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赏罚



  赏罚,赏罚什么,现代管理理论有一脉叫“行为科学的,行为科学是研究人们行为活动及产生行为的原因的一门科学。在行为科学中又有种种学说,其中又有一支是马斯洛的需求学说。赏罚什么,马斯洛认为可结合人们需求意向来考虑赏罚的内容。



  美国人马斯洛的需求学说是这样的,他认为人的需求有五个方面且形成层次,它们由低到高分别是:生理需求,即关于维持人的生理生活物资方面的需求;安全需求,即为保障人的劳动、安全满足的需求;归属需求,即要求在社交活动中能获得单位亲和的归属感;尊重需求,即自尊自重,希望得到人们对自己的器重;自我重视的需求,就是盼望能在工作中施展其才华创非凡成就。马斯洛认为,人们追求需求是逐层次展开的,满足了第一层次的欲求,就进而去追求第二个层次的欲求,如此等等。马斯洛的需求学说,抹煞人的社会属性去讲需求是欠科学的。人们对这些需求的追求,也绝不是像马斯洛所说的那样,简单地获得下一层次的欲求后再去追求上一层次的。事实是几个层次的欲求常常被一个人同时追求着。有时甚至可以舍弃下一层次的需求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不说现代人的例子,拿古人说,伯夷、叔齐义不食周粟采薇首阳,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就是例下。所谓志士不饮盗泉水,廉者不受嗟来食。不过,马斯洛提出人有需求问题,与之对应会产生欲求行为,是有参考价值的 。



  分析人的需求进行概括,不外乎物质的与精神的。物质的:如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满足,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精神的:如归属的,尊重的,施展其才华的,追求出优异成果的等,这主要表现为荣誉的追求上。



  谋众,给职工以尊重的满足信任的满足,施展才华的满足,追求出优异成果的满足等,这是更为重要的激励之道。国外有学者说:“金钱能买到有限的体力和技术,但决买不到热忱、创造力、决心、忠诚和灵魂。”这话是有道理的,记得一位哲人说过,能用钱买来的东西都不贵。赏罚、奖惩,首先要在这些荣誉激励方面去实施。关于这些在我本篇前面写的一些内容中已有所述及。比如在讲治气时就讲要给职工以主人翁的权与责。



  下面一则例证是很能说明精神欲求满足的威力的。拿破仑属下有两个团败阵了。这两个团原先都是拿破仓属下精旅,屡建战功。这次战役失败了。拿破仑把这两个团的士兵召集起来,用创伤的感情宣布,这两个团因为思想麻痹而失败,说这个事实已不配当拿破仑的士兵,并叫参谋长在他们这两个团的团旗上写上我们不再是拿破仑的士兵这样的文字。士兵羞愧难当,哭着要求拿破仑宽恕,允许他们再履行一次当拿破仑士兵荣誉,允许他们在下一次战斗中雪去失阵之耻。拿破仑同意了。在这两个团在下次作战中个个奋勇杀敌,赢回了荣誉。



  赏罚,本身不是目标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就企业管理言,其目标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为国家做贡献。赏罚就是为实现企业这些目标所施用的手段。



  赏罚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概念,赏与罚必须结合运用。尽管它们二者相较,一般说罚是严厉的措施,赏是恩抚的手段,赏罚效果是不完全一样的。国外甚至有人把罚视为激励的负强化因素,把赏视为正强化激励因素。事实是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弃舍排斥另一个方面,都是起不到赏罚应起的作用的。赏罚是相依的,古人说:“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这话是讲得很有道理的。当然,赏善罚恶都不是目的,目的是教育群众,做好工作,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有时强调一下赏,有时强调一下罚,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赏罚孰明?明,赏罚标准要明,赏罚执行要明。赏罚标准要明,明在理,要实事求是地赏,实事求是地罚。不能以感情代替刑威。喜不可以纵有罪,悲不可以戮无辜。这个古人箴言是很值得我们采用的。赏罚执行要明,古人也有告诫,“法不阿贵,绳不曲抗”,“诛不避贵,赏不遗贱”。这些话都是讲得很好的。



