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前日社论《贪婪的收费公路让政府蒙羞》,对收费公路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作了剖析,文中论点鲜明,读后颇有同感。由此也联想到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国有资源(产)流失问题。
为什么说收费公路存在国有资源(产)流失问题呢?我们从收费公路建设的投入来分析。建设资金是第一种投入,建设用地是第二种投入。虽然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征地费用来表达为资金形式,但这种表达并不能反映所投入土地的全部价值,原因是征地费用的标准远低于市场标准(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大交通的政策),结果国家政策形成的隐性投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全部由投资方获得,从而产生了公众不易察觉的国有资源(产)流失问题。例如,当一条4级公路改造为2级收费公路时,其投入产出分析往往只计算新征土地的费用和工程建设的费用,而新征土地原本的价差和原公路的价值都被有意或无意忽略,客观上造成了投资方以部分资本投入获得收费公路全部价值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结果,国有资源(产)由此产生流失。
还有另一个问题更不容易被察觉到,鲁迅先生说:“世界上原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这说明在哪里修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事实上,绝大部分路桥都含有一种隐性的空间权,也就是说,在一个地方修了路桥,后来的投资者便无法以同样的成本修建功能相同的路桥,因为先进入者一般都选择了建设成本最低的线路或位置。这种建设成本最低的线路或位置也就是一种特殊的空间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这种本应属于国有资源(产)的价值也被收费公路的运营部门无偿占有。
类似的国有资源(产)被某些部门或实体无偿占有或超低价使用的情况还有很多,如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等)、水电资源(供水和发电)、风景资源(国家风景名胜区等)和文物资源等。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主要还是通过人大立法、政府监管、公众和舆论监督等途径来解决。人大要加快《国有资源法》的立法程序,对国有资源的类型和开发方式作出法律规定,设立资源税,并确定资源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原则,同时应对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投资回报水平制定合理的限制。各级政府则应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利用随意增加(或虚增)人员成本(员工数量及其薪酬水平)以规避法律限制的行为,包括对垄断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与社会平均薪酬水平的差距进行合理的限制。法律、经济和资源科学研究人员则应加强相关研究,为各类国有资源的合理定价、投资者合理的回报水平、垄断企业员工合理的薪酬水平等提供公允的计算方法和科学数据,也为公众和舆论监督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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