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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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晰产权、理顺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利用经济杠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正确处理好财务关系的工作。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在资金的筹集、投资、使用、收入和分配活动中,与各有关经济利益实体之间产生的联系。主要指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接受国家审计、税收等部门及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我公司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为核心,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以会计基础工作为保证,建立二级资金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经济权和财务权,确保企业资产、债务、收益的安全、真实、完整、合法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建立二级资金管理体制,明确项目部经济权与公司财务权。项目部经济权是指围绕本工程项目成本而进行的资金收支权,如调迁费、临时设施、验工计价收入、物资采购、外部劳务拨款、发放工资、开支管理费、支付折旧大修款、支付租赁费等等,权力归项目部;非本工程项目成本之外的资金收支如投资、银行贷款、对外借款、担保、投标、资金调动、集资、入股、签署经济合同、利润分配、亏损弥补等,都属财务权,权力归公司。

第六条 财务管理层次:
(一)公司的财务管理:作为国有资本金和职工持股会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权责,全面履行经济权和财务权,主要负责本企业资金筹集、供应和运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和持股会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业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济责任;是企业的投资中心和利润中心。主要职责有:

1、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确定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
3、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资产;
5、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6、制定企业及其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企业所属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企业所属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8、实行企业的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本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9、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定所属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10、组织公司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落实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11、汇总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12、履行集团公司授予的国有资本管理职能,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能。
公司机关是代表全公司管理本单位的人、财、物和履行法人权利、义务的中枢执行机构。
公司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二级财务管理体制,即公司机关、项目部(含厂、段、公司)分别设立财务机构。工程队一般不再设财务室,可设代领代报会计员或核算员,确实需要的可设第三级一次性临时财务派出机构。

(二)项目部(分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项目部是一次性施工生产临时组织机构,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成本中心,项目经理是一次性的授权管理者。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实行授权制管理,充分享有围绕本工程成本的项目经济权,享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财务权;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和权限,越权对外的管理行为在本单位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如担保、抵押、借款、私自承揽工程、签订未经授权的合同等)由个人偿付。实行经理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以项目(公司、段、厂等)为单元的独立核算,对公司负责,按规定和承包责任状完成上交任务,由公司机关考核业绩,全部利润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归公司,造成的亏损及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罚之后弥补和偿还。项目部执行集团公司、公司《项目管理条例》及细则。

(三)工程队的财务管理。工程队属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基层劳务作业层次,它主要负责本项目可控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一般实行责任成本承包;组织开展班组核算,以班组为基础,以施工工序为对象,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料消耗、机械使用和质量安全以及内部分配等指标。

工程队一般不设财务室,可设立代领代报会计员或核算员,不设银行帐号,由项目部直接进行财务管理。项目部直接核算到工班。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执行企业的财务收支预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负责制订具体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参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参与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统一调度资金,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汇总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预算,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营成果;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6、依法计算交纳国家税金,监督财务收支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条 企业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是:
1、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编制投标、议标报价;进行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入计划。
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生产计划、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工程实物量、工作量和产值等核算资料及有关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数据和分析资料。

负责起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编审工程施工预算和预算成本费用项目分析;负责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调价索赔工作的原始记录工作;按期提供工程验工计价、未完工程盘点和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类的概预算成本费用资料;按期提供当期尚未对外清算的工程调价和索赔等资料。

2、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组织实施;提供编制施工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数量资料;贯彻执行施工定额;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依靠施工技术降低工、料、机械使用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计划;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对外部劳务队工程数量及变更情况进行签认;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开展情况对成本影响的分析资料;使用并控制技术开发费等科研经费支出。

3、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监督执行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管好用好民工队伍及包工队,指导班组考勤人员搞好工时利用的记录;建立、健全单位工程人工费台账,负责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工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负责汇总全处工资总额等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归口负责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及工费成本降低指标。

4、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订和管理材料消耗定额及储备定额,编制和落实材料采购和供应计划,科学组织采购、运输及储备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努力降低采购成本;负责拟定并实施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验、收发领用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做好材料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做好材料消耗记录。按工程对象和生产班组核算计算材料盈亏;负责提供材料差价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材料费、运杂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

5、设备部门:按施工需要及购置计划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制定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努力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负责制订和管理执行设备利用定额和能源消耗定额;负责拟定并实施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编制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运转、修理、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组织开展单机、单车等不同形式的核算;指导有关人员搞好机械运转记录,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机械使用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创净产值率、事故率等指标及其分析资料;归口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在可能条件下实现设备增值;负责降低机械使用费成本。