  赏罚要明可用一例作证明。80年代初,我国有些企业不顾国情引进了一种所谓“发红包”的激励手段。企业领导人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提取一笔费用,然后把这部分钱分成大小不等的包,悄悄地奖给“有贡献的人”。这种做法就是一种赏罚不明的做法。悄悄地奖给“有贡献的人”。“有贡献的人”是谁?群众不明;为什么奖,奖的原因不明;奖了多少钱不明。如此不明之举,产生了多少不明纠纷,干群关系有纠纷,职工间有纠纷。一些作风不正的干部从中掺了私,一些思想不健康的职工以领导脸色为标准干活,想获得领导好感,从而多得红包,如此等等,使企业工作蒙受了损失。



  赏罚种种内容中,有荣誉的激励,经济的激励,还有职升降的激励,经济赏罚是谋众的一个重要手段。



  《孙子·作战篇》说:“取敌之利者,货也。”货就是物资激励的意思。曹操对此作注,讲得很直率:“军无财,士不来;军不贵,士不往。”认为物质利益是策励士卒来往的一个重要内容。孙武这句话的意思是,杀敌取胜缴获所得要给奖。吴起对军队也主张实行“进有重赏”政策。孙武在《作战篇》又说:“故车战得车十乘已上,赏其先得者。”主张士卒谁先缴获敌10乘战车以上谁先得奖。这里,孙武不仅提出了军争要实行奖惩原则,还提出了怎样实行奖惩的主张。



  “得车十乘已上,赏其先得者”,这里含有一个赏罚的质与量问题。质,就是说有功就要有奖,无功就无奖,有罪的还要罚,不能搞赏不当功,罚不当罪的事。量,就是说实行奖赏时要据功给赏,得大功给大赏,得小功给小赏,无功的不得赏。这个思想《吴子》中讲得很明白,《励士》中,在讲“有功而进飨之,无功而励之”时,主张“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无功坐后行”,甚至还主张对作战有功人员的父母妻儿也要“以功为差”(据功行赏)。



  军争中上述赏罚要有量的区别,对现代管理的借鉴作用是明显的,并且形成了自己的语言,如“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与效益挂钩奖”等。现在问题是,有的领导不敢或不会使用这个“赏罚分明”的原则,该赏的不敢赏,怕一些人叽喳议论;该罚的不敢罚,怕惹骚气;该重赏的不重赏,怕惹是非。于是仍然让众人吃着无差别境界的大锅饭。这是有悖赏罚要明这个原则的。



  赏罚有“量”的问题,还有“时”的问题。时,两种时态观,一是及时,事发了及时处理。所谓赏罚不逾时,及时才能产生赏罚的正效应,时过境迁再处理,酒凉了敬酒不香,罚酒不苦;一是适事与适时,赏罚的目的是教育人,选一个对全局有影响的、震撼感强的典型事件,再选一个适当时机,进行处理,使之取得“点灯一盏,照亮一片”或“儆一以警百”的作用。当然,这样的处理得宣传,必须以合法、合理、合情为条件进行。这个“一”不管是“拨亮一盏灯”的一“一”,还是“儆一”的“一”。不能滥,尤其儆一的一,选择时更要慎重,因为儆毕竟是一个严厉的措施,是要伤及人的。



  关于赏罚孰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赏罚有量的问题,时的问题,还有一个“知人”的问题。在不违背信赏信罚赏罚制度的原则条件下,要根据立功者、受赏者的需求而,使赏的效果更好,借用俗语作比喻是人在雪中要给奖就给予炭的奖励,人在雨中,则要给予伞的奖励。对于罚,也应如此。罚其最能触及受罚者心灵的,促使其改过自新。



  当然还要考虑群众效果。关于这,《孙膑兵法·行篡》中有议论,说:“夫民有不足于寿,而又有余于货者,有不足于货而有余寿者。唯明王圣人知之,故能留之。”这话是说,民众中有的人轻财货重性命;有的人轻性命重财货。只有明智的君主才据此行赏罚,使人被留了下来。当然,需要强调,据人行赏罚不能绝对了、片面了,赏罚毕竟是严肃的事,胡乱地据人需求行赏罚是不可取的,标准只能是一条,根据既定的法令、制度、纪律办。目的也只是一个,教育人。怎样做更能教育人,就怎么办。



  职务奖励也是赏罚孰明的一个内容。



  《吴子》写有《励士》篇目,诸葛亮在兵书《将苑》中也写有《厉士》的。诸葛亮《将苑·厉士》有些观点颇精辟,录下关于讲赏问题的内容,供参考:



