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龙岩卷烟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我厂业务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项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等 | | | |级 目 | | | |职 标 | | | |准 | | | |务 | | | | |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 | |火车|轮船|飞机|汽车| | | | | | | | |北京.上海广州|省会城|其它地| | | | | | |.深圳珠海.汕 |市 |区 | | | | | | |头、海南.厦门| | | |厂领导及已聘高 |软卧|二等|经济|普通|200 |180 |150 | |级职称人员 | |舱 |舱 |客车| | | | |中层及已聘中级 |硬卧|三等| | |180 |150 |120 | |职称人员 | |舱 | | | | | | |一般人员 | | | | |150 |120 |100 | (一)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5、离开住宿地,启程时间为14点以后的,可加报半天住宿费;启程时间在20点以后 的,可加报一天住宿费(必须提供依据)。 6、专职外勤业务员长期出差固定地区的,有厂设办事处能提供住宿的,必须在办事 处住宿;无厂办事处提供住宿的,应由部门个别申报分管厂领导审批住宿标准。 7、厂领导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8、出差人员逢单数时,其中一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男女同时分别逢单数时, 其中二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二)交通费: 1、交通费指出差途中乘坐飞机、车、船等的费用。 2、中层以下(含中层)人员出差途中航空里程600公里或铁路里程1000公里以上的 ,可乘坐飞机。本省至广州和深圳等地往返出差或中转的,不得乘坐飞机。 3、出差省外及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员乘坐飞机 的,应同时报经正厂级领导批准。 4、随行厂级领导出差一人按同标准报销交通费。 5、从事专职外勤一年以上的人员,单趟出差时间(不含路途)满30天的,可乘坐双 程飞机。在分管的片区范围内,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三)市内交通费及电话费 1、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二项合并标准按每人20元/天,在限 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从机场到住宿地的往返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 销。 3、有厂固定机构场所的人员不得报销电话费,已配备汽车的,所属人员不 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补贴 1、出差补贴标准分别为:特殊地区每天补贴30元/人;一般地区每天补贴20元/人; 本地区(指住所行政地区)内,距市中心(龙岩市指街心花园)10公里以上的,每天补 贴10元/人。 2、出差单趟连续时间15天以上的期间,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2元/人。 3、出差省外住办事处自办伙食且没报销住宿发票的,按其住宿时间计算,出差补贴 每天增加10元/人。 4、乘坐普通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60%补贴;乘坐空调客运火车硬席的 ,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补贴。 5、乘坐客运汽车(票价在0.25元/公里内)的,按每公里补贴0.05元。 6、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且无报销当天住宿发票的,每夜补贴20元/人。 7、当天由一般地区往返特区出差,不在特区住宿的,按特区出差补贴标准计发一天 补贴。 8、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已由主办单位统一办伙食(包括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 不计发出差补贴。 9、临时借调和派驻外办事处的人员(家在办事处当地的人员除外),按实际在外天 数每天补贴20元/人。 10、派驻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含坎市库区)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报补贴8 元/人。(由劳工科提供月考勤审核表)。 三、外出学习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1、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2、住宿费按每天100元/人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3、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4、出差补贴按每天10元/人标准计发。 5、学习期间,除以上三项及厂部有关规定报销项目外,不得报销市交费、电话费等 其他费用。 6、经批准参加大中专院校全脱产学习在一个学年以上的(含一个学年),每学期只 能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按每个学期1500元标准计发补贴。 7、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实习的,凭据可另加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地往返火车硬卧或 普通客运汽车票和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其他规定: 1、职工趁出差之便,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的,停留及绕道期间,凭车船票按 单程直线车船费折算给予报销,其他费用不得报销,不发出差补贴。 2、调动工作等待分配期间和到外地疗养、探亲等国家有规定非公务期间,按规定标 准报销车船费,不发补贴。 3、特殊情况、任务紧急造成费用超规定标准要求报销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提请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正厂级领导批准后,超标部分可给予适当报销。 4、报销人员须如实向审核人员提供报销凭据,如有虚报,一经发现,除扣回所领取 的虚报数额外,再按虚报数额的10倍加以处罚。 5、本规定由厂财务科负责解释、修改。 