6、安全质量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制度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返工损失;按期提供完成安全、质量指标和影响成本的分析资料。

7、社保部门:负责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收缴、核算、管理、发放,负责退休、退职、待岗职工的工资及生活费发放,负责医疗费的收缴和管理。
8、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有关费用的支出,提供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资料。
各单位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
(一)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
企业产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全部税后利润归股东。实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管理体制。企业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公司机关与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
1、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表公司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主管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所属单位必须完成管理目标;
2、根据二级资金管理体制要求,公司机关安排全公司工程垫资、启动资金、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等,负责拨付所属单位购建资金或批准其自行购置;所属单位在经济权范畴内,使用本单位资金,按责任状目标完成上交计划。

3、公司机关代表公司制定财务制度、内部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单位应上缴的各项费用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等等;
4、所属各单位是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各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应纳入公司机关汇总。
(三)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共同配合协作,完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任务,针对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工作中各自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关系,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不同意见和矛盾时,应由单位主管或总会计师协调解决。

(四)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
职工作为经营生产的工作者,提供活劳动,企业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劳动法的规定原则进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要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办理。

作为持股会股东的内部职工,按《公司法》规定,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和利润的分红。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一是投资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的负债,包括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本由国家股、职工集体股等二元股东组成,遵循国家及上级规定募集。公司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合资、注册资本变动、重大融资、投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董事会审议决定。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进行如集资、入股、银行贷款、借款等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否则,均被视为越权办理,不作为企业行为,本息、红利及所造成的纠纷由经办人个人负责偿还。

第十三条 应交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均需按规定如实上交,禁止偷、漏税款。
1.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甲方验工数计算交纳。由甲方代扣代交的,要向甲方及时索要代交税票,并作为产值记账,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充分反映。得不到完税凭证的,要单独作文字说明并附有合法的原始凭据。

年终决算各级决算单位要将本年验工计价资料及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分类装订成册,随同决算一起上报公司财务部。
2.增值税: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据实交纳。

3.“四小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不交(财税字[1997]8号),印花税按财税字[1997]56号文规定交纳,车船使用税按财税字[1997]57号文规定交纳。

4.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超标准部分要作纳税调整,并且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有关项目需报经国税局批准。

应作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有:(1)集资利息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部分;(2)超过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各种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超过百含系数以外的实发工资;(5)企业自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基金及会费,超标准提取的工资附加费;(6)超标准提取的坏帐损失;(7)超标准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8)各种罚款损失,非广告性赞助支出;(9)规定以外的税前弥补亏损。

决算前,需报当地税务局批准的成本开支项目主要有:(1)各种修理费用;(2)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3)列入递延资产的各项费用;(4)研究开发费;(5)固定资产的报废及盘亏净损失;(6)材料盘亏损失;(7)各种坏帐损失;(8)非常损失;(9)其他有关项目。以上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报经国税局审批,并按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1998]60号)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当地税务局要求对外部劳务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必须从外部劳务队工程款中扣回。
由我公司发放工资的内部职工收入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并予以代扣代缴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下项目免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费、交通补助(10元/月)、托儿补助、误餐补助、住房补贴、洗理费等。其他不在上述之列的如流动、隧道、高寒津贴、防暑费、过节费、取暖费、各种名目的奖金等,均需纳税。

应纳税的计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山东省为880元)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100000元以上的部分 45 15375

第三章 货币资金及其往来结算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内部管理执行公司《货币资金内部牵制制度》,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完善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每月制定下月资金收支预算,报公司主管和总会计师审批,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收支执行“一支笔”签字制度。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九条 一切未纳入财务账簿管理的收入均作为“小金库”处理,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作奖金发放的,按私分公款处理。
第二十条 每个核算单位的银行开户不得超过2个,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定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拨付、费用开支、内部调拨等各种经济业务中的内部牵制制度。公司机关的资金划拨和调出,必须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室主管同意,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批准;机关费用开支,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支、费用开支,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或经主管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大额费用开支必须遵守集体研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之间不允许拆借资金。项目部(含一个主管领导下属多个项目部)之间调动资金,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批准,通过公司财务部转账结算,各项目之间不允许设往来账。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沉淀资金或富余资金,公司主管或总会计师可以酌情有偿调用。
第二十四条
按二级资金管理体制的原则,新开工的项目部需要启动资金、新购5万元以上设备等款项,由项目部提出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额度,由公司负责筹集拨款,其中启动资金拨款应于12个月内偿还,不收资金占用费,超期收息;需项目部垫付的,抵本年度上交款指标。

