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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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四、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保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二)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企业职工 1.本厂区职工: (1)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一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2)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此随时出入厂区。上 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人事部门每年底 重新审核自由出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门证”。(表24-1) 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第一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 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人携带。(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 ]厂保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保卫室。事毕出厂交保卫签注出厂时 间后带回);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卫对照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记入厂时间,并暂存 于保卫室。于翌日下午十时前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 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 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表24-1 本厂职工出入门证 |姓 名 | |所属部门 | | |事 由 | | |出入厂 |年 月 日 |预定 | 时 分出 |到达 |地点 | | |日 期 | |时间 |时 分入 | | | | | | | | | |部门 | | |备 注 | | |实际时间|时 分出 |保卫 | | |出入分(本|时 分入 |保卫 | | | |时 分入 |保卫 | | |)厂 时 |时 分出 |保卫 | | | | | | | |间 | | | | 科长 填表人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保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入门证”一式三 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保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入厂;事毕经 主管科长核签,交保卫检出,第一联一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 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由保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5)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非本厂区职工: 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 证件经保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接待人员陪同入厂者可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 厂登记簿”登记,并凭此领取“临时入厂证”入厂。事毕交回“临时入厂证”,登记出厂时间 后出厂。 第四条 企业外人员 1.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需入厂区工作,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区申请书”一式 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及保卫主管科长核准后,一份送事业关系室审核,一 份送保卫主管部门存查,并凭此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如入厂工作时间在一日以 内可免送事业关系室审核。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交保卫核对无讹后换发“工程承 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因赶工时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及事先 办理手续时,应依①临时增加人员经由保卫以电话联络工程主办部门同意;②临时上岗人 员持被更换者的入厂证由保卫核对并收取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 挂入厂,但工程承包人需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 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餐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2.外来公务人员: (1)厂商、顾客前来洽谈业务,保卫或服务台人员应先安排于会客室,并以电话通 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前来。 (2)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厂外或会客室进行,必须入厂方能达成接洽目的者,应按下 列规定办理: ①已经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科长级以上 人员核签后送守卫室作为放行依据。 ②临时需入厂洽谈者:经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以电话联络接待部门科长级以上人员同意 后,由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入厂。 ③经核准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卫室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直接引导 入厂,事毕派员直接引导出厂。 (3)“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联经保卫签注 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 佩挂入厂。事毕由接待人签章后持出,经保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 回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保卫室存查,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 主办部门存查。 3.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 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 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 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 参观。入厂时保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 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2)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总经理核准。 (3)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 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卫签注入厂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例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 核准方予安排。 第五条 胸章管理 1.本厂区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定期合同工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保卫应予纠正。入厂时未带胸章,应 在保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保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入 厂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保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 门留存。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保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并 由保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 随交工本费每枚2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4)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察觉,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 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入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卫人员。未归还者将受到 保卫管理部门的追究。遗失“临时入厂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保卫管理部 门应适时换制新证以堵漏洞。私自将“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还者均将被处 以免职处分。 (2)前来洽谈业务的厂商、顾客若遗失“公务”胸章,或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遗 失“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保卫人员应令其书面说明情况,保证不重犯,并缴纳工本费2元 ,方可发还身份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并应公布作废。必要时还应换制,以防他人盗用如 发现借予他人使用者,将取消其申请入厂资格,厂方并保留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车辆管理 第六条 外厂车辆 1.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或本、分厂间交货的“移转 交运单”、“材料调拨单”、“经厂门材料领用单”及送修、出借、返厂的“物品出入门证”, 经保卫确认,并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交货 完毕出厂时应经厂门保卫查验并签注出厂时间。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 “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经厂门材料领用单”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 “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厂 证“、“托工交运单”经保卫核查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装货。于装货完毕出厂时经保 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出)厂时,除空车外均须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物品管理 第八条 物品清点 1.物品出入厂区,保卫有责权参与清点,所涉项目及方式如下: (1)成品、出厂深加工、半成品。可采取的方式有:①仓库清点数量;②厂门清点数 量、重量。 (2)原料、物料。可采取方式有:①出入厂清点重量;②出厂时加清点数量;③仓库收 料时除油罐车或特别指定项目外可免于清点。 (3)下脚品、废弃物。可采取方式为:厂内点数量、厂门磅重量。 (4)购置各种事务用品,可免于清点。 2.为加强出入厂区物品清点管理,保卫室应填具“物品清点日报表”一式两联,经保 卫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一联保卫室自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留存。 第九条 成品交运 1.出厂成品:客户寄存的成品;赠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等无需返厂 的成品;返厂重加工或来料加工的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注明出厂原因)。 2.前项送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数量零星未经缴库,可由主办部门凭“样品 出门证”一式三联,详注出货依据及用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出货部门发货。发货后出 货部门自存第一联,二、三联随样品经保卫查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卫室 ,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核查,第三联随样品出厂送主办部门。 第十条 料品交运 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应凭“料品交运单”(表格)一式四 联由经办部门填具,经厂、处长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随车人数”,经保卫签注 入厂重量、时间后,送出料部门出料。经出料部门主管签章,并登账后第一联送会计暂 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交承运人经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量、实重、出厂时间后暂存, 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与第一联核对后将第二联转送出料部门), 第三、四联经收料部门签收后,由收料部门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承运人持向经办部门 请领运费。 第十一条 免列账物品交运 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用具等出厂,应凭经办部门科长核签的“ 免列账物品出厂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保卫室存查,第二 联由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承运人送经办部门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二条 领用材料须经厂门,时由领用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一式四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发 料部门发料,发料后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守卫核点无误并签注出厂时 间后,第二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经领用部门收 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 领运费。 如领用部门属于另一厂区者,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出厂保卫核点并 签注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连 同材料交运至领用部门厂区,由入厂保卫核对签注入厂时间,并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 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三条 本分厂或分厂间出入物品 1.成品调拨: 凭“成品交运单”办理调拨交运,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凭此出入厂门。 2.材料调拨: 凭“材料调拨单”一式五联由经办部门填单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五联寄拨入库凭此收 料,第一至第四联寄出料库出料,出料库填实拨数量后第一联送拨出部门会计暂存,第 二、三、四联随物品至厂门由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重、实重及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 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核对,再转送出料库存查。第三、四联经拨入库保卫核符 填注入厂时间、车重交拨入库收料。拨入库凭前存第五联核符签收后,并转记有关资料 收存第五联,第三联送拨入库会计存查,第四联交承运商凭此向拨出部门请领运费。 3.转移交运: 凡半成品、机配件,固定资产已领材料需转移交运时凭“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由托运 部门填单,经厂、处长核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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