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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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  作者:尹剑斌 2005年4月21日 实施“代建制”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代建制的含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 围、代建制组织管理、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选择、代建合同的性质、代建合同三方的 权利义务、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弊端及其成因 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临时性管理机构。特点是建立工程项目指挥部,作为政府的项目业主,负责对 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专业性管理机构。政府或事业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企业代行业主职责 ,对政府项目进行管理。 3、项目法人制度。这种方式是应国家发改委1996年通知的要求,一般在经营 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实行。在项目策划时根据项目内容,指定相关政府部门利用已有或 新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这类法人既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又承 担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职责。 上述模式为当时体制下的政府项目管理作出了贡献,但在实践中弊端也日益显露: 1、专业知识缺乏,工程隐患多 项目的领导人一般都由单位或行政的领导担任,人员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法律、 经济、合同等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 2、机构设置重复与人才浪费严重 大量组建临时项目管理班子,一方面是机构设置重复,另一方面是随着项目完工而 解体,或融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主体中,使得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人才被浪费。 3、“三超”问题突出 传统模式下,“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原因,表面是专业管理经验不足,深层次 的原因在于,项目使用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三超”受益者。 4、腐败滋生蔓延 “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无制约、不透明,在建设施工、材料 设备采购等环节易出现腐败。 二、代建制的概念、运作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 业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 实施阶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 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其工作性质为工程 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 资中提成,其风险是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类似于会计 师事务所只承担审计风险,不承担企业做假帐所引发的全部风险。实践中运作模式有: 1、政府专业代建公司模式 即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优点 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 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2、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 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政府投资实行代理建设。优点 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 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招标择优 选择。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缺点 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专业技术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 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 。从性质上讲,代建单位是企业,如果是“锁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会激励不足,约束不 力。而如果缺乏公开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存在激励和约束问题,并且容易 产生腐败寻租现象。因此,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 三、代建制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方关注的是项目整体的投融资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单位则专注于项目建设实施 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单位关注的是项目建成后的质量、性能。投资方负责投融资, 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为了实现责权利统一,从资产所有权来看,投资方具有资产的 归属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实行代建制需要将投资方的部分权利转移 到代建人,即将资产的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即代建单位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 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等、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 、合同索赔权。当然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 护政府的投资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职责: 1、政府投资部门的权利义务 ①审批审核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 ②计划督促 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③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 大问题。 ④依法监督 对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 2、项目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①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 ②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 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控制与管理。 ③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控制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 监督。 3、项目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①提出功能要求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 的具体使用条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关专业、技术对建筑物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②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督 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公司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工程建 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建设过程中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单位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 用和维护。 四、代建制需要理顺的几个法律问题 1、代建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关系 国家发改委1996年《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 求,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一般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 建设单位。因此,在具体工作关系上,代建单位、项目法人、投资公司(或政府有关部 门)存在密切关系。 2、与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关系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管理 费是阶段性、局部性的费用,不包括从项目立项起至开工之日的前期工作的管理费用, 不包含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项目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成本、 应交的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和合理的利润。因此代建费只是项目代建费的 一个组成部分(大致相当于实施阶段的成本),而不是全部。项目代建费确定的标准和 方法可以: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费用明细及 取费依据,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但要注意防止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中 标现象。 3、项目代建阶段宜界定为:从项目批复立项至保修期结束 按一般工程建设惯例,项目在竣工交付后,还有一年左右的保修期。如此安排,一 方面便于施工合同的甲方(代建单位)和乙方(施工单位)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另一方面,便于使用单位在代建单位的指导下,逐步熟悉并掌握建成项目的正确使 用和管理要求。 代建阶段不宜进一步细分。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将代建阶段再细分为前期工作代建 和实施代建,首先不便于代建单位的统筹规划,在基本建设的规律的基础上,最充分的 发挥代建管理的作用。其次,不利于培育项目管理这个市场主体。一个完整的项目是从 项目的前期研究一直到项目后评价。项目管理需要将价值工程理论和寿命周期成本理论 的应用贯穿项目的始终。再次,不便于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难以追溯违约责任。 4、合同模式问题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之间的合 同模式有两种。 在模式1中,政府部门直接和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 ,代建单位与实施单位只有管理关系,项目管理公司的合同费用一般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百分比来计算。这种收费方式就无法使代建单位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进行有效地控制。因 此,最好约定:假如超出概算,则超出部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假如比概算有节余, 则项目管理单位可以在节余部分进行提成。 投资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项目单位再与其它施工单位(设计 、施工、供货)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单位与实施单位既有管理关系又有合 同关系,比较有利于项目的管理。但代建单位容易以赚取合同差价为目的,并且,投资 主管部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面。因此,投资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所有建设 的内容,以有效地签订承包合同。 五、对代建制立法的几点建议 1、提高代建制立法的位阶 2、规定关于代建制的总的指导原则 3、对代建制的含义进行立法上的界定 4、建立“代建单位”资质确认标准和主管机构,明确其职责范围,如确定代建制的 行业范围、负责全省范围内代建单位的统一管理。鉴于“代建制”的固有特征,建议该主 管机构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厅等相关单位联合设立 5、规定“代建制”运行的程序。从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6、明确“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共有的基本条款。完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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