第二十五条 银行结算凭证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结算凭证应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印鉴执行分管制度。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注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备用金是企业支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包括职能科室、食堂、未建账的工程队)或个人,备作零星采购、开支、代领代报或差旅费等使用的款项。
备用金的管理实行定额备用金和一次性预付备用金两种制度,前账不清,不得续借,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不按规定报销或不按时交回余额款的,必须在发放工资中扣清,待实际报销时再另行付款,不得转作长期欠款。公司机关不办理各单位职工的备用金借款事宜,如确因工程急需,应由项目部领导或财务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机关财务方予办理,但事后须汇公司财务等额的款项,否则,以后机关财务不予办理该项目部的此类事宜;各单位职工调动时,应先清理备用金,再开具工资转移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联营等活动。违者,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超额超时占用公司机关资金、所属单位经公司批准相互借用资金及超额欠公司往来款的,执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年息6.5%,按月收取。各单位与公司往来欠款每季度末必须核对一致,否则,不允许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工程款结算负责制。工程完工后,所有的工程款和质保金催收、余款结清工作由原项目经理负责,并与项目薪金兑现挂钩,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建立坏账审核制度和坏账清理制度。在确认应收账款为坏账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所在部门提出有关资料和申请,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予以处理。坏账损失审批权限:每笔损失5万元以内,年累计损失30万元以下,由公司审批;每笔损失5-10万元,年累计损失30-50万元以下,由集团公司审批;每笔损失10万元以上,年累计损失超过于50万元以上,应报山东省财政监察员办事处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之后,方可列销;

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虽作坏账处理,仍要另立备查簿,并派人催款,尽量减少损失。

第四章 工资及其各种附加、基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资管理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劳动成果挂钩
;在工资总增长的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自行完成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工资)包括岗位、技能、工龄、流动津贴、高寒津贴、隧道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年终奖、风险抵押返还金、合同兑现奖、安全奖、进度奖、质量奖等各种奖金及加班加点工资等等,其中岗位、技能工资通常称为基本工资。

对于支付给职工的,但不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不得列入工资总额中,包括:
1、有关劳动保险方面的费用,如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
2、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药费、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等;
3、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4、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
5、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的一次性奖金,如创造发明奖、技术改造奖、合理化建议奖;
6、稿酬、讲演费和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安家费等;
8、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按定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但在编制工资发放表时,仍需参照下列标准工资的标准及发放范围逐项在工资表中填写,以便于计算工资总额、缴纳个人税金和社保基金:

1、技能、工龄工资,以劳资部门下达的标准或工资转移单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岗位工资由项目部根据本人所在岗位自定。
2、岗位补贴:为岗位工资的2.2倍。
3、工资补贴:为岗位、技能、岗位补贴三项工资的15%。
以上三项工资如有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
4、施工流动津贴:贵、川、云、苏、浙、皖、赣、湘、鄂、鲁、豫、晋、冀、桂、闽、辽、吉、黑、京、津、沪地区,指挥部人员3.75元/日,工程队人员7.88元/日;陕、甘、宁、蒙、粤、琼地区,指挥部人员4.13元/日,工程队人员8.63元/日;青、藏地区,指挥部人员4.50元/日,工程队人员9.75元/日。公司机关、物业中心、太原修造厂等单位的非施工流动人员不得发放施工流动津贴。

