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业务活动费列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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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业务活动费列支标准
财务管理-业务活动费列支标准 为加强公司对业务活动费的管理,同时便于各分公司对业务活动费的掌控,现将分公 司业务活动费相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 分公司列支标准: 1. 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分公司按实际完成去税零售额万分之四内列支; 2. 上海分公司按实际完成去税零售额万分之一内列支;【已变更为万分之一点二】 3. 上述标准不含职务消费额。 2. 操作规定: 1. 分公司总经理全权掌控对业务活动费的审批权,从严控制业务活动费的支出。 2. 在列支标准内,不论金额大小,均按下述审批手续办理 1. 分公司总经理以外人员审批手续: 经办人→部门经理(→门店财务主管)→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2. 分公司总经理报支审批手续: 总经理填单→财务部经理审核→出纳审核报支 3. 分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标准报支,对超支部分有权不予报支。 4. 凡帐面报销出现超支,在财务部经理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并按超支部分20%罚款;凡出 现弄虚作假的,按全额进行处罚,并免去财务经理职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执行。 鉴于目前许多分公司新开门店前期的业务招待费都是先列支后申请审批,不利于总部对 分公司的费用管理和控制,现规定从8月1日起新开门店前期的业务招待费和其他需申请 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必须先申请后审批,否则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一律不予审批作为实际列 支额作为考核依据。对于目前已发生未审批的该类业务招待费必须在8月1日以前审批完 毕。 1. 费用支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摘自《永2003财(规)字第0011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94年新税制增值税实施起,企业购入的办公用品、低 值易耗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均可抵扣进项税额。若购入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 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指纳营业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则对已抵扣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如公司购入的电脑配件先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后组装成 固定资产的也应将已抵扣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税务规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界线是: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属 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可列作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费用等列支。 为降低费用成本、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政策,现要求相关部门在购入金额2000元以下的 物品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费用项目 (一)水电费 公司支付水电费时,对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订立合同时需明确); 行政办公用水、电等费用,包括租用场地物业公司收取的门店水电费; 执行部门:门店、连锁部 租用仓库发生的水电费; 执行部门:门店、物流部 (二)办公用品:(单价200元以下) 执行部门: 行政部门 1、纸张类: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标价牌、印刷的各种表单等; 2、其他办公用品:笔、墨、剪刀、胶带、封箱带、考勤卡等办公文具用品; (三)自有办公类资产修理费 执行部门: 行政部门 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及其他电器等列入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及 购置的维修配件。 (四)劳保用品费 执行部门:行政部门 公司购入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 (五)低值易耗品 执行部门:行政部门 目前公司所购进的单价高于200元且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主要包括工 具设备、电子设备、电器、办公管理用具共四大类 1、工具设备类:马钉枪、电焊枪、切割机、电焊机等手提电动工具、小气泵、打包机、 打钉机、拖线盘、刨床、维修器械、仪表仪器、消防设备、通风设备、自行车、三轮车 、平板工具车、手推车、老虎车等。 2、电子设备类:验钞机、点钞机、电话总机、电话机、喊话器、碎纸机、打印机、传真 机、考勤机、投影仪、扫描仪、刷卡机、适配器、刻录机、电脑配件等。 3、电器类:彩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影碟机、电饭锅、烤箱、微波炉、干手机、 消毒柜、空气清新机、抽湿机、饮水机、台灯、应急灯、电暖器等。 4、办公管理用具:办公桌、办公椅、办公用橱柜、沙发、床具、屏风、柜台、展架、收 银台、电脑桌、保险箱、切纸机、钟表、白板、绘图板、广告架等。 (六)其他费用 执行部门:行政部门 日常消耗的电工电料、消防材料、小型工具器具、油布、即时贴、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器 材类商品等 (七)车辆费用 自有及租用货运车辆耗用汽油、柴油及修理费; 执行部门:物流部门 支付的运费,按运输专用发票全额的7%进行抵扣;执行部门:物流部门 自有及租用行政车辆耗用汽油、柴油及修理费; 执行部门:行政部门 二、执行要求 1、商业类核算的独立公司,采购单价低于2000元的用品,必须获取增值税发票。 2、列入高地、永固、民融等属于缴纳营业税的独立核算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不需获取 增值税发票,但必须保证有合法的小发票。 3、上述费用后带 的表示执行部门和直接监督部门,对于由其他部门代为采购或发生的费用,必须经过执 行部门的审批,执行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支应立即退回,并加以指导。 4、对于目前发生的水电费未能获取增值税发票的门店,门店直接与相关单位衔接,连锁 部予以支持。 5、财务部门对于未按规定获取增值税发票的费用报支有权拒绝支付。 6、审计部门有权检查今后各分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物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 报销入帐的,一经发现,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罚。 三、违规处理 1、对于未获得增值税发票并经同意予以报支的,按需报支金额的80%核报(报销单据上 必须注明核报金额),20%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财务部门按实际核报金额入帐。 2、财务部现金出纳对于未按规定获取增值税发票的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的,一经发现,对 出纳处以报支金额20%的扣款。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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