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资产证券化遇阻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变相资产证券化遇阻
变相资产证券化遇阻 一方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信托”)共同启动的“信托分层”处置不良资产进展顺利,同时,未来的信托受益权的流 通性问题将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素。 据称,此次处置的不良资产的信托份额将主要面对机构投资者发售,一般个人投资 者将与此无缘,做出这样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这个计划被称作“资产证券化”尝 试,但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很难解决。 专家向《财经时报》分析,缺失了流动性的“证券化”肯定不能称为“完整意义的证券化 ”,而流通性的缺失也料使此类计划大打折扣。 个人投资者不宜 内部人士告诉《财经时报》,利用“信托分层”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在中国还属尝试。 尽管各方对风险的控制“慎之又慎”,但现阶段个人投资者仍旧不宜进入——当然,这和监 管层的谨慎态度也有关系。 此次“信托分层”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的简单描述是:华融公司选定的资产作为处置 的交易主体,然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评级,将资产包涉及的受益权分 为优先级和次级;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优先级的资产打包,并以此为基础构成受益权 信托计划,再将此信托商品转让给投资者。 如果称之为“资产证券化”,必将涉及受益权的证券化的问题。不过记者发现,有关 各方对信托受益权流通性的问题都语焉不详。据透露,将来的受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 议的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也只是协助代理客户完成一些过户转让手续。 或许出于这些原因,信托法律专家周小明一直不愿意将类似行为称作“不良资产证券 化”,因为“证券化”一定是以可自由流通为基础的。 其实,自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发售的首只信托计划以来,信托 受益权有效的流通机制一直没有解决。各信托公司在发售信托计划时,在合同中都有类 似字样:“此信托合同可以协议转让”。但据了解,委托人如果转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像 合同中表明的这么简单。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委托人转让信托合同一般需要委托人自己寻找“下家” ,信托公司负责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信托公司并没有更多的 义务。 他也承认,随着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信托计划,流通性的障碍将慢慢显现出来。 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份信托计划的期限是3年,在3年的时间内,一旦委托人急需 一笔资金,在转让信托计划时,有可能出现由于没有受让方而搁浅。 关于流通的设想 让信托受益权流通起来一直是信托业内人士的愿望。目前解决的流动性的途径只有 两条:回购和质押贷款。 据透露,有专家曾经设想搭建一个“全国性的信托计划交易平台”,其用意也是让信 托受益权能够自由流动。但后来此想法遭到了交易主体的限制,因为每个信托公司的信 托计划在设计上均有其独特的思路,信托计划不具备可复制性。因此,建立信托交易的 二级市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无法建立。 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信证通”理财计划也是一种试验。业内人士透露,“信证通”试图 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这样既 可获得稳定信托受益,又能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前期更多采用撮合 制,力争使持有期限在1年之内的投资者交易成功。但是,“信证通”目前只拥有极少信 托品种,其生命力尚需时间检验。 另外一种思路在业内流传更广。相对于承诺回购而言,利用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可 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似乎更为现实。信托公司成为准“坐市商”的主体,当委托人需 要资金时,可以将这部分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支 付委托人一定的资金。信托公司接纳信托受益权人的转让,同时也能够转让自己拥有的 信托受益权给相关的需求者。 询问“坐市商制度” 中信信托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也曾考虑过上述方式增强信托受 益权的流通性。但作为该项发行主体的信托公司,再成为这样的“坐市商制度”交易主体 ,是否会有其他嫌疑?因此,目前更需要一个独立于发行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成为“坐市 商制度”的交易主体。 中信信托透露,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成为这样的“坐市商制度”的主体。 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信托受益权赎回准备金,专门从事信托受益权 的转让。 业内人士透露,这些设计距离实际意义上的操作还有一段时间。其中最主要的障碍 就是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支持资产证券化。 关于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可以质押。尽管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受益权 可以转让”,但究竟信托受益权是否在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列,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 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并不接受信托受 益权的质押,理由是《担保法》中并没有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可以质押的权利。另外,信托 法规还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发售信托受益凭证
