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月7日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其主要内容是“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全国很多媒体都刊登了这一消息,其实,这一举措真的称不上什么“新”闻。去年底,国土资源部就下发过类似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更早在1994年就通过,1995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条中就白纸黑字地写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这不由地让人心中悲凉,对闲置土地的管理,法律早有对策,然而这“二十五条”似乎也在闲置,起不到作用,成为了一条看上去很美的景观性法律条文。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地强调,对闲置土地征收百分之二十的闲置费乃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究竟有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呢?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似乎有先见之明。中国1998年进行房改,城市土地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执行之日,房地产行业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哪有现在的如此大规模的“圈地屯地运动”呢?今日,城市房价让许多老百姓感到高不可攀,开发商还要借此机会炒作房价。大肆屯地,便是开发商提高房价的杀手锏之一。2007年11月02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最新的数据显示,碧桂园的土地储备已激增至5400万平方米。光一家开发商的土地储备就能达到如此规模,那么放眼全国呢?闲置的土地规模又会达到怎样惊人的数字?当然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有难度,不单是开发商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有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其中不乏权钱交易、利益勾结。这一些都给法律政策的执行设置了障碍。
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任何规范都有一个如何保证正确实施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好法律从抽象层面上的存在到具体意义上的存在的转化问题,那么法规制定得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重要条件,制定了法律规范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环节,而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则属于“有效的执行”的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市场经济来说,没有完备健全的立法固然不行,没有一套有力、公正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
“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经济学家郎咸平针对《证券法》出台发表的言论指出了中国成为法治社会的症结。对于抑制打击开发商闲置土地,中国的法律早在十年前就有规定了,而到现在还要靠国务院颁布通知来落实!但愿这次国务院对闲置土地的老生常谈能起到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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