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人大代表屡屡“炮轰”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预售制依然雷打不动。相关部门则表示,预售制有现行法律规定支撑,如取消需要慎重考虑、认真研究。(3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注意到,有关部门所说的法律支撑,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律上对商品房预售作出规定,是刺激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现实选择。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升温、快速发展,确实起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问题在于,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更多的是一种现实选择,这项制度被写进法律,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功利性”,而不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关部门在将商品房预售制度写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要么没有充分估计到商品房预售制度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要么只考虑眼前利益。因为,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虽然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提出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提出任何规定、明确任何罚则。正如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所说,如果一个法律条款规定必须做什么,却没有一个制裁措施的话,那就是一个没有牙齿的法律,这个制度不可能得到贯彻。
这几年,围绕房地产开发出现的问题,如各种投诉与纠纷、“空手套白狼”、烂尾楼、银行呆账等,很多都与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因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社会各界,都在纷纷指责商品房预售制度、呼吁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项制度仍然在众多问题中坚强地“生存”着,为房地产开发商圈集资金,为“空手套白狼”提供平台。
有关部门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法律做支撑,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千万别拿法律来说事。说到法律,有关部门拿着法律这根尚方宝剑死抗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消费者的权益是不是也该保护呢?如何保护呢?一年几万甚至几十万起的商品房投诉、纠纷案件,有关部门又处理了多少,消费者满意率多高呢?而开发商圈走的钱,有关部门又追回了多少呢?
要知道,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那么,面对社会各界的的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是否考虑过修改或者取消这项制度呢?其实,消费者都清楚,有关部门的所谓法律支撑,只是一种借口,这些部门出台的超越法律法规的文件、政策,随处可见。所以不愿意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真正的目的还是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政绩。
要修改或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前提是这些部门必须真正提高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意识,真正站到消费者的一边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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