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
十七大报告对“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提法作了重要修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修正,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就是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公平问题,不能把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推到再分配去解决。再分配应该解决它应该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
确实,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以往我们所说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再分配去解决。那么,再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再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
比如,劳动工资长期偏低,维持不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这种不公平,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人的谈判能力,完善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打击和取缔非法暴利等措施,加以管理和调节。这些宏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合理途径,也有一定的效率。如果通过财政收支途径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面对千百万个企业和个人,有选择地对资方高额收入征“税”,然后转移支付给没有足额获得劳动力价格的工人。
再分配之所以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政府不能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第二,政府面对众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具体掌握每一个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没有能力和手段削峰填谷;再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微观问题。因此,把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推给再分配去解决,就像建筑施工中墙体质量不过关,却让后道工序的装修公司去消除隐患一样文不对题。这样搞纯粹是肚子疼找灶王爷,张三得了病让李四吃药。
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再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作出调整和修正。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再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调节措施,比如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税,用更多的转移支付帮助穷人,由于财政能力有限,僧多粥少,其后果也未见得理想。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很多民工工资很低,其它福利待遇更差一些。面对这种状况,再分配虽然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能起到一些作用,但难以扭转根本局面。因此,我的结论是,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主要应该在初次分配中解决,不要推给再分配。再分配应该做它再分配力所能及的事情。(作者系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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