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员工退休管理规定
中方员工退休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1. 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 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 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退休时间的认定 1.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人事课应 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 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 续。 第四条 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 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 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 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 、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 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 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龄。 (2) 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医疗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 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 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 1.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2.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提议,在员工办理正 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 是否续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4.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相关政府规定: 1. 国发[1978]第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第74号文件《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3. 苏劳险[1993]第36号文件《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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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员工退休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1. 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 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 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退休时间的认定 1.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 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人事课应 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 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 续。 第四条 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 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 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 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 、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 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 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龄。 (2) 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医疗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 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 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 1.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2.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提议,在员工办理正 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 是否续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4.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相关政府规定: 1. 国发[1978]第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第74号文件《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3. 苏劳险[1993]第36号文件《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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