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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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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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培训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培 训 文 件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目 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1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4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7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9 5.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培训讲义 13 6.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19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24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2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 干意见》中关于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设立中小企业板 块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审慎推进原则。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要求的具体安 排,是基于现有市场条件的改革措施,重在摸索和积累经验。要把推进发展进程和市场 可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保持市场稳定运行。 2.统分结合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同时又是主板市场 中相对独立的板块,要根据相关条件的成熟情况和中小企业板块的运行要求,积极推进 制度和技术创新。 3.从严监管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将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在发行核准机制、信 息披露机制、市场监察机制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统筹兼顾原则。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要与主板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统筹考 虑,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主板市 场和中小企业板块的协调、稳定发展。 二、实施框架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 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 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 1.两个不变。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四个独立。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 、代码独立、指数独立。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 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监察独立是指深交所将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 的实时监控,该系统将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 报警阀值。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 票编码。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将在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 指数。 三、制度安排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设立初期先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1.发行制度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 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交易及监察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 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 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 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 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 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 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3.公司监管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 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 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 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 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 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 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 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 剩余量。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 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 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 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 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 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 第九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 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 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 ,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 算。 第十一条 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 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 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 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 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 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 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 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 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 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 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 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 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 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 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 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 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 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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