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于资本市场的提案成为今年政协“一号提案”表明,经过两年牛市的洗礼,加上金融产品创新速度的加快,资本市场已成为当前各界所关注的焦点。也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税收政策在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开始出现的一轮资本市场税改高峰,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活动明确了税收支持细则。但是,由于这次税改启动于资本市场相对低迷的阶段,因此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优惠减免来刺激其发展。在当前股市出现一定泡沫,以及美国次级债风波间接导致我国金融创新步伐放慢的背景下,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税改也进入了停滞期。
应该说,促进资本市场税种改革的目标,并非仅是着眼于影响短期市场运行,更重要的是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并且引导“投资”代替“投机”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主流。由此,跳出对印花税、资本利得税等具体税种的争论,从资本市场税改的大视野出发,应明晰和确立四大改革原则。
其一,应进一步突出税收公平原则。当前税制中,还存在众多欠缺公平的地方。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涵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个人投资者获得分红要全额缴纳个税,并未如机构一样考虑此前亏损的税收减免;对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与金融机构相反的是,非金融机构的证券买卖差额收入不征营业税;在股息红利分配中存在重复的所得纳税等。
其二,还要强调税收效率原则。这方面的缺憾主要是:印花税作为主体税种,难以担当资本市场发展的多重政策目标;还缺乏一些应有的税种,如对涉及遗产和赠与的证券纳税,对证券发行进行合理征税等;税收来源与归属背离造成税收分配不合理,导致资本重组和资本市场扩张受到制约;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提高,还需调整国际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等。长远来看,应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进程,逐渐建立多层次的税制体系,以税收效率来促进资本市场完善。
其三,坚持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的税收中性原则。无论如何,推进金融创新是不可避免的长期趋势。现有对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不够完善,不利于各类主体对参与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成本收益的预期判断,使政府主导推进的金融产品有可能遭到市场冷遇,也难以建立市场机构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对此,强化以鼓励为特征的税收中性原则,是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和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制度基础。
其四,也应逐渐强调资本市场的税收法治原则,即包括税制建立、税收政策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税。现有资本市场税制往往强调政策性为主,征收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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