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凡是在医药购销领域行贿、受贿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息,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逐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这一意在破除医药购销领域“潜规则”的举措,令人为之叫好!
《办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在药械购销活动中因受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内蒙古卫生厅负责全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内蒙古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见2008年3月6日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措施曝光医药贿赂行为的做法之所以值得称道,首先在于体现了一种治理腐败顽疾的勇气。药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同医疗机构在购销活动中行贿受贿活动猖獗,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并形成了难以根治的“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能够在这个难点问题上动刀,体现了治理顽疾的决心,有利于整治医药领域的不正之风,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同时,这一举动,也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疗器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把行贿成本通过医疗机构加到患者身上,是一个重要原因。破除“潜规则”,无疑有助于从一个方面破解看病贵的问题,自然会受到百姓的欢迎。
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改革的目标之一。实现这一目标,坚决破解医药购销活动中的“潜规则”不可或缺。内蒙古的举措,意义就在于此。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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