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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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 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 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 、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 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 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 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 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 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 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 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 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 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 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 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 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 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 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 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 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 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 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 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 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 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 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生产期间的,计入财 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 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广告款、其他应收款 、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报社应收广告款可以按照年末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 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确认的坏帐, 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 成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 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 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按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 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 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 ,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 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 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 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 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 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呆 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 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 %,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 的差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前三年 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 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 1%计提,计入当月销售费用。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 减当期销售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一)的 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支出扣除变价收入的余 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 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 使用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 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 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 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 并且可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 本。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 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 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 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 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于某些价值较大,且不经常 使用的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及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也可采用工作量法。技术进步快 的电子、仪器仪表等设备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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