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公正倾斜性要求

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来到北京参加两会。3月1日,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南方都市报》3月2日)。



  可以说,张茵作为一个企业家和全国政协委员的社会身份,以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实施中所碰到的问题,在全国两会期间向大会提交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是其履行自身委员职责的表现,无疑应当受到肯定。但尽管如此,笔者对其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仍然不敢表示认同。



  首先,虽然从张茵、或者说从一些企业的立场与利益出发,新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就像张茵与有些企业所述,在结果上对企业的确会形成一些相关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可从社会公正的实现角度讲,由现有劳资关系中强弱上的事实上不平等性质所决定,如果一旦取消相关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虽然对企业而言自主权固然有了提高,也符合企业方面的最大利益诉求。然同时也应不难预见的是,如此的“取消”也可能会因本已不对称“资强劳弱”关系得到进一步强化,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能会使企业的“自主权”加大而使劳工的生存权受到损害。所以在目前供过于求的社会就业形势下,在社会公正与劳资关系权衡上,公正优先与弱者权利优先,也就是劳动者的生存权优先的原则,显然就应当成为一种实现公正和弱者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社会选择。



  还有,从张茵的上述提案中应该不难看出,其取消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虽然是其自已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其自身所在阶层的利益诉求,这本身固然也没有什么错。可要强调的是,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人格的化身,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其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中,向来就当受到自身所处社会具体环境的约束。或者换句话说,当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其可能会使弱势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生存权),那这样的利益追求就理所当然地会因社会权利的主次、及公正优先原则而受到制约。否则,自然界中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会在人类社会大行其道。由此,可怕的社会现象出现应当也可见一斑!并且弱者优先的社会公正原则,恰恰就应当是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关键所在。



  所以,面对张茵上述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笔者在肯定作为政协委员——张茵的提案权同时,却不得不想说,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案不符合社会公正实现的倾斜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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