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奖惩规定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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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20奖惩规定B(doc)
|编 号 | |共 3 页 | |FND2002 | |第 1 页 | | | 奖 惩 规 定 (B) | | | | | | | | |第一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 |(一) 嘉奖 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 |  | |(二) 记功 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 |  | |(三) 大功 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 |  | |(四) 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 |  | |第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 |(一)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 |(二) 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 |(三)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 |(四)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 |(五) 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 |第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 |(一)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 |(二)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 |(三)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 |(四)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 |(五)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 |第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 |(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 |(二)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 |(三) 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 |(四)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 |(一)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 |(二)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 |(三) 1年内记大功2次者。  | |(四) 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 |第六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 |(一) 警告 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 |  | |(二) 记过 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 |  | |(三) 大过 每次减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 |  | |(四) 降级 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 |  | |  | |编 号 | |共 3 页 | |FND2002 | |第 2 页 | | | 奖 惩 规 定 (B) | | | | | | | | |(五) 开除 予以解雇。 | |  |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 |(一) 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 |(二)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 |(三)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 |(四) 妨碍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 |(六)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 |(七)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 |第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 |(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 |(二) 在工作场所喧哗 、嬉戏、吵闹 、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 |  | |(三) 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害 伪证,制造事端者。 | |  | |(四) 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 |(五) 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 |(六)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 |(七)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 |第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 |(一) 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二)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 |  | |(三)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 |(四)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 |(五)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 |(六) 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 |(七)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 、下棋 、阅读 | |、炊煮.... 等(干部连带处分)。 | |  | |(八) 1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 |(九) 机器 、车辆 、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 | |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坏并负赔偿责任)。   | |(十)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 |第十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 |(一) 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 、妨害团体秩序者。 | |  | |编 号 | |共 3 页 | |FND2002 | |第 3 页 | | | 奖 惩 规 定 (B) | | | | | | | | |(二) 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 |(三) 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 |(四) 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 |(五) 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 |(六)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 |(七)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 |(八) 1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 |(九)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 |(十)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 |(十一) 吸食毒品者。   | |(十二) 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 |(十三)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 |(十四)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 |(十五)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 |(十六)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 工农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 |  | |(十七)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 |(十八) 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 |(十九) 参加非法组织者。   | |(二十)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 |(二十一) 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 |第十一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如下   | |(一) 嘉奖与警告抵销。  | |(二) 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 |(三) | |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 | |内者为限。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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