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猎德四“钉子户”败诉,天河区司法局当即表示会介入调解双方关系。1月5日早上10时,在天河区司法局牵头下,双方在猎德公司协商。不过,协商开始不到3分钟,双方就开骂了起来,并差点动起手,最终4户“钉子户”没有一户签成协议。(《新快报》1月6日)
据报道,司法局在一天内就组织了双方3次“协调”,但猎德公司坚称协议没问题,不做任何修改,而住户也坚持认为协议有不合理地方。其中一位住户李泽民称,“办公室内有七八名村干部和猎德公司的人,当时他一进去,他们就说你们终审已经败诉,你打算怎么样?他说既然法院已经有判决,那就执行吧,但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合理的补偿安置问题。谁知,这番话却让对方愤怒并拍桌子质疑,对方表示李泽民并没有什么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不肯签合同已经拖慢了工程进度。之后,双方就开骂了起来。”
在这里,负责拆迁的一方以为法院判处住户败诉之后,对方便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了。一些时评家也悲观地表示:“《物权法》被狠狠的"伭艘患嵌?rdquo;,“猎德钉子户拒签协议就是捍卫《物权法》”。这些显然都是误读了《物权法》的结果。
其实,尽管《物权法》在第四十二条里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强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样的征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此外,《物权法》在第七条和第一百零六条里也分别规定道:“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房子是否该拆,还得依法律程序进行裁决;而这四住户的房子哪怕非拆不可,他们也有依法取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并非连谈判的资格都被剥夺了。反过来说那就是,如果拆迁户未能取得合理的赔偿,也并不意味着这项拆迁事业就一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拒签协议是该赔多少的事,而《物权法》侧重强调的是该不该拆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事实上,如果说《物权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有比较不足的地方,那便是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太过模糊,往往由强势的一方说了算。
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遇到“钉子户”时,负责拆迁的一方便组织人强拆或偷拆,以为这样一来,对方便失去赖以谈判的筹码了。这种想法实在是幼稚极了,至少是不懂法的表现。私人利益固然不能侵害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就能侵害私人合法利益了吗?为了公共利益而影响到私人利益时,主事一方一样要遵守法律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你还真以为房子没了,便不用付足额的补偿费用了吗?至于因强拆或偷拆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那更是要拆迁方负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
希望在以后的拆迁过程中,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能够适时地出来解释一下,不要让有些人盲目自大,甚至犯了法都不知道,也不要让有些人误以为自己被剥夺了合法权益,连大胆谈判的勇气都没了。至于《物权法》本身,也可以在将来的实践中随着新情况的出现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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