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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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薪酬改革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编外勤杂工。

第二部分 高管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本公司的高管人员系指副总裁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五条:高管人员的工资采用年薪制,分为两部分: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
第六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董事长级 60万人民币
总裁级 55万人民币
副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级 36万人民币
副总裁级 36万人民币
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第七条:高管人员的效益年薪总额为公司本年度税后净利润扣除股东现金分红额后余额的10%。其中,董事长的效益年薪占20%,总裁占18%,余下部分由董事长或总裁按照董事会授权,向其他高管人员发放。
股东现金分红额为公司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基数为人民银行公布的本年度一年期贷款平均基准利率,同时考虑股东投资的机会成本及资本市场的变化状况,予以调整确定最终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效益年薪每年发放应发部分的60%,未发部分作为高管人员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连同银行利息一起兑现给高管人员本人。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

第三部分 编内员工的工资
第九条:编内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 基础工资
第十条:所有编内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人力资源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工龄工资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 岗位、技能工资
第十二条:岗位、技能工资按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在外地分支机构;营业部分别计发。计算公式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以后每年由人力资源决策委员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由营业部和分支机构提出,报人力资源总部批准。
第十五条: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如下:
职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一等 0.8 0.9 1 1.1 1.2
二等 1.1 1.2 1.3 1.4 1.5
三等 1.4 1.5 1.6 1.7 1.8
四等 1.7 1.8 1.9 2.0 2.1
五等 2.0 2.1 2.2 2.3 2.4
六等 2.3 2.5 2.6 2.7 2.8
七等 2.7 2.8 2.9 3.0 3.1
八等 4.2 4.6 5 5.4 5.8
九等 6.2 6.6 7 7.4 7.8
十等 8.2 8.6 9 9.4 9.8
十一等 9.2 9.6 10 10.4 10.8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总部及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各岗位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应在对岗位作出分析评价及考虑到劳动力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确定,在作出系统的分析评价之前,各岗位的系数暂定如下:
业务员 一等
业务主管 二等
襄理 三等
经理助理 三等或四等或五等
副经理 四等或五等或六等
经理 五等或六等或七等
总经理助理 六等或七等或八等
副总经理 七等或八等或九等
总经理 八等或九等或十等
总裁助理 九等或十等或十一等
第十七条:营业部的各岗位系数暂定如下:
业务员 一等(根据岗位不同定出不同级别,下同)
业务主管 二等
襄理 三等
副经理 三等或四等或五等
经理 四等或五等或六等
总经理助理 五等或六等或七等
副总经理 六等或七等或八等
总经理 七等或八等或九等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相当于部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
第十九条:营业部下属服务部或技术网点负责人的岗位系数根据服务部或技术网点的规模而定,5人以下的负责人为经理级,5-10人的负责人为总经理助理级,15人以上的负责人为副总经理级。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根据各部门的规模、定岗、定编情况核定其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岗位、技能工资的总额,超编人员的工资只能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应届毕业生见习期间和工作第一年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学历 工资等级 系数
大专及大专以下 一等一级 0.8
本科(无学位) 二等一级 1.1
本科(有学位) 二等二级或三级 1.2或1.3
双学位 三等一级 1.4
硕士研究生(无学位) 三等二级 1.5
硕士研究生(有学位) 三等三级或四级 1.6或1.7
博士研究生(无学位) 四等一级 1.7
博士研究生(有学位) 四等三级 1.9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每个部门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具体技术职务制度由人力资源总部会同各部门制定。在工资待遇上,高级技术职务定为8等或9等,中级技术职务定为5或6等,初级技术职务定为3等。
第四章 效益工资
第二十三条:效益工资分业务部门、营业部、职能部门分别计发。每位员工的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营业部的效益工资实行工效挂钩。财会中心应会同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制定各年度的经营目标考核及激励计划,并报总裁办公会会议审议确定各业务部门及营业部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
业务部门及营业部的效益工资根据效益工资分配方案按月预发,年终根据利润完成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多扣少补。各部门效益工资总额中的15%归总经理所有,15%由总经理用于奖励业绩卓著员工,10%由公司总裁掌握,用于各部门之间的平衡调剂。其余60%再按系数分配(不包括总经理)。
各部门总经理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总裁效益工资加基本年薪的80%。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的效益工资基数为广州地区的各业务部门和各营业部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六条:为以丰补歉,每月效益工资按应发额的70%发放,年终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第二十七条:新建营业部的效益工资确定如下:
筹建期间员工的效益工资按职能部门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间(开业后一年内)员工按所有实施经营目标考核的营业部的平均效益工资的80%核发。
第二十八条:试用期员工只发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第四部分 编外员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经警和保安的工资为:基础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为0.6~1.5。
经警、保安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与所在地其他员工的基数相同。
第三十条:勤杂人员工资根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其他编外员工的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劳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五部分 工资调整
第三十二条:每年一月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三十三条:员工升职一般按新职等的第一级进行定资,但如果员工的原工资等级已超过新等的第一级,则按高于原工资等级的级别定资。
第三十四条:员工降级按新职等的第一级定资。
第三十五条:员工年度考核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加两级;考核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加一级;考核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核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核为丁等者,工资系数降两级。
第六部分 员工异地调动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由公司委派的跨地区工作的员工,按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由总部对其发放地区工资补贴和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表六,每年由人力资源总部进行调整。
表六:跨地区工作员工生活补贴标准
派往地区

家庭所在地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一类地区 500 800 1000 1200
二类地区 0 500 700 800
三类地区 0 0 500 700
四类地区 500

第七部分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每月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以下各部分:
1、个人所得税。
2、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现有的有关分配方面的规定如有与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十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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