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6个月之争

 笔者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的新闻,从它最初的起草,到争论,到生效,都做了很多报道,以至于看到什么观点都不觉得新鲜。不过,最近看到一个报道还是有点诧异。



  报道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问题作出答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这一解释可能会写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里。恰好我刚报道完西门子“培训生”的案件,其中也涉及到劳务派遣,西门子招聘员工,但让他们与劳务公司签约派遣到西门子2年,后来发生违约官司,西门子因为不是用人单位而败诉(它是用工单位)。



  胜诉的律师说,要是按照劳务派遣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那以后西门子就不能这样招聘“培训生”了。刚才又看到苏州工业园的一份材料说,要是劳务派遣不准超过6个月,会让他们那里的用工单位无所适从,不利于企业产业升级,竞争力也会大幅下降。同时,劳务派遣行业也可能进入“冰川期”,他们渴望能有一个弹性的期限。



  我也注意到上海世博会展期恰好也是6个月,除了志愿者外,它的很多辅助性、临时性、替代型岗位可能也需要劳务派遣。如果以后细则这样明确规定,就意味着世博会很难用到劳务派遣,或者要很麻烦地使用,比如用两批人,因为不可能大家都是会期开始的5月1日签约派遣,刚好卡在会展结束的10月31日合同到期吧,毕竟之前的培训,之后的收工都需要这些人。



  在细则还未出台之际,笔者在此呼吁,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确实要慎重考虑。部分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恶意违规自然要受处罚,但不必让整个行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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