5、隧道津贴:隧道长度1000米以内的0.50元/天;1000米以上的1.00元/天,发放范围为隧道施工进洞人员。
6、高寒津贴:待定。
7、住房补贴:为工龄、岗位、技能三项工资的35%。
8、独生子女费:以公司计生办通知或工资转移单已注明本项金额为发放依据,夫妻各发5元/月,至子女14岁。
9、交通补贴:指住宅至办公地点的交通补助,10元/月。
10、书报费:15元/月,发放范围为干部。
11、洗理费:男15元/月,女23元/月。
12、毒素费:5元/月,发放范围为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
13、防暑费:长江以南30元/月,长江以北12元/月,分别在7、8、9月发放三个月。
14、取暖费:长江以北发放,整个取暖期40元/人。
15、特种工资:共46元/月(回族47元/月),其中物价生活补贴30元/月,粮价补贴6元/月,煤价补贴5元/月,肉类价格补贴5元/月(回族6元/月)。
16、效益工资:按效益情况确定。
17、奖金:指安全奖、质量奖、进度奖、年终奖、兑现奖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放工资必须反映在财务账面,任何变相处理、隐瞒真相列入成本的工资收入都视同为“小金库”列支,作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出,应全部没收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息工、竣工、职工放假后,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由公司承担,转公司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发放,发放标准及办法另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调动时,调出单位必须开具工资转移单,并注明其各项工资标准、已发放工资月份、应交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标准和已扣金额、未扣金额等。
接收单位财务未见工资转移单,不得发放其工资或岗薪。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放工资,必须以考勤表、记工表、工程任务单或合同书为依据,上述依据应作为原始凭证粘贴在会计凭证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和扣发职工工资,资金特别紧张的,应先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岗位、技能)或生活费,但拖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支付正常上班的职工工资,应按施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如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

第三十九条 各种基金、附加费的组成:
工资附加费由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组成。
社保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保”基金组成。集团公司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又增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储一补二,我公司从2002年起不再执行)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另外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十条 计提基数、比例、列支渠道如下:
类别 序号 名称 单位上交计提基数 单位上交比例 单位上交列支渠道 扣个人工资基数 扣个人比例
附加费 1
2
3 福利费
工会经费
教育经费 本月工资总额
本月工资总额
本月工资总额 14%
2%
1.5% 机关列管理费
指挥部列间接费
队列工程施工






4
5
6
7
8
9
10 基本养老
储一补二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生育保险 本月工资总额
不执行
本月工资总额
本月工资总额
本月工资总额
本月工资总额
目前未执行 18.4%
不执行
2%
1.2%
10%
1% 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
上年月平均工资
上年月平均工资
上年月平均工资
6%
不执行
1%
0
1%
0
其他 11 住房公积金 上年月均工资 8% 管理费用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如计提比例有变化,按另行通知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种附加、基金是项目上交款的内容之一,各单位可使用福利费计提额的2%,且不得突破,剩余12%福利、医疗费、2%工会经费、社保基金等部分各单位无权开支,应分别于半年、年底全额转账至公司财务部。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社保中心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单独管理。职工教育经费可暂由项目部管理,但开支须符合本经费开支规定。项目部必须按工资总额及对应的比率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并保证本项资金的及时足额上缴,对于在项目工程施工中,由于工资管理办法、承包核算方式不同,造成与工资统计、基金扣缴计提有关条款相冲突的(如:承包职工的工资表做帐、发放、统计问题,单位是否补贴承包人员的各项基金问题等),项目部必须在办法或合同上做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

第四十二条
职工医疗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各单位计提,并按上述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转账至公司财务部后,转至公司社保办统一归口管理和报销医疗费用支出,各单位不再承担职工医疗费用。但为方便职工,公司社保中心在年初核定下达当年职工个人账户部分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转拨各项目部财务,代报、管理职工个人医疗账卡,职工可报销门诊医疗费限额为不多于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财务部转入时,各项目部先挂入“其他应付款―职工医疗专户”科目,在每季末月份集中处理报销,同时冲减“其他应付款―职工医疗专户”,并登记个人医疗账户,每半年、年底必须公示个人余额,以便与职工互相核对。超过个人账户部分由单位统筹列支的医疗费,项目部不准报销,由项目部领导签署意见后,分次集中到公司社保办按规定审核报销,具体办法由公司社保办制定。因病在济南或兖州住院的,必须由项目部出具介绍信到公司社保办,同意方可住院。急病或特殊情况在项目部所在地住院的,需由项目部向社保中心报告备案。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伤、生病住院的,均由个人交付押金并结账(工伤除外),之后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统一收集病历、发票,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公司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婚丧、产假、节育、事假、育儿、工伤、病假等工资标准,具体执行集团公司《日常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只明确其中较常见的几种:
1、婚丧、产假、节育、探亲假: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照发。
2、事假工资:每季事假不超过三天,全年累计不超过十天,工资及各种津贴全额发放,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每季超过三天,全年累计超过10天,按事假天数除各种奖金和技能、岗位工资发放。

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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