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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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
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
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
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
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
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
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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