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解读》

  培训讲师:李皖彰

讲师背景:
李皖彰老师——企业经营风险与商法实战派讲师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211)经济学学士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11)法律硕士Ø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综合所之一)顾问Ø北京多家高新产业园区常年法律顾问Ø比利时蒙斯大学、美国索 详细>>

李皖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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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解读》详细内容

《新法速递-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解读》

《新法速递》
北京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解读
主讲:李皖彰
【课程背景】
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带来法治的逐步健全完善,这样的变化也必然会逐步在企业的用工中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社保税征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不得不引起企业经营管理者与人力资源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其他社会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是由制度性法律结构所支撑着的风险体系,因此也是可以有效防控的。防范应对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已构成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该解答已于2024年3月8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9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30日印发执行。现予以解读。
本课程设计者与讲授者李皖彰老师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商科的知识体系和海外访学经历,拥有16年企业管理咨询与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服务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了解企业劳动用工的真实场景与需求痛点。作为本届北京市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李老师用丰富的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实践赋予理论知识生命力,让员工听得进、用得到、入脑也入心。课程设计深入浅出,贴合企业实际需求与应用场景,结合最新法律要求,为受训者呈现最实用、受用、好用的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内容。
【课程收益】
帮助学员快速锁定最新劳动法实践问题答案
提升学员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的基本法律知识
拓展学员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增强学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风险感知能力
提升学员解决问题的实践技能
提升企业整体的守法合规意识,推进稳健长久发展目标的逐步实现
【课程特色】
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各地最新司法裁判案例,权威高效,直击热点、难点、麻痹点
结合劳动用工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实时更新、灵活实用
以最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与各地司法实践为依托
结合讲师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深入剖析法条及其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学员学得懂、记得住、用得到、吃得透
【课程对象】企业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中基层管理
【课程时间】0.5天
【课程大纲】
企业常见劳动争议处理的特点及误区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受理范围、案件管辖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常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应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
劳动者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
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常见问题
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
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
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与关键要素
依法依规、公平正义
注重调解
预防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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