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广东惠州衣之纯服装有限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称:为了维护其品牌原有正面健康的形象,暂停一切与陈冠希本人有关的商业合作或宣传活动,并将所有专卖店及户外广告中使用陈冠希之肖像及宣传物料、海报在短期内予以撤换。(见2008年3月7日《第一财经报》)看来,企业在寻求明星代言上,应该审慎行事才是。
今年1月27日发生的“艳照门”事件,不仅对香港娱乐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而且对牵涉其中的企业和商家更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噩梦。据不完全统计,仅陈冠希、钟欣桐、张柏芝三个涉及“艳照门”事件的明星,近几年在内地和香港代言的品牌就多达三四十个,涉及服装、饮料、食品、化妆品、数码产品、购物广场等多个领域,陈冠希还一度被视为“最有销售量保证”的代言人之一。伴随这一事件的爆发和演进,处境和心情最为复杂的可谓是相关企业和商家,他们一方面担心代言人的负面形象可能牵连自家产品,一方面又怕落个“落井下石”的骂名。因此,除了个别广告主站在了划清界限和高调力挺的两端,更多的商家和企业都选择了要么沉默、要么秉持只做不说的态度,以给自己腾挪更大的应对空间。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商家请明星代言似乎成为一种时髦,付出的代价也是高昂的。业内人士披露,只要是找星、腕一级的明星代言,任何一家娱乐经济公司的报价都不低于每年百万,巨星、巨腕则需要上千万,而代言费只是整个推广活动中的一部分,还有各种广告费、制片费、印刷费等都需要企业埋单。巨大的投入无疑能带来一定的商业效果,但也是有限的。有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盲目追星每年造成的损失保守估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有67.6%的人“很不信任”和“较不信任”明星代言的商业广告。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品牌是“本”,代言人是“表”,产品最终需要消费者来检验。
当然,“艳照门”事件并非是首次出现的严重代言危机。这是因为,许多企业和商家由于没有成熟的内控体系,在找明星代言时往往缺乏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尤其一些中小企业认为邀请到明星已属高攀,更不敢提条件,这就为维护企业品牌形象,以至事后出现纠纷的维权埋下了隐患。相比之下,大多数国际品牌则已形成了一套较为严谨的机制,例如,代言人不能代言竞争对手的品牌,甚至改变发型都要支付赔偿金,代言费则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等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商家请明星代言或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必须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出发,健全内控机制,绝不能简单从事、一味盲目“追星”。时下,一些企业和商家受“艳门照”事件的困扰就是一个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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