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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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 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 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 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 ,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 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 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 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 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 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 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 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 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 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 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 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 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 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 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 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 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 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 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 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 经财政部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 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 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 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 百分点。   2. 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 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 享有避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例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要场所但与该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样所得税 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两种避税策略:   1. 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 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 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 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   一 、 所得的纯收益原邮电所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 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此项原 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长、费用、损 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交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得 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 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 处理。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 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三、 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 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 总机械我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 业或机械我、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 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 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 必须东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 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   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的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 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 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帐 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 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 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 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四、 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 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斩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 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 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 部门调整后的财务帐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 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 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 ,更是如此。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 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大陆习惯作 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 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 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 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   1.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一两个纳税年度交*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 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 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2. 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 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 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 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 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 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 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 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 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 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告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的随着实体的磨 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 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 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 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 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 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人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 税筹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 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抓升。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 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 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 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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