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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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会协〔2001〕151号 | |[pic]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通知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 | | | |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我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7月| | |1日起执行。 | |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 | | | |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 | |附件: | | | | | | | |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 | (2001年6月26日修订) | | | | | |1. 总 则 | | | | | |1.1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 | |,降低执业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制定本指南。 | | |1.2 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 |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 |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 |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 |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 |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 |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 | |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 | |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 |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 | |1.3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 | |1.4 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南未指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 | | |告第1号--验资》和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 |。 | | | | | | | | |2.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 | | | | | |2.1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 | |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 | |式2-1、2-2和2-3)。 | | |2.2 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 | |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底稿。 | | |2.3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考虑自身| | |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 | |2.4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 | |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 | |一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2-4和2-5)。 | | |2.5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 | |2.6 总体验资计划(参考格式2-6)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 |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 | |(3)重点审验领域; | | |(4)验资风险评估; | | |(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 |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 | |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 | |2.7 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各审验项目的以下主要内容: | | |(1)审验目标; | | |(2)审验程序; | | |(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 | |(4)验资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 |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参考格式2-7)完成。 | | |2.8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 | | | | | | | |3.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 | | | | | |3.1 设立验资的取证 | | |3.11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 |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 |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 |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 |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 | |的批准文件; | |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 | |(12)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 |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 |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 |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 |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 |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 | |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 |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3.12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 |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 |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 | |3.13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 |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 |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 | |(4)有关合并的公告; | |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 |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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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会协〔2001〕151号 | |[pic]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通知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 | | | |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我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7月| | |1日起执行。 | |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 | | | |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 | |附件: | | | | | | | |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 | | (2001年6月26日修订) | | | | | |1. 总 则 | | | | | |1.1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 | |,降低执业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制定本指南。 | | |1.2 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 |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 | |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 |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 |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 |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 |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 | |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 | |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 |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 | |1.3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 | |1.4 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南未指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 | | |告第1号--验资》和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 |。 | | | | | | | | |2.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 | | | | | |2.1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 | |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 | |式2-1、2-2和2-3)。 | | |2.2 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 | |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底稿。 | | |2.3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考虑自身| | |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 | |2.4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 | |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 | |一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2-4和2-5)。 | | |2.5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 | |2.6 总体验资计划(参考格式2-6)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 |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 | |(3)重点审验领域; | | |(4)验资风险评估; | | |(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 |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 | |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 | |2.7 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各审验项目的以下主要内容: | | |(1)审验目标; | | |(2)审验程序; | | |(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 | |(4)验资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 |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参考格式2-7)完成。 | | |2.8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 | | | | | | | |3.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 | | | | | |3.1 设立验资的取证 | | |3.11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 |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 |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 |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 |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 | |的批准文件; | |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 | |(12)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 |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 |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 |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 |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 |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 | |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 |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3.12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 |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 |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 | |3.13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 |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 |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 | |(4)有关合并的公告; | |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 |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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