,必须要求其出示证件或与分公司分管门店 管理的负责人联系。 请各分公司财务经理与当地银联或收单银行联系,对门店进行银行卡知识及风险防 范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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