6、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龙岩卷烟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我厂业务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项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等 | | | |级 目 | | | |职 标 | | | |准 | | | |务 | | | | |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 | |火车|轮船|飞机|汽车| | | | | | | | |北京.上海广州|省会城|其它地| | | | | | |.深圳珠海.汕 |市 |区 | | | | | | |头、海南.厦门| | | |厂领导及已聘高 |软卧|二等|经济|普通|200 |180 |150 | |级职称人员 | |舱 |舱 |客车| | | | |中层及已聘中级 |硬卧|三等| | |180 |150 |120 | |职称人员 | |舱 | | | | | | |一般人员 | | | | |150 |120 |100 | (一)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5、离开住宿地,启程时间为14点以后的,可加报半天住宿费;启程时间在20点以后 的,可加报一天住宿费(必须提供依据)。 6、专职外勤业务员长期出差固定地区的,有厂设办事处能提供住宿的,必须在办事 处住宿;无厂办事处提供住宿的,应由部门个别申报分管厂领导审批住宿标准。 7、厂领导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8、出差人员逢单数时,其中一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男女同时分别逢单数时, 其中二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二)交通费: 1、交通费指出差途中乘坐飞机、车、船等的费用。 2、中层以下(含中层)人员出差途中航空里程600公里或铁路里程1000公里以上的 ,可乘坐飞机。本省至广州和深圳等地往返出差或中转的,不得乘坐飞机。 3、出差省外及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员乘坐飞机 的,应同时报经正厂级领导批准。 4、随行厂级领导出差一人按同标准报销交通费。 5、从事专职外勤一年以上的人员,单趟出差时间(不含路途)满30天的,可乘坐双 程飞机。在分管的片区范围内,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可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三)市内交通费及电话费 1、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二项合并标准按每人20元/天,在限 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从机场到住宿地的往返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 销。 3、有厂固定机构场所的人员不得报销电话费,已配备汽车的,所属人员不 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补贴 1、出差补贴标准分别为:特殊地区每天补贴30元/人;一般地区每天补贴20元/人; 本地区(指住所行政地区)内,距市中心(龙岩市指街心花园)10公里以上的,每天补 贴10元/人。 2、出差单趟连续时间15天以上的期间,出差补贴每天增加12元/人。 3、出差省外住办事处自办伙食且没报销住宿发票的,按其住宿时间计算,出差补贴 每天增加10元/人。 4、乘坐普通客运火车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60%补贴;乘坐空调客运火车硬席的 ,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补贴。 5、乘坐客运汽车(票价在0.25元/公里内)的,按每公里补贴0.05元。 6、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且无报销当天住宿发票的,每夜补贴20元/人。 7、当天由一般地区往返特区出差,不在特区住宿的,按特区出差补贴标准计发一天 补贴。 8、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已由主办单位统一办伙食(包括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 不计发出差补贴。 9、临时借调和派驻外办事处的人员(家在办事处当地的人员除外),按实际在外天 数每天补贴20元/人。 10、派驻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含坎市库区)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报补贴8 元/人。(由劳工科提供月考勤审核表)。 三、外出学习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1、外出学习人员指由厂公费外派脱产或半脱产等学习的人员。 2、住宿费按每天100元/人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3、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或普通客运汽车标准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4、出差补贴按每天10元/人标准计发。 5、学习期间,除以上三项及厂部有关规定报销项目外,不得报销市交费、电话费等 其他费用。 6、经批准参加大中专院校全脱产学习在一个学年以上的(含一个学年),每学期只 能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按每个学期1500元标准计发补贴。 7、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实习的,凭据可另加报销一次学校至实习地往返火车硬卧或 普通客运汽车票和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其他规定: 1、职工趁出差之便,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的,停留及绕道期间,凭车船票按 单程直线车船费折算给予报销,其他费用不得报销,不发出差补贴。 2、调动工作等待分配期间和到外地疗养、探亲等国家有规定非公务期间,按规定标 准报销车船费,不发补贴。 3、特殊情况、任务紧急造成费用超规定标准要求报销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提请分 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正厂级领导批准后,超标部分可给予适当报销。 4、报销人员须如实向审核人员提供报销凭据,如有虚报,一经发现,除扣回所领取 的虚报数额外,再按虚报数额的10倍加以处罚。 5、本规定由厂财务科负责解释、修改。 6、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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