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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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1.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2. 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 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3. 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4.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 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 预先通告。 5. 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 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6. 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 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7.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 。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 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 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8.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 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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