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传出风声,将以居住证为条件,限制外来人员购房。尽管1月3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已书面声明,不存在限制外省市来沪人员购房的政策,《解放日报》却在1月8日“观点”版头条,刊出华东师大教授余南平的文章,题为《谁是真正有资格的购房者》,为之前传出的政策取向作辩,提出不为外来人员买房设限,会损害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在笔者看来,余南平的这篇准社论文章,几乎通篇都是谬论,充满似是而非的误导,以及强词夺理的狡辩。这样的一篇荒唐文章,被上海市委机关报重磅推出,如果不进行驳斥的话,不但有悖笔者的良知,还会影响决策者的形象,引发民众的思想混乱。
余文首先提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入了公路、医院、学校等公共产品,而在一个城市里,只有“这个城市的公民”,才可以“问心无愧地享有”它们。他还声称,这“符合古希腊城邦社会最原始的公民共享原则”。对此笔者想要问的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只为本地户籍和有居住证者服务?余先生说,“公共品的投入来源是所在城市的政府公共财政开支”,这话不错,可外地来沪工作、生活的人员,是不是城市财政的贡献者,是不是这个城市、这个国家的公民呢?如果按照作者的逻辑,公共产品只配由部分“公民”享用,那城市中的外来人员,岂非也应不让他们到公立医院看病,不让他们乘坐廉价的公交车,不让他们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如果说,作者以“古希腊城邦社会最原始的公民共享原则”,来证明公共产品不应服务于外来人员,仅是将“共享”偷换为“排外”概念的话,那么,作者以买房者没交物业税为理由,来反对跨地区持有物业,就属于虚设论据的死搅蛮缠了。作者说,在中国物业税出台之前,以居住证为管理核心,反对跨地区持有物业的政策取向,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公平性和合法性的。笔者十分不解,对个体公民,“法无明确禁止即许可”,未来才有可能出台的规定,岂能作为当前政策的依据!西方很多国家已取消死刑,难道在中国废除死刑之前,我们可以按身份定规则,将一些依法该判死刑的人,改判成有期徒刑吗?
作者提出,出台以居住证为管理核心的限制性购房政策,不仅不会损害上海国际性开放城市的形象,还会让公共产品的投放更有效、覆盖面更广,更有利于增强上海的凝聚力及地域融合,在笔者看来更是荒唐无比。作者的理由是,高房价固化了人才的流动性,还让在城市生活和劳动者,无法轻松地从事创造性活动,必须让居住成本得到控制才行。对此,笔者且不去说上海的房价高企,主要原因并不在外来人员买房,而只想向作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上海建设发展所需的“百川”,是否仅是那些高层次人才?只让外来者中的人才享受公共品,公共产品投放的更有效、覆盖面的更广,体现在何处呢?
毫无疑问,公共资源的配置需要公平,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进行。但对这点应当有正确理解。一方面是该交市场的东西,不应以行政手段去干预。比如建在上海的商品住房,尽管周围有不少公共资源,但住房本身并非公共资源。何况,说以居住证限制外地人购房,是为限制外地购房者空持物业,可那些空持物业的外地购房者,不恰恰没去享用本市的公共品吗?另一方面,公平配置城市公共资源,需要全面、真正的公平,包括考虑外来人员,考虑普通劳动者。众所周知,上海居住证的发放极其苛刻,多数居住在上海的外来者,根本无法获得居住证。就算按作者的“奉献、回报”原则,那些为数众多的无证外来劳动者,每天都在为上海的建设奉献着,凭什么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不让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在商品房的购买上,也为他们设置不合理限制呢?
余文最后说,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变迁轨迹来看,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政策,任何政策的制定,均会受到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这话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这样一句“普遍真理”,当不了荒唐政策的挡箭牌。当下的中国,正加速推进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中央更是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让流动人口分享民生善政的要求,上海若画地为牢甚至开起倒车来,必将严重损害改革开放龙头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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