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开发票“好处”一箩筐

 合肥一名男子喝完酒后,来到一家歌舞厅谈好价格后与一名“小姐”发生了关系。事后该男子竟大闹歌舞厅,要求“小姐”为其开发票,最后惊动了110。见到民警,该男子竟像遇到了救星,要民警为其主持公道,“警察同志,我在这里消费,他们竟不给我开发票。”虽然民警一再声明嫖娼是违法行为,可该男子还是不听,继续大闹歌舞厅。民警只好强行将其带到辖区派出所处理。(《安徽商报》)



  酒鬼嫖娼后向“小姐”索要发票,还找民警主持公道,这不是自投罗网嘛。嫖个娼也要发票,不知道酒鬼想在发票上开什么名目呢?餐饮费?住宿费?招待费?甚至干脆直接开“小姐服务费”?



  不过,嫖娼要发票一点道理都没有吗?恐怕未必。卖淫嫖娼是非法的,我当然知道这一点。可既然是非法,为何还存在呢?并且,从新闻里,我们只看到民警把嫖娼的酒鬼强行带到派出所处理,并无说明对“小姐”和容留卖淫的歌舞厅是怎么处理的。有人卖就有人买,娼已嫖过,可以说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交易”,有交易就应开发票,理所当然。并且,嫖娼开发票“好处”有很多:



  一是可以满足高层次“顾客”的需求。酒鬼为啥要开发票?说不定他不是普通人,而是哪个单位的小头头,是有地方报销的。既然人家有这个需求,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就有义务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否则,老让人家自掏腰包找“小姐”,以后谁还去呀?



  二是有利于维护“顾客”的利益。嫖娼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如果该酒鬼回去之后查出了性病或是出现了某些功能的障碍,就可以把发票作为依据,找提供服务的商家索赔、为自己讨回公道,以免商家不认账。



  三是可以让某些经营者和“高收入人群”能够缴税。与其让色情场所和“小姐”闷着头挣大钱,还不如让其按“顾客”的消费额开具发票、足额纳税,为社会做点贡献。



  四是可以作为娱乐场所从事非法经营的证据。众所周知,许多色情场所之所以长期存在没有被打击和取缔,关键是相关部门“缺乏证据”。假如嫖客取得了发票,某一天突然良心发现将其提供给警方,警方铁证在握,就可以理直气壮去扫黄啦。这就叫嫖客扫黄、以毒攻毒。



  既然嫖娼开发票“好处”一箩筐,我不禁要问:嫖娼凭啥不能要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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