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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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管理规范
三、会计管理规范 (一)范围 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 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二)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规范 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 原始凭证的核签 2. 记账凭证的编制 3. 会计账簿的登记 4. 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 内部审核 6. 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 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 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 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 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三)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 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 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 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1. 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 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2. 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 单价及总价 4. 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 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 支付款项事由 3. 实收金额 4. 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 销售或出售日期 2. 客户名称及地址 3.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 单价及总价 5. 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2. 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3. 数字计算错误 4. 手续不全 5. 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 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 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 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 《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 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 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 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 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 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 会计报表: 1. 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 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 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 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 会计年度终了 2. 企业改组合并 3. 企业解散 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 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 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 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十一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 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 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 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 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 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 明。 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 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 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 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加目录。 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 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五)会计报表编制规范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 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 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 编写计算等错误; 4. 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 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 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 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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