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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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二)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二) 第六章 工 资 第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 、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 者。 第五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 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 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 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 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 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 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 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 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 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 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 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 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 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 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 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 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 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 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 ,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 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 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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