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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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 差异对照与分析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前 言 随着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的转换,进一步强调了会 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带来了许多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 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会计实务工作者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的提取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 同样,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随着国家政 策方针的调整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对税收政策的 理解和执行正确与否,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 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会计核算为税收的征收提供基础性资料,应当尽量与税收规定保持一致。但由于会 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 公平税负。二者的目的不同,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分离。新会计制度和 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实务与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更大的 差异。因此,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申报纳税时按 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帮助纳税人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同时,掌握和理解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纳税 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使税务干部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在公正执法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辅导纳税 人进行纳税调整。我处编印了本资料,对新会计制度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影 响税收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对照,并加以适当的分析。本资料由我处傅军同志负责编写, 并经市局张绿芬副局长审定。 由于时间仓促且限于编者的水平,本资料难免存在遗漏或不足,欢迎不吝赐教。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2003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收入确认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 第一节 收入确认的原则 () 第二节 销售折扣、折让 第三节 视同销售 第四节 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节 债务重组 第六节 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 第七节 减免、返回税款和补贴收入 第八节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第九节 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节 出售住房收入 第十一节 其他收入 第十二节 股权投资收益 第二章 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坏账准备 第二节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节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节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九节 预计负债 第三章 资产处理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一、固定资产标准 二、固定资产计价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修理 五、固定资产改良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一、无形资产标准 二、无形资产计价 三、无形资产摊销 第四章 费用提取和列支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借款费用 2. 租赁费 3. 待摊费用 4. 筹建开办费 5. 工资薪金及附加 6. 捐赠、赞助支出 7. 罚款、违约金支出 8. 广告费 9. 业务宣传费 10. 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节 技术开发费 第十二节 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 第十三节 劳动保护支出 第十四节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节 佣金 第十六节 管理费 第五章 其他项目的差异对照与分析 第一节 财产损失 第二节 亏损弥补 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关系确认 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 第四节 其他 附录: 一、《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财会[2000]2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37号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003号 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 193号 新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与分析 一、收入、收益的确认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 |(一)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 |制为原则。(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 |收入的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 |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税的收入确定基本一致,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以| |;销售合同规定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 | |。 |(二)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具体为: | |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合同|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 | |规定A企业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 |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 |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 |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继续管理权。)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 |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 |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在成本|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 | |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的收入也不应确认。 |的当天; | |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 | |(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 |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 |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三)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 |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 | |2、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 |  ⑴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现; | |  ⑵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 | |  ⑶ |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四)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 | |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 |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  ⑴ |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五)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 |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 |  ⑵ |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 |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 |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 | |⑶ | |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 | |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 |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 | |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 | |不大,就不能确认收入。 | | |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确定 | | |;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 | |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 | 差异分析: 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 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企业较 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企业以前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收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 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 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 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必须同 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收规 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 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 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劳务收入确认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规 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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