  “夫用兵之道,尊之以爵,赡之以财,则士无不至矣;接之以礼,厉之以信,则士无不死矣;畜恩不倦,法若画一,则士无不服矣;先之以身,后之以人,则士无不勇矣;小善必录,小功必赏,则士无不劝矣。”



  这段话讲了五个励士之道:一、给有功的士卒以官爵,以货财;二、用礼义,用忠信激励士卒;三、给士卒以恩孚,一视同仁地严明法纪;四、将帅率先行动做出榜样,再要求他人;五、小善、小功不忘表扬、奖赏。诸葛亮认为,实践这五条,就会收到士卒无不至,无不死(拼命),无不服,无不勇,无不劝(尽力)的效果。



  这五种励士之道,绝大部分我在前面都谈及了,但有两点尚未提及,那就是“尊之以爵”及“先之以身”问题。



  尊之以爵。尊,尊重;爵,官爵。尊之以爵,对作战有功的士卒授以官爵,用现在的语言说,就是委任提拔,给予晋升职来和奖励。当然,对有功的要尊之以爵,反过来,对不称职的也需要降之以爵,这是赏罚孰明所需要的。



  尊之以爵,它是这样一种激励手段,是一种荣誉,职务荣升是令人羡慕的,它又内含经济的激励,因为爵与俸总是联在一起的,有一定的爵就有一定的俸,是一种信任的满足,授爵就是授权,就是受责,意味着上级给予更大的厚望。所以尊之以爵这种激励是高层次的激励,有更大作用,运用得好意义是很大的。



  考察兵法上说的“尊之以爵”,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孙膑兵法·行纂》中说的,根据战事功过选贤纳才给爵《“权衡,所以纂贤取良也”),就是说以爵去表彰有功士卒;一是《孙子·用间篇》中所说的,以“爵禄百金”为待遇,招“上智为间”,就是说供招慕人才用。



  现代经营管理,尊之以爵,也可用于两方面。对生产经营做出贡献的授爵,给以新的责与权;用爵的荣誉招慕人才,如选用厂长、招慕科技、管理人才。



  尊之以爵,是荣誉,是责与权的新委任,这样对领导部门说,授爵时必须慎重,尊之以爵,必须尊给确实有贡献的,授之以新权时,必须授以与其能力相称的权与责。



  这样一种授爵是不可取的:不是论功行赏授爵,不是据能力据需要授爵,而是因为不光彩的原因,比如感情拉拢、权力徇私等等而授爵,使爵蒙上不正之风的尘埃,那是很不好的,必须坚决反对。



  下面再简单议论一下“先之以身”问题。“先之以身,后之以人”,是说在作战中,在处事时,领导者要以身作则,遇困难先之以身,遇享受后之以人。先之以身,后之以人,还有这样一个意思,用现代语言说,就是要他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他人不做的,自己率先不做。



  先之以身,后之以人,在战事中,在处事时有着重要作用。它是命令,领导的行动无声地引导着士卒行动;这是榜样,促使士卒效尤;它是鼓励激励士卒奋进。《尉缭子·战威》说:“战者,必率身以励众士。”《语语·子路》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都说的是先之以身的重要。诸葛亮是兵家、政治家,他写兵书用了上述“先之以身,后之以人”的话,他也实践了自己的这句话,诸葛亮错用马谡,招致街亭失守,蜀国孱危,诸葛亮刑不避己,上表后主,引咎自贬,此事对蜀国影响很大。曹操也是一位兵家、政治家,在一次行军中,曹操坐马失惊践踏了农田,触犯了军纪,他也先之以身,割发而自刑,此事客观上起到了整肃魏军纪律的作用。诸葛亮的“自贬”,曹操的“自刑”,作为“其身正,不令而行”的佳话流传后世,很值得供我们治理企业时参考。



  还须指正,诸葛亮在讲这个“先之以身”问题,是在讲励士,讲赏罚时说的,这就加重了在赏罚问题上,“先之以身,后之以人”这句话的分量。赏罚的价值是公正的,赏罚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假如在赏罚中领导者掺了私,使了假,不是先之以身了,不是后之以人了,该赏人的却赏了自己,该罚己的却罚了他人,这怎么能当好领导呢?这是很值得作领导的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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