变相资产证券化遇阻
变相资产证券化遇阻 一方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信托”)共同启动的“信托分层”处置不良资产进展顺利,同时,未来的信托受益权的流 通性问题将成为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素。 据称,此次处置的不良资产的信托份额将主要面对机构投资者发售,一般个人投资 者将与此无缘,做出这样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这个计划被称作“资产证券化”尝 试,但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很难解决。 专家向《财经时报》分析,缺失了流动性的“证券化”肯定不能称为“完整意义的证券化 ”,而流通性的缺失也料使此类计划大打折扣。 个人投资者不宜 内部人士告诉《财经时报》,利用“信托分层”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在中国还属尝试。 尽管各方对风险的控制“慎之又慎”,但现阶段个人投资者仍旧不宜进入——当然,这和监 管层的谨慎态度也有关系。 此次“信托分层”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的简单描述是:华融公司选定的资产作为处置 的交易主体,然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评级,将资产包涉及的受益权分 为优先级和次级;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优先级的资产打包,并以此为基础构成受益权 信托计划,再将此信托商品转让给投资者。 如果称之为“资产证券化”,必将涉及受益权的证券化的问题。不过记者发现,有关 各方对信托受益权流通性的问题都语焉不详。据透露,将来的受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 议的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也只是协助代理客户完成一些过户转让手续。 或许出于这些原因,信托法律专家周小明一直不愿意将类似行为称作“不良资产证券 化”,因为“证券化”一定是以可自由流通为基础的。 其实,自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发售的首只信托计划以来,信托 受益权有效的流通机制一直没有解决。各信托公司在发售信托计划时,在合同中都有类 似字样:“此信托合同可以协议转让”。但据了解,委托人如果转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像 合同中表明的这么简单。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委托人转让信托合同一般需要委托人自己寻找“下家” ,信托公司负责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信托公司并没有更多的 义务。 他也承认,随着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信托计划,流通性的障碍将慢慢显现出来。 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份信托计划的期限是3年,在3年的时间内,一旦委托人急需 一笔资金,在转让信托计划时,有可能出现由于没有受让方而搁浅。 关于流通的设想 让信托受益权流通起来一直是信托业内人士的愿望。目前解决的流动性的途径只有 两条:回购和质押贷款。 据透露,有专家曾经设想搭建一个“全国性的信托计划交易平台”,其用意也是让信 托受益权能够自由流动。但后来此想法遭到了交易主体的限制,因为每个信托公司的信 托计划在设计上均有其独特的思路,信托计划不具备可复制性。因此,建立信托交易的 二级市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无法建立。 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信证通”理财计划也是一种试验。业内人士透露,“信证通”试图 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这样既 可获得稳定信托受益,又能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前期更多采用撮合 制,力争使持有期限在1年之内的投资者交易成功。但是,“信证通”目前只拥有极少信 托品种,其生命力尚需时间检验。 另外一种思路在业内流传更广。相对于承诺回购而言,利用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可 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似乎更为现实。信托公司成为准“坐市商”的主体,当委托人需 要资金时,可以将这部分的信托受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支 付委托人一定的资金。信托公司接纳信托受益权人的转让,同时也能够转让自己拥有的 信托受益权给相关的需求者。 询问“坐市商制度” 中信信托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也曾考虑过上述方式增强信托受 益权的流通性。但作为该项发行主体的信托公司,再成为这样的“坐市商制度”交易主体 ,是否会有其他嫌疑?因此,目前更需要一个独立于发行主体的第三方机构,成为“坐市 商制度”的交易主体。 中信信托透露,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成为这样的“坐市商制度”的主体。 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信托受益权赎回准备金,专门从事信托受益权 的转让。 业内人士透露,这些设计距离实际意义上的操作还有一段时间。其中最主要的障碍 就是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支持资产证券化。 关于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可以质押。尽管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受益权 可以转让”,但究竟信托受益权是否在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列,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 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并不接受信托受 益权的质押,理由是《担保法》中并没有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可以质押的权利。另外,信托 法规还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发售信托受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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