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制何时走向协约自治

贵报的社论在短短一周内两次关注了张茵抨击《劳动合同法》的事件,不断拓展了这一事件背后所彰显和昭示的社会意义。3月11日社论《不是张茵误解法律,而是公众误读张茵》彻底揭去了“误读”这一暧昧说法温情的面纱,直言“当公众舆论的大部分焦点集中在如何劝解张茵相信新法的好处时,而张茵想到的是整个法律可被扭转的可能”,把当下利益阶层的分化,特别是劳资间几近相反的利益诉求赤裸裸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责难、矛盾已然冲击着这部法律赖以执行的公信力,或许这就是质疑者的策略。未来的路该怎么走,劳动立法该如何进行,中国的劳动法制将何去何从,就是争议与责难之后,国家、资本、劳动者都必须去面对的问题。



  我国目前劳动立法的理念是利用国家权力在各个层次的强力介入,对劳动关系的订立、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的限制等方面进行整齐划一的规定,然后不断扩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通过行政权力监察来迫使企业履责,这就是所谓国家统合的劳动法制。这种立法理念背后透露了对国家权力全知全能的迷信,严重限制了劳方与资方自治团体的生长和能力的锻炼,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僵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几易其稿,不可谓不谨慎小心,21万条修改意见,不可谓不集思广益,但就是这部有史以来立法过程民主程度最高的法律,在出台之后却广受各方的质疑与责难,这就是对权力限制的一种反弹,不能不让人重新审视固有立法理念。



  与国家权力主导的法律规制与行政执法不同,协约自治为理念的劳动法制,主要是培育和发挥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能力,通过社会层面的劳资博弈来形成健康的劳动关系,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制定促使双方公平博弈的游戏规则和最低限度的劳动基准(如最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水平等)。协约自治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在公平自由的游戏规则下,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是自己利益的最理性考量者,根据各自情况的妥协与斗争,其结果能导向和谐合作,而不是断裂背弃。通过双方的协商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和照顾劳资双方的意志自由。此外,还有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在各种利益阶层不断壮大的现代社会,能够养成民主、协商、妥协的价值观,促使社会组织、民间力量的自觉与壮大。



  虽然,我们长久以来的法治习惯和社会土壤,让国家统合的理念毫不困难地主导我们的劳动法制建设,但绝对不是唯一和必然的选择,建制完备的各级工会组织(目前的作用很有限)和能量强大的企业家(作为资方组织的行会制度则残缺不全),是我们将现有的劳动法制导向协约自治的资源。国家的行政权力,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管理应逐步告别规制,如此次“大部制”改革的宗旨一样,更多地立足于行政服务,让劳资双方在公平(而非效率)的法制下协商自治。困局既已形成,破局势在必行,契机或许就是后论战时代最值得庆幸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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