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物流产业安全,是摆在我国现代物流业面前的问题,也是在开放的条件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要解决的大问题。为此,2008年7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建立了 “物流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
物流业产业保护立法现状
物流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生产性服务业,物流产业保护遵守国际服务贸易的立法。但国际服务贸易产业保护的立法远不如货物贸易的立法完备。
国际服务贸易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才被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范围,经该轮谈判签订并为当今WTO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GATS,也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第一个多边协定。但GATS并不是专门规范服务贸易救济的国际法律文件,在GATS的29个法律条文中,仅有少数几个条文:即GATS第10、15、21条。
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应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谈判。谈判结果应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付诸实施。”该条可以理解为:根据多边谈判结果,各成员方在其国内服务产业受到大量增加的进口服务损害时,可以对相关服务的进口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以作为对受到损害的国内服务产业的救济。
GATS15条第1款为“各成员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补贴可能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各成员应进行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纪律,以避免此类贸易扭曲作用。谈判还应处理反补贴程序的适当性问题。”该条可以理解为:一方面如果以成员方受到另一成员方补贴的不利影响,以致其服务向另一成员方输出受到阻碍,该成员方可以要求与提供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磋商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相关国内服务产业服务输出所受到的负面影响,磋商的内容应包括反补贴的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
GATS第21条条规定了减让表的修改,其具体内容主要是:一成员方(以下称修改成员方)可以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修改成员方应该将修改或撤销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3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利益可能受到上述修改或撤销影响的任何成员方(受影响成员方)请求下,修改成员方应进行谈判,以期就任何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该条可以理解为:当国内服务业受到损害时,成员方可以在3年后修改减让表,即可以中止或撤销依相关协定给予对方减让的做法。
我国对外贸易法在第36条、37条和45条原则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问题。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5条的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我国对外贸易法37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物流业产业保护法律救济方法
我国物流业可能会遇到以下损害:进口物流服务的大量增加,可能造成国内物流业的损害;补贴或倾销物流服务的进口,可能造成相关物流业的损害。
物流行业如果遇到进口服务增加,如物流快递行业外国企业的迅速增加,可能导致我国快递业的萎缩和冲击,给物流快递行业带来损害。应对进口物流服务增加,我国可以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在WTO体制下,GATS 第10条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和21条关于减让表的修改的规定,均从不同的角度确认了各成员方对进口服务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利。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5条也为物流业进口服务增加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采取保障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证明国内物流业受到损害。损害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损害、损害的威胁和对国内服务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损害”一般是指直接的损害,如国内物流产业利润和就业的减少;“损害的威胁”是可以预见到的未来损害,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物流服务业的损害;“国内物流服务产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是指阻碍了国内物流某一新兴行业的建立。
注意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采取保障措施首先要通过对外贸易主管机关进行调查,调查损害成立后,要按照WTO的要求与相关国家就要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多边谈判。
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保障措施原则上是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实施。 即如果WTO协议生效超过3年再采取保障措施的话,要给受影响成员国以补偿,否则受影响成员国有权报复。但如果在3年内采取补救措施,则不需补偿。
采取保障措施的形式。禁止或限制物流服务贸易。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需要可以禁止或限制相关国际服务贸易。
从WTO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定的角度,未直接规定反倾销的问题,但并未禁止在服务贸易领域反倾销。我国对外贸易法也是从总体上认为可以对服务贸易进行反倾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倾销行为、补贴行为等进行调查。目前的物流快递行业快递业务价格迅速降低,可以考虑其倾销的嫌疑。
服务的补贴,是指政府国公共机构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并为服务提供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GATS第15条非常明确地表明了成员国可以对服务贸易进行反补贴谈判,谈判成功后,可以对物流进口服务征收反补贴税,但征收的反补贴税应当与进口服务的补贴服务大体相当。
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救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倾销行为需要证明物流服务的正常价值高于实际的物流服务价格。因此确定正常价值非常重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是:如果服务提供者所在国与服务进口国的相关服务部门具有可比性的,以服务提供者在其所在国市场上向服务消费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可比价格为服务的正常价值。不能依上述办法确定服务的正常价值时,可以将服务提供者在第三国市
场上向服务消费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可比价格作为服务的正常价值,只要该第三国的相关服务部门具有可比性。以上办法均不可用时,可以依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进口国提供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和利润的办法推算服务的正常价值。
证明倾销行为或补贴行为对国内的物流产业产生了损害,损害同样包括损害、损害的威胁和对国内服务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
证明补贴或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要审查除倾销或补贴进口以外的、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变化情况、消费模式的变化、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外生产者与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调查机关如确定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上述因素造成的,可确认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旦经过国家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调查确定为倾销或补贴,可以对该外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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