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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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 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 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 适当授权; 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 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受人员的签名。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管理部,全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 进行,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 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审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签署意见后转呈公司总裁审批;500万元以上2 ,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班子成员集体审批;超过2,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20%比例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 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长期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投资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同时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 机构或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 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必须对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通过论证后,应及时报送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 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 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 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 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 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 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的变化需合 理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 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 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 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 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 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 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 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预算控制, 实际投资超支达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5%但绝对金额达到50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 及时向有权批准投资项目的机构或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㈠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㈡ 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㈢ 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 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 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 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计划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㈠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 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㈡ 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㈢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㈣ 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㈤ 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 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㈥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 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㈦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㈧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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