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如何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中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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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如何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中产生的风险
财务公司如何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中产生的风险 □ 刘云德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 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 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根据这一定义,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中的绝大部分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这是因为,财务公司是由其所依附的企业集团出资 组建的,一般为企业集团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为支持企业集 团的发展而专门设立的特定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局限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即关联方 )。它的微观经营目标之一是支持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的发展。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 场经济原则,一切商品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 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 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 节约诸如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其优先执行,从而提高 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的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 而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 财务公司由于其服务对象局限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绝大部分交易活动均可视为关联交 易。而这些关联交易当中,可能会令财务公司处于不利地位,产生一定风险的关联交易 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买方信贷业务等方面。 财务公司的产生根源、定位和特殊的经营目标使其对企业集团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当企 业集团的竞争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时,财务公司就会兴旺发达;反之,财务公司就 会陷入资金来源减少、呆坏账损失增加的困境。可以说财务公司这种先天性的不足,使 其在处理大量的关联交易时不得不采取牺牲自己利益的做法来换取企业集团的发展。当 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时,财务公司就很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同时,财务公司的资本 构成缺陷,使其可能演变成为企业集团的政策性银行,而且行政干预弱化了财务公司市 场化运作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产生的风险,应从以 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三者职责,通过聘用市场专业人员来经营管理,实行所有 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管理班子应按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对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则应明确经营班子的责、权、利,并对经营者实行考核奖励的激励机制。监事会应按 董事会对领导班子的授权进行严格的监督。经营班子应按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与人 行监管相适应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切按市场经济规 律来办事,基本不使用行政的力量进行关联交易,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关联交易风险的出 现。 2、大力推行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 目前,财务公司一般是由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共同投资组建的。这种资本构成的单一性 ,使财务公司产生之初就模糊了其独立的法人地位,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 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样,母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就会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用 行政干预的手段,控制各种关联交易的进行,财务公司实际上演变成了企业集团的政策 性银行,从而在根本上阻碍了财务公司的发展。允许企业集团外部资金投资参股,股权 结构由企业集团绝对控股转变为相对控股,其意义不仅在于财务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 更在于它深刻地的影响了财务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理念。外部股权为了维护自己的股东权 益,必然会对企业集团的各种行政干预产生某种制约作用,财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无 形中得到了加强。同时,由于企业集团仍然处于控股地位,财务公司服务于企业集团的 性质并未改变。企业集团要实现财务公司的服务功能,外部股权要实现股东权益,都可 以通过财务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各自的意图。这种规范化的操作手段,也使财务公司获得 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培育了适应市场、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3、明确财务公司的经营目标 长期以来,在财务公司的发展目标中,多数财务公司将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作为财务公 司的微观经营目标,认为财务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更应强调其对企业集团的支持功 能。然而,在实践中,“支持企业发展”往往是作为财务公司盈利目标的对立面出现,成 为当无法用市场化的原则,对某些高风险且收益较少,甚至直接会给财务公司的直接利 益造成损失的项目提供“支持”行为时的一种理由,也成为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行政性干 预的借口。 按照经济学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独立的经济实体都应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经 营目标,否则就无法生存。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不例外。这里应指出,将 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公司的经营目标,并不排斥财务公司对原有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 支持功能,只是这种“支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该在财务公司,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的支持。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公司的经营目标,可以使财务公司少受不必要的行政干 预,集中精力以财务公司自身经济利益为核心开展业务。只有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公 司的经营目标,才能有效地避免各种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B股发行中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国庆律师   在B股发行中,除了适用中国法律外,还可能适用到一些国际惯例,这些惯例主要是 B股在境外发行时,发行地的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定或者商业习惯。关联交易通常是 在B股发行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 害关系的关联人士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是股份公司管理中极为重要但又难以解决的 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关 联交易,所以在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境外的一些做法,对于保护股东的 权益,培育健康的证券市场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简而言之是发生在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士之间的交易,其发生的基础是关 联企业或关联人士。我国《公司法》及《合资企业法》中并没有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概念。 国外的法律对关联企业有一些定义,例如:《日本财务诸表规则》规定“一个公司实质拥有 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 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所谓关联企业 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相互关系上属于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 份的企业、从属企业、支配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 订方。”   至于关联人士,香港地区有一些较典型的规定:关联人士包括:(1)公司或者其任 何子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2)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 股东的联系人;(3)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与其就一项交易,无 论是非正式还是正式,也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已经达成谅解的任何人;(4)一个人的 联系人已扩展到包括与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作为一户人住在一起的亲属。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关联企业有明确而完整的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的法定定义,在我国,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关联交易概括为以下三类: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三) 其他在利益上有相互关联的关系。”   (1)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   (2) 一股东不同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3) 公司与其主要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二、 对关联交易的政策   关联交易可能损害股份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可能阻碍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 简单地禁止一切关联交易并不可取。关联交易可以作为企业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 手段,它具有促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作用。如 果不考虑上述有利因素,将关联交易全部禁止,也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假设一家公司将 要进行一项业务,此业务可以同其子公司交易,但如果关联交易是被禁止的,该公司便 只能同其他的公司交易,这样看来,在整个交易中,唯一受到损失的便是该公司的少数 股权股东,因为禁止关联交易使其子公司丧失了这一业务,也使少数股权股东丧失了盈 利的机会。 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态度不应完全禁止它,而是要通过有效的制约机制来迫使其进入公 正、公平、公开的轨道。   在制定对关联公司的政策时,可以全面考虑下列问题,既要防止其不利因素,也要 适当放宽,允许合理的关联交易。   1.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   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涉及的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本身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交 易。由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可以 较容易地安排上市公司与之进行交易。另外,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原大型集团公司改 制重组而设立,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与之有财物、人事、信息、产权、业务等多方面 的联系,极易发生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主要发生在(一)经营业 务方面,涉及产品价格、市场划分等敏感问题,易造成垄断或同业竞争;(二)生产要 素方面,涉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技术的转让、人员的配置等问题,可直接影响上市 公司的税务安排;(三)资本方面,涉及企业兼并、收购问题。   2. 与买壳上市有关的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正处于一个起步阶段,许多有实力的非上市公司 将购并或参股上市公司作为进入证券市场开展资本经营的捷径,所以一旦购并或参股行 为实施以后,就有大宗关联交易紧随其后,以达到资本增值套现或借壳上市之目的。因 此也可以说买壳上市的目的是为了关联交易,使非上市资产能够上市。正因如此,关联 交易一般来讲都有上市公司参与其中。由此可见,关联交易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企业资本 化经营的诱因,这将直接导致公司购并的加剧,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看,这是有利的 ;但从监管制度而言,这中间的问题仍是亟待解决的。   3. 关联交易将导致不公平现象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企业在改制 过程中,要做到产权明晰,往往使原有国企业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一种控股与被 控股关系(国家股在上市公司中占绝对控股地位)。而国家股股东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 企业法人亦为一经营实体,又负责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料供应、销售、新品开发。他们 之间的这种关联交易不可避免。交易的结果,有时就存在上市公司利润受到损害或损害 较小股东利益来满足大股东的利益的可能。   总之,关联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其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又是我国 法律规范较薄弱的环节。在国外,关联交易也是一个难以实际解决的问题。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尤其是B股发行过程中全面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在限制关联交易的原则下,适 当放宽标准对B股顺利发行及上市公司合理运作是非常关键的。 三、 规范关联交易的可行方案   1. 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   关联交易可以预先设置前提条件,比如:   (1) 就董事参与的交易而言,必须要通知股东大会并取得同意;就高级职员参与的交易,必 须要通知董事会并取得同意。   (2)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交易,应保持公平,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不应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以上条件一般称为股东或董事会的"知情同意"。   2.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通过发布新闻稿向公众及通过通函向股东披露,证券交易所应对此进 行审查。信息披露的主要方针是:   (1) 主要目标是,通函应证明所建议的交易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一定要明白无误地讲 明对公司的利弊关系,使股东能对该建议作出自己的判断;   (2) 尽管最理想的办法一般是在通函中阐明发行人进行的运算评估,但就复杂的交易而言, 这种办法可能行不通。不过,至关重要的是要提供足够的信息,使每一位收到信息的人 都能评价对发行人的影响;   (3) 就资产的收购或变卖而言,从资本价值(诸如财产)来看,其首要意义是将需要一种独 立评估;   (4) 虽然包括了独立评估,还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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