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增值税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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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增值税法规汇编(doc)
2003年以来增值税法规汇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 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 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 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 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对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 工程二期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 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所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以下 简称共享设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购。目前暂定以下厂家 为供应商: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禾电子信息公司、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 公司。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地区,由税务部门为小型企业进行集中开 票,所需共享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配发。 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其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 设备维护费也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 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并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省 的分公司商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的标准。 三、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的各项具体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关于完善工作 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税务端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 国推行。 网络版防伪税控税务端软件,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 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因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和发售系统分开而需配备发售系统专用设备的工作,于3月底完成。 红字专用发票稽核软件,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完善涉嫌违规发票查处流程有关软件及监控台软件,7月份安装调试,8月1日起全国推行 。 (二)关于拓展工作 发票内部管理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成品油零售环 节增值税管理系统等4个软件,于4月1日至5月15日进行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安装调试 ,7月1日起全国推行。 另外,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时间进度,各地要及时将红字专用发票稽核 业务需求以及新拓展软件的业务需求和接口业务需求书面移交稽查局,从而使协查系统 同步做好各项工作。 (三)为保证时间进度,总局计划培训地市一级的师资,对地市级以下税务部门有关人 员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关于总局举行培训的时 间,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企业采集增值税抵扣联电子信息税务端软件的培训工作预计 在3月进行,其他软件的培训在4月份进行。 四、要认真做好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的环境准备工作。按照总局一体化要求,所有 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系统均采用三层体系结构,数据统一集中到地市,数据库服务 器使用金税工程现有稽核协查数据库服务器,每个省局和每个地市新增加一台PC服务器 安装Weblogic应用服务器软件。PC服务器硬件及相应的操作系统和应用服务器软件由总 局统一采购配备,计划在今年4月份到货安装。在推行完善和拓展软件之前,各地要及时 改进和完善网络以及客户端微机等系统环境条件,以满足实际运行中的需要。此部分由 各地自行解决;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上认证系统,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省一 级的互联网WEB网站,不满足要求的要尽快扩容,没有的要尽快建设,在4月底前完成。 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后,将增加一些新的操作岗位,这些岗位都要配备相应的微机 ,由各地自行解决,按照每个子系统的推行时间和要求配备。请各地在今年预算中预留 一部分资金用于金税工程二期拓展。 五、各地技术部门在继续作好以上技术支持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解决运行故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填写重大问题报告,统一报总局技术 支持中心。 (二)金税工程二期统一软件的版本维护。软件的升级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 没有总局的许可,各地不得擅自升级软件,以免造成软件版本不一致,影响系统的正常 运行。 (三)确保网络畅通。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后,应用系统将全部上网运行,各地一 定要确保网络畅通,遇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四)继续做好数据处理工作。今年,新推行的应用系统比较多,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将 更繁重,数据库的维护、备份等任务十分重要;有关应用系统全部进行网络化运行后, 系统管理员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数据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安 全运行。 六、要进一步加强协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尽快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问题,各省局稽 查部门内部要设置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人员,地市级局的稽查部门内部也酌 情考虑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专门协查人员,并要保持协查专业岗位工 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七、要认真搞好廉政建设。金税工程建设,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财、物的分配,将 涉及到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的合作,将涉及到纳税人购买通用设备等问题,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遵守总局制定的有关廉政纪律,严格执行总 局的有关廉政制度。  3、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3-2-27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 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3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并通知各级 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 告   鉴于截止2003年3月底、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 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3年4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同时 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 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 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除外)。   特此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 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 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 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 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 (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 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 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 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 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 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三、关于税务端软件   税务端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下发到各地,请注意作好与当地企业端软件的 衔接。税务端软件将分两步实施:   (一)2003年4月中旬,对现有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后,既支持目 前方式的扫描认证,也能够接收企业报盘方式,暂不能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二)6月上旬,将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升级到网络版,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报送方 式。   具体升级时间和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 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共21户)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6.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   7.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公司   8.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9.中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嘉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1.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12.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13.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4.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公司   15.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16.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18.广州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19.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1.泰和数码科技公